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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上饶市广丰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常态化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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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广丰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常态化排查治理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进一步加强全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省政府令〔2018〕238号)、《上饶市广丰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上饶市广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上饶市广丰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常态化排查治理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落实上级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安全和发展,强化“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压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链”,切实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督导工作,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确保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工作原则

(一)强化安全理念,筑牢思想防线。按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原则,通过制度化源头预防、常态化风险排查、专业化安全防控、信息化监测预警、系统化专项整治、精准化监管执法等各项措施,加大事故隐患常态化排查治理,切实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聚焦重点领域,加强安全管控。突出整治矿山、危险化学品、危险废弃物、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燃气、消防、工贸、烟花爆竹、特种设备、文化旅游、校园等重点行业领域,聚焦可能诱发安全事故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设施设备故障等重大风险隐患,加大排查整治力度,严格风险管控,筑牢安全生产基础。

(三)压实各方责任,狠抓措施落实。狠抓各方责任落实,持续把压力和责任传导到关键“末端”。

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统一领导部署,党政主要领导在重要时段、重要节点及安全防范警示日要亲自抓研究部署,亲自抓工作落实,带头深入一线,带头督查检查;

行业监管部门要依据“三管三必须”原则,明确各自的监管职责,切实抓好行业领域常态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尤其是企业主要负责人要落实“第一责任人”职责,要把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应急预案演练等各项安全要求融入生产的每一个环节。

(四)创新工作方法,注重整治成效。坚持从严从细从实抓监管,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要求和“抓重点、抓关键、抓成效”的工作方法切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严防责任落实“挂空档”,确保安全防范各项措施落地落实。要坚持源头治理、依法治理、系统治理,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务求取得实效。

三、组织领导

全区安全隐患常态化排查治理在区安全委员会和区减灾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区安全委员会下设14个专业委员会和区减灾委员会下设7个专业委员会牵头,各成员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领域范围内的专业技术指导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消除各类安全风险隐患。

区安委办和区减灾办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指导乡镇(街道)、上饶高新区和行业主管部门落实工作措施,并做好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汇总、统计、分析等工作。

四、责任分工

(一)企业主体责任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并明确专人负责跟踪整改情况;对不能立即整改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属地管理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问题要形成含隐患问题、整改计划、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跟踪整改等情况汇总,于每月3日前分别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管理乡镇(街道)

(二)属地管理责任

乡镇(街道)和上饶高新区应急办应制定对本辖区企业的执法检查计划并予以公示,结合企业上报的事故隐患排查整治责任清单内容,每月两次采取抽查和重点检查等方式,对属地范围内的责任主体进行全覆盖监督检查,并将隐患整改责任清单和整改情况于每月10日前报区安委办或区减灾办汇总。

(三)部门监管责任

1.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聚焦重点事项和盯牢重大隐患,避免和属地单位多头重复检查;要结合企业上报的事故隐患排查整治责任清单内容,每月两次采取抽查和重点检查等方式,对监管范围内的责任主体进行监督检查,由安委会成员单位联络员将结果于每月10日以前报区安委办或区减灾办。

2.区安委办和区减灾办负责依法对全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于每月15日以前将上一个月全区乡镇(街道)、各区安委会和区减灾委成员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为区委、区政府平安广丰建设提供决策依据。

(四)社会群众参与

1.加强安全生产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举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安全隐患。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后,按照《上饶市广丰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立即组织核实处理。

2.企业要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企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五、工作方式

(一)督导检查和综合督查相结合

1.区党政领导干部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要求,每月至少一次深入基层,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督导,督促指导乡镇(街道)和上饶高新区、行业监管部门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

2.区政府、区安委会()督查组负责组织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综合督查,每年不少于两次,并将督查结果进行通报,以扎实推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二)专项监督和日常检查相结合

1.各行业监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对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并对群众举报投诉、媒体曝光、上级交办、部门移送的事故隐患线索等进行核查处理。

2.乡镇(街道)、上饶高新区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履行属地日常检查安全职责,及时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处置,并上报重大事故隐患等情况。

(三)全面自查和专家指导相结合

1.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主体,要全面自查本单位事故隐患,认真排查事故易发的重点场所、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对排查出的各类事故隐患要建立清单台账,逐一销号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制定整改方案,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确保隐患闭环管理。

2.政府购买专家指导服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手段,要通过开展专家指导服务,提出事故隐患治理专业性的指导意见或安全措施,有效推动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六、检查内容

(一)区党政领导干部督导检查的重点内容:

1.各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决策部署落实情况;

2.区政府安全防范重点事故隐患或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3.有重大安全隐患的行业领域重点生产经营单位;

4.乡镇(街道)、上饶高新区及有关部门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监管情况。

(二)区政府、区安全委员会、区减灾委员会综合督查的重点内容:

1.乡镇(街道)、上饶高新区贯彻落实各级安全防范重大决策部署和法律法规等情况;

2.责任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3.安全防范责任主体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三)各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上饶高新区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

1.依法取得相关证照手续等情况;

2.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

3.安全投入保障情况;

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设置配备及规章制度建立落实情况;

5.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6.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情况;

7.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落实情况

8.现场作业安全管理情况;

9.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10.应急预案编制及演练情况;

11.防灾减灾事项需要监督检查的重点事项。

七、整治措施

(一)强化安全隐患分级管控

1.对于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一般事故隐患,要坚持立行立改,边查边改,及时消除,抓好整改。

2.对于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的,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具体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认定意见),生产经营单位自查发现的,应当立即报告属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

(二)强化安全隐患治理措施

1.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报告现场负责人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2.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等紧急情况的,生产经营单位要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将作业人员撤离作业场所。

3.重大事故隐患要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制定具体的整治方案,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人员、措施、资金投入、时限和应急措施,落实管控措施,及时消除隐患。

(三)强化安全隐患整治力度

1.对督导检查、综合督查发现的事故隐患,要以书面形式交由属地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跟踪督办;专项监督和日常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由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属地政府负责依法处理;对发现的问题隐患,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2.对本行业领域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跟踪落实,确保闭环整改到位。对需要协调多个部门才能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照“谁检查、谁发现、谁报告”的原则,报请区政府或区安委会进行挂牌督办,并指定有关责任部门跟踪督促整改。

3.对需多部门联合整治的重大事故隐患,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具体建议措施,报请区政府或区安委会研究决定。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经整改后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由行业主管部门提请区政府关闭。

八、责任追究

(一)对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要依法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以及未按规定报送事故隐患治理台账的,一律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严防生产经营单位“带病”组织生产经营。对同类事故隐患重复出现、屡查屡犯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从重处罚,并列入“失信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二)对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整改,由行业监管部门或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地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牵头,依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追究“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犯罪”刑事责任。

(三)为确保事故隐患治理落地见成效,对未按期报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或者事故隐患治理工作不力的属地乡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区政府或区安委会将予以通报。对监督检查不认真,或监督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未跟踪督促整改到位的,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部门及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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