各乡镇 (街道) 人民政府 (办事处) ,上饶高新区管委会,区直有 关单位:
《上饶市广丰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经区减灾委员会全 体成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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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广丰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指挥机构及职责
2.2 机构及职责
2.3 成员单位及职责
2.4 指挥机构工作组
3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分级
3.1 地质灾害灾情分级
3.2 地质灾害险情分级
4 预警工作机制
4.1 预警基础
4.2 应急值守
4.3 监测信息
4.4 预报预警
4.5 预警响应
5 应急处置及救援
5.1 灾情报送
5.2 先期处置
5.3 应急响应
5.4 响应结束
5.5 调查评估
5.6 恢复重建
5.7 善后处置
5.8 信息发布
6 应急保障
6.1 平台保障
6.2 装备保障
6.3 队伍保障
6.4 交通运输保障
6.5 医疗卫生保障
6.6 治安保障
6.7 物资保障
6.8 资金保障
6.9 技术保障
6.10 宣传培训
6.11 应急演练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审批
7.2 预案修订
8 责任与奖惩
8.1 奖励
8.2 责任追究
9 附则
9.1 预案解释
9.2 预案的实施
9.3 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高效有序应对突发地质灾害,做好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 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全与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 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江 西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江 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 理办法》《上饶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中共上饶市委 上 饶市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饶发〔2017〕19 号) 》、《广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编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行政区域内因 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 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 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
1.4 工作原则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遵循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弘扬生命 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的防灾减灾理念,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 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避免或减少突发地质灾害及其造。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做到统一 指挥,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有关部门协同联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地质灾害应急 工作。
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建立健全按地质灾害级别分级负责、 条块结合、以全区各级人民政府为主的属地管理体制,完善联动协调和快速反应机制,做到快速、果断、准确、有效地应对突发 地质灾害。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当发生突发地质灾害时,区人民政府成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 指挥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 置工作。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组成如下:
指挥长:区人民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 自然资源局局长。
成员: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委宣传部、区发改 委、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区工信局、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 住建局、区环保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区水 利局、区民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健委、区教体局、区旅发 委、区气象局、 区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 区商务局、区武警中 队、区供电公司、区电信公司、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负责人。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部署要求,负责 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地质灾害的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 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必要时协调当地驻军迅速参加抢险救 灾;处理有关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其他重要问题。
2.2 机构及职责
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自然 资源局,主任由区自然资源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主要职责:协助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并督办落实, 负责相关信息的上传下达,负责汇集、分析、上报突发地质灾害 险情灾情信息及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贯彻落实区指挥机构 的指示和部署,组织协助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发 展趋势进行分析,对其损失及影响作出评估,为区指挥机构决策 提供依据;组织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闻发布;承担突发地质 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文件、文稿的办理和会务工作及各类文书资料 整理归档;承担日常事务和其它交办事项。
2.3 成员单位及职责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地质灾害发生后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工 作。主要包括:组织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按程序提请、衔接相关单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指 导突发地质灾害调查评估、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和救灾捐赠;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调拨和紧急配送;会同当地人民政府和有 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被损毁房屋恢复重建补 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按权限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汇总灾情信息并依法依规统一发布,参与灾情及其应急救援情况新闻发布工作;督促区内工矿企业落实所属尾矿坝、尾砂坝汛期 安全防范措施;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
