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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17-2018年中央和省级冬春救助补助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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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财政所、民政所: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民政厅关于下达2017-2018年中央和省级冬春救助补助资金的通知》(赣财社指〔2017〕73号),全区2017年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600万元。经报区政府同意,现下达你乡(镇、街道)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万元,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金用途: 对冬春期间受灾群众口粮、衣被取暖等困难给予补助。

二、补助标准:原则上每户补助资金不低于300元,不高于1800元。

三、补助对象: 对以下自然灾害实施重点救助:一是农作物严重受灾;二是赖以生存的家庭财产严重损毁或被冲走;三是种植业、养殖业造成重创、引发农户 基本生活困难。不得平均分配或预留资金,不得以慰问金形式发放,也不得违规用于上缴农户保险、违规用于支付保洁员工资、违规向集中五保供养对象发放补助资金、违规向村干部家属发放补助资金、违规用于因灾损毁设施建设等,确保专款专用。

四、资金管理: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社〔2011〕61号)及《江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精神,实行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建立因灾生活困难政府救助人员台帐。加强对救助资金的规范管理,要在政务公开栏和村务公开栏上主动向群众公开救助户情况及救灾救济资金分配情况,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乡镇(街道)、村(居)要有集体研究资金分配方案的会议记录和资金安排文件。

五、将此文件和发放单报乡镇(街道)财政所入帐存档。

六、乡镇(街道)于1月29日前将下拨资金文件和救助资金 “一卡通”发放单电子版报区民政局救灾股和财政局社保股审核备案,乡财局须按审核后的发放册办理“涉农资金一卡通”拨付手续。

附件:广丰区2017-2018年中央和省级冬春救助补助资金分配表(乡镇、街道分发)

                                    上饶市广丰区财政局    上饶市广丰区民政局

                                                    2018年1月22日

广丰区2017-2018年中央和省级冬春救助补助资金分配表

单   位

金额(万元)

其             中

永丰街道

10

丰溪街道

23

芦林街道

17

洋口镇

52

五都镇

43

横山镇

41

枧底镇

16

桐畈镇

36

嵩峰乡

20

泉波镇

25

少阳乡

19

沙田镇

25

大南镇

16

霞峰镇

28

大石乡

20

毛村镇

18

排山镇

27

吴村镇

29

下溪镇

18

湖丰镇

22

壶峤镇

31

东阳乡

18

铜钹山镇

21

民政局

25

合计

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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