区自然资源局:指导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主要包括: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 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 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负 责地质灾害隐患点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提供灾害发生地的基础地 质、基础测绘等数据,提出应急处置和救援技术建议。
区委宣传部:指导协调做好地质灾害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区发改委:负责指导项目单位加快地质灾害防治基础设施建设与灾毁工程修复项目的前期工作,推动项目审批与实施,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建设资金;组织协调有关单位编制灾后 恢复重建总体规划。
区住建局:负责组织指导开展灾区危房调查,及时消除可能造成二次灾害的隐患,协助做好危房人员的疏散转移;指导乡镇 被损毁公用设施的抢修工作。
区城管局:负责因灾损毁的市政工程、供水、燃气等设施抢 修、管理工作,保障城市规划区供水、供气和道路正常运行;负 责城市地下水管网的管理工作。
区工信局:负责组织协调工业应急物资的生产、救灾药品的 储备和调拨,提出动用储备药品的建议。负责保障突发地质灾害 应急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协助有关单位尽快恢复被 破坏的通信设施;负责各工业企业的防灾救灾工作及灾后生产自 救等工作。
区公安局:负责在情况危急时协助或依法强制组织避灾疏 散;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做好抢险救援期间的治安保障等工 作,打击破坏防灾救灾、盗窃防灾物资、破坏防灾工程设施和设 备的犯罪分子;负责灾区交通秩序维护,必要时对抢险路段实行 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有序进行。
区财政局:负责突发地质灾害救灾应急资金的预算安排、筹 集与拨付,为地质灾害救灾应急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区环保局:负责灾区环境的监测、监控与评价,防止发生环 境污染次生灾害等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负责各自管养公路沿 线法定管理范围的地质灾害监测、险情排查和防治工作;负责组 织指导协调抢修被损毁的公路、水路及其基础设施,尽快恢复公 路、水路正常运行;保障抢险车辆优先通行;协调组织应急救援 车船运力,保障应急救援物资、队伍运送和人员紧急转移需要; 协调指导城市交通地质灾害抢险救援工作。
区水利局:负责水利设施和沿线地质灾害的险情排查、监测 和治理工作;组织水情、汛情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 灾害的处置、水利工程抢险和毁坏水利设施的修复等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协助做好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核定、报告和发布灾情信息;督促指导灾区做好受灾困难群众生活 救助;组织指导做好灾后民房恢复重建和人员伤亡处置等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被损毁农业设施的修复与自救等工作。
区卫健委:负责督促医疗机构和医院地质灾害的险情排查、 监测和治理工作;组织调度医疗卫生技术力量,提供医疗救护、 健康教育、心理援助;做好灾区卫生防疫、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 监督等工作,必要时提供医疗技术支持,对灾区重大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区教育局:负责指导受灾害威胁区域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当 地人民政府部署安排做好学校师生疏散转移;指导各类学校开展 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和避灾应急演练;协调被损毁校舍修复和 教育、教学资源调配,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区旅发委:负责协助处理旅游景区内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 测和治理工作;开展游客防灾知识宣传教育;协调指导旅游景区 做好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排险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监测天气气候形势,做好灾害性天气预测预 报预警工作,及时准确提供天气实况和气象预测预报预警信息; 承担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发布;加强灾区气象监测预报,为应急 救援提供气象保障。
区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协调电信、联通、移动 运营企业抢修和维护被损的通信设施,尽快恢复灾区通信;调度 应急通信设备,保障应急抢险救援现场通信畅通。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灾区抢险、救灾所需生活必需品的 供应。
区武警中队:根据汛情需要,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加抗洪抢
险救灾、营救群众、转移物资及执行爆破等任务。协助做好维护灾区社会安全稳定工作,并根据指挥部要求,申请调配抢险 救灾物资、器材;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卫重要目 标。
区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抢修被损毁的供电设施,尽快恢复灾区电力供应,调度电力设备,保障应急抢险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指挥全市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灾、人员搜救、应急排险等工作。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可增加部分成员单位,参与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2.4 指挥机构工作组
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设立指挥机构工作组,分别为指挥协调、技术支撑、人员搜救、安置救 助、医疗防疫、治安维护、设施恢复、宣传报道 8 个工作组,领 导和指挥现场应急与救援工作。
指挥协调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自然资源局、区消防 救援支队等参加。负责贯彻落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决 策部署和工作指令,统一指挥、协调和组织灾情处置和救援工作。 做好灾情和救灾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送。协调当地人民政府和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各应急工作组工作;完 成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技术支撑组:由区自然资源局牵头,区气象局、地质勘查技术单位等参加。负责组织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现场调查监测,指导 灾害周边隐患点的排查巡查,防范二次或次生灾害的发生。组织专家开展地质灾害灾情会商研判,预测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 和救援技术建议。
人员搜救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武警中队、区消防救 援大队等参加。负责衔接、协调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等应急 救援力量开展被困或失联人员搜救,指导灾区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工作,统筹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和志愿者队伍的组织、派遣和管理 工作。
安置救助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住建局、区商务局等 参加。负责协调调拨帐篷、衣被、食品等救灾物资,妥善安置受 灾群众,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医疗防疫组:由区卫健委牵头,区民政局等参加。负责组织 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预防和控制灾区疫 情的发生和蔓延,做好伤员和遇难者家属安抚工作。
治安维护组:由区公安局牵头,区武警中队等参加。负责组 织做好灾区社会秩序维护,实行交通管制,加强重要目标的保卫, 防范和打击趁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散布传播各类谣言 等违法犯罪活动。
设施恢复组:由区发改委牵头,视基础设施损毁种类,由区 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区水利局、区农 业农村局、区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区供电公司等参加。负责组 织尽快恢复基础设施功能,抢修和维护道路、通信、供水、供电、 供气等重要公共设施。
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 源局等参加。负责组织做好灾害处置和救援的宣传报道,及时发 布救灾进展情况,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
各乡镇 (街道) 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地质灾情险情分级响应要 求和抢险救灾的需要,成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领导和 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3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分级
3.1 地质灾害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为特大型、大 型、 中型、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4 个等级,分别对应一、二、三、 四级应急响应。地质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突发地质灾害应急 指挥机构迅速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并组织实施相应的地质灾 害应急预案。
1) 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造成死亡 30 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 失 1000 万元以上;造成大江大河及支流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 命财产安全。
2) 大型地质灾害灾情:造成死亡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或直 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造成铁路干线、高速 公路、民航和航道中断,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 会影响。
3) 中型地质灾害灾情:造成死亡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或直接 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
4) 小型地质灾害灾情:造成死亡 3 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 万元以下。
3.2 地质灾害险情分级
地质灾害险情按危害程度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 4 个等级。出现地质灾害险情后,灾害发生地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和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险情的监测,采取排险防灾措施;情况紧急时, 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险情的报送参照灾情报送要求。必要 时,可参照地质灾害灾情响应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 1000 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 1 亿元以上。
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 500 人以上、1000 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 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 以下。
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 100 人以上、500 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 以下。
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 100 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下。
以上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含本数。 国家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分级标准发生变化,以国家分级划分标准 为准。
4 预警工作机制
在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前,严格落实各项措施,及时准确发布 预警信息,启动相关预警响应。
4.1 预警基础
建立巡查制度:地质灾害易发地人民政府及有防灾责任的单 位要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隐患巡查制度,充分发挥专业队伍和地质 灾害群测群防网络的作用,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的汛前排查、 汛中巡查和汛后复查,及时发现和防范灾害隐患。各级有关部门 要加强对隐患排查工作的督促指导和巡回检查,对基层难以确定 的隐患,要及时组织专业队伍进行现场核查确认,排查、督导情 况要及时通报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严格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易发区建设各类工程,要严格按 规定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防人为活动诱发或加剧地质灾 害。各地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基础设施专项 规划时,要加强对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理确定项目选 址、布局,切实避开危险区域。对可能威胁城镇、学校、医院、 集市和村庄、部队营区等人口密集区域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 要组织力量进行勘查,查明其成因、危害程度,制定落实监测、 防治措施。要加强矿山采空区和岩溶发育区地面塌陷管理,防范 矿山地下开采、岩溶地下水开采、地下工程活动等引发地面塌陷 灾害。
发放“防灾明白卡”:乡镇 (街道) 应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 门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 落实到具体单位,要将涉及危险区范围、监测方法、预警方式、 撤离路线和防灾任务要求等地质灾害防范措施的“防灾工作明白 卡”“防灾避险明白卡”发到受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的部门、单 位、居民及相关防灾责任人手中。
4.2 应急值守
各级地质灾害防治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在全区主汛期、持续 强降雨和台风暴雨等极端天气时段、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和处 置期间,分别实行 24 小时地质灾害应急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 以确保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群测群防、专业监测、突发灾情 等信息渠道畅通,提高地质灾害预警和应急处置时效和能力。
4.3 监测信息
监测网络: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 (街道) 人民政府要加强 群测群防的组织领导,健全以村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 防队伍,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设备,加强对群测群防员等的 防灾知识技能培训,完善群测群防网络。自然资源、气象、水利、 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在受地质灾害威胁严重的人 口密集区、公路铁路干线及矿山等重要工程地段建立地质灾害专 业监测点,开展气象、水文、地质灾害联合监测,建立综合临灾 监测预警网络。
信息共享:各级地质灾害防治、应急管理、消防、气象、水 文等部门要密切合作,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 情和灾情、汛情、气象等监测预警信息,实现地质灾害隐患点管 理、值班值守、应急保障等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4.4 预报预警
各地质灾害防治、气象主管部门要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 险预警。预警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区域、规模、 预警等级、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 并将预警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通过电视、网络等媒 体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等级由低至高分为四级 (蓝色) 、三级 (黄色) 、二级 (橙色) 和一级 (红色) 。
四级 (蓝色) 预警,表示有发生地质灾害的一定风险;三级 (黄色) 预警,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较高;二级 (橙色) 预 警,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高;一级 (红色) 预警,表示发生 地质灾害的风险很高。
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应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及专业监 测点的监测数据及时收集、分析、研判,根据研判结果按要求将 预警信息发送当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受威胁的群众。
4.5 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预警响应等级,立即进入预警状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响应工作。
四级 (蓝色) 预警响应:实行 24 小时值班,保持通信联络 畅通;水文、气象部门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变化趋势,必要时向 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县乡两级人民政府组织对预警区内重要地 质灾害隐患点开展巡查监测;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和 单位做好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准备工作,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 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的准备工作。
三级 (黄色) 预警响应:在四级 (蓝色) 预警响应的基础上, 实行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带班值班;气象、水文等部门加强对雨情、 水情的动态监测和收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县乡两 级人民政府组织对预警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巡查监测;应急 管理部门会同地质灾害防治、气象等部门联合开展地质灾害趋势 会商,组织动员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二级 (橙色) 预警响应:在三级 (黄色) 预警响应的基础上, 气象、水文等部门加密监测和收集雨情、水情,并及时向有关部 门和单位通报;必要时,预警区县乡两级人民政府组织受威胁人 员转移避让;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做好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处置,并 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报告相关情况;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指导专、 兼职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一级 (红色) 预警响应:在二级 (橙色) 预警响应的基础上, 气象、水文等部门实时监测和收集雨情、水情,地质灾害防治主 管部门派出专家组赴预警区开展技术指导、研判险情。各有关部 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指导受威胁人员转移避让,防止无关 人员进入突发地质灾害危险区域;必要时,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指 导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进入预警区。
预警转换和结束:预警响应级别可视地质灾害气象预报及实 时雨情、水情监测情况直接确定或逐步升、降级。超出地质灾害 预警预报时限,未再发布新的预警,预警响应结束。
当预警区内发生地质灾害灾情时,灾害发生地的突发地质灾 害应急指挥部根据发生地质灾害灾情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等级应 急响应。
5 应急处置及救援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
则,根据不同的灾害等级,由各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 领导和指挥,上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及其成员单位可视 情况给予支持和指导。
5.1 灾情报送
时限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发现重要地质灾害灾情信息,应 当立即向灾害发生地县 (区) 、乡镇 (街道) 人民政府或者有关 部门报告。
1 小时报告:发生人员死亡或失踪的地质灾害,或者中型以 上地质灾害灾情,灾害发生地县(区) 级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必须在接报后 1 小时内将灾情速报市自然资源局 和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和市应急管理局及时分别报送省 自然资源厅、省应急管理厅。市自然资源局和市应急管理局第一 时间将重要灾情互相通知,由市应急管理局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12 小时报告:没有发生人员死亡或失踪的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灾害发生地县 (区) 级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 门应当在 12 小时内向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自 然资源局和市应急管理局接到报告的 12 小时内分别报送省自然 资源厅、省应急管理厅。必要时,灾情报送可同时越级报告。
报送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发生的地点和时间、灾害类型、人 员伤亡、灾害损失、灾害规模、引发因素、发展趋势和处置情况 等。
后续报告:应急处置过程中,灾害发生地应急管理部门要及 时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续报有关情况,并通报同级地质灾害防治 主管部门。
5.2 先期处置
地质灾害发生后,县 (区) 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与乡镇 (街 道) 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果断组织受威胁群众避险转移,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迅速调集应急救援队伍,科学开展现 场处置,发动干部自救互救,并按规定做好情况报告。
5.3 应急响应
发生突发性地质灾害或者出现紧急险情时,应启动应急响应, Ⅰ级、 Ⅱ级应急响应由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Ⅲ级应 急响应由设区市地质灾害应急部启动; Ⅳ
级应急响应由县 (区) 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发生地乡镇 (街道) 和基层群测群 防组织在及时上报灾情、险情信息的同时,要立即组织群众开展 自救互救,全力抢救压埋人员,监测灾情、险情发展,并且将险 情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 群众,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疏散 危险区的群众。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各级各部门会及时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 指导、协调、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 确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 Ⅰ 级)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后,县 (区) 地质灾害应急 指挥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地质灾害应急 防治与救灾工作,同时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提请省政府负责处 置。
县(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依照防灾责任制的规定, 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地 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制人、监测人和危险区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 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 众避让或采取排险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 疏散。
特大型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在省政府统一领导指挥 下,县(区) 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其他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 参与辅助指挥决策,协调县 (区) 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开展具体 应急工作。出现进出省政府处置能力的,由省政府提请国务院协 助处置。
2)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后,县 (区) 地质灾害应急指 挥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 治与救灾工作,同时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提请省政府负责处置。
县(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依照防灾责任制的规定, 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地 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制人、监测人和危险区群众,对是否转 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 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 众避让或采取排险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 疏散。
大型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在省政府统一领导指挥下, 县 (区) 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其他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参 与辅助指挥决策,协调县 (区) 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开展具体应 急工作。必要时可提请应急管理部门派工作组援助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3) 中型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响应(Ⅲ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后,县 (区) 地质灾害应急指 挥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县 (区) 的地 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同时由县政府提请市政府负责处 置。
县(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依照防灾责任制的规定, 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地 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制人、监测人和危险区群众,对是否转 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 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 众避让或采取排险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 疏散。
中型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在市政府统一领导指挥下, 由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市应急管理、自 然资源、住建、水利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 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救救灾可 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可请求省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援助市 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4) 小型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时,县 (区) 人 民政府立即启动本应急防灾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根据险情和灾 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将有关信息通知地质灾害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 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 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避让或采取排险措施, 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群众避灾疏散。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在县 (区) 政 府的领导下, 由县 (区) 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 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工作,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 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请求市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援助县 (区) 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5.4 应急响应结束
一、二级应急响应的结束由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 室视情提出,报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批准。三、四 级应急响应的结束,由市、县 (市、区)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 部分别按原启动应急响应的程序报请终止应急响应。
经专家组会商或鉴定,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 有效控制后,经县 (区) 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批准,县 (区) 地 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 结束。
5.5 调查评估
特大型、大型突发地质灾害,由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有关部 门、市人民政府会同市有关部门和灾害发生地县 (市、区) 人民 政府,对受灾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评估造成的损失。中型、小型突发地质灾害,分别由市、县 (市、区) 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 部门,开展调查评估工作。
地质灾害应急调查评估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基本灾情 (人员 伤亡、失踪和财产损失情况) 、抢险救灾情况、地质灾害类型和 规模、地质灾害成灾原因、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防范对策和措 施、今后防治工作意见与建议等。
5.6 恢复重建
县 (区) 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统筹 安排受灾地区重建工作。根据综合评估,确定原地重建或另选新 址重建。原址重建的,帮助灾区修复或重建基础设施,编制地质 灾害治理工程总体方案;异地重建的,对规划新址进行地质灾害 危险性评估。
5.7 善后处置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及相关 单位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开展灾害救助,转移和安置灾民,安排 灾民生活,开展现场清理、灾害监测及必要的安全防范工作。
5.8 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信息发布按照《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 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6 应急保障
6.1 平台保障:加强地质灾害应急平台体系建设,建立完善 基础支撑、综合应用、数据库管理、信息共享和移动应急通讯等 系统,确保平台语音通信、视频会商、综合协调与应急指挥等功 能有效运转,不断提高信息化和可视化水平。实现指挥中心与地质灾害现场的多方音视频会商,确保后方与突发地质灾害现场能 够实现远程会商。
6.2 装备保障 :参与应急抢险的单位,应指定专用抢险应 急车辆、设备等,并保持设备的完好状态,明确存放位置,确保 快速调用。
6.3 队伍保障 :在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 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充分发挥地质灾害应急成员单位作用, 依靠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公安消防等应急救援 力量参与地质灾害抢险救援工作。
6.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组织建立专业 应急救援队伍,负责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公路、铁路、港口和有关 设施;优先保障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和伤员及灾民的疏散, 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
6.5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组织建立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迅速集结赶赴灾区,开展伤病人员的医 疗救护;组织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及时检查、监督灾区饮用水源、 食品、药品安全;保障灾区所需的医疗药物与器械。畜牧水产部 门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 情监测,采取切实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6.6 治安保障: 公安、武警部队组织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保
障抢险工作顺利进行。
6.7 物资保障 :应急管理部门提出救灾物资储备需求,组 织编制本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粮食和物 资储备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并由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收 储、轮换和日常管理。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按照 各自职责,配备必要的生命防护、应急通讯、应急调查与评估、 野外餐宿等设备,做好应急监测、人员搜救、工程抢险等物资的 储备、保障工作,提高抢险救灾能力。
6.8 经费保障 :救灾资金物资的来源包括省、市下拨的救 灾资金和物资,区财政预算的救灾资金,社会捐助资金和物资等。 各乡镇 (街道) 分级负担的救灾经费应同区拨经费配套使用,并 专款专用。当年专项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应给予保障。应急抢 险期间,事发地乡镇 (街道) 人民政府应及时安排抢险救灾必要 资金,保障应急工作正常进行并列入财政预算和年度目标考核内 容。
6.9 技术保障 :建立地质环境监测机构,组成地质灾害专 家组,建立专家数据库。完善地质灾害预警和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加强地质灾害预警、预测、救援方法与应急处置技术的研究和普 及,为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6.10 宣传培训: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 采用群众通谷易懂、喜闻乐见的方式,积极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 地质灾害基本知识以及地质灾害预防、治理、避灾、自救、互救 知识,增强群众防范和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意识和自救互救技 能;加强对地质灾害应急管理人员地质灾害防治、进行综合减灾、 紧急处理、组织指挥、等相关法规、政策等知识技能培训,对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进行灾害危险程度分析、发展趋势预测、建筑物 安全性鉴别、搜救压埋人员、除险排险有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增 强广大干部群众防范、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意识和自救互救技 能。
6.11 应急演练: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不同 规模的应急演练,锻炼应急队伍,熟悉应急指挥程序,检查和完 善预案。县乡两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对威胁学校、医院、村庄、集 镇、企事业单位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重大隐患点组织开展一次应急 避险演练,让受威胁群众熟悉应急撤离的信号、路线和避灾场所。
7 预案审批与修订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拟定,报区人民政 府批准后实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有效期为3年。区应急局 要根据评估和情况变化,及时报请区人民政府对预案进行修订完 善。
8 责任追究与奖励
8.1 奖励:对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 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和救援工 作致伤、致残以及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 助和抚恤;
8.2 责任追究:对人为引发地质灾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 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对 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等工作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 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9 附则
9.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9.2 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3 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 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 地质灾害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地段。
灾情:突发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情况。
险情: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短时间内可能发生灾情的 情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 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 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由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 包括建筑物和其它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 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 如货币、有价值证券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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