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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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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建立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制度,全面开展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是有效落实事故查处“四不放过”要求的重要抓手,是预防和杜绝事故整改措施“一提了之”的重要手段。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印发《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坚持问责与整改并重,建立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十九次集体学习时,也就建立健全安全事故调查评估制度作出强调。

当前,我省在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方面尚存在制度空白,如:一些地区未按要求开展评估,一些地区在评估工作中程序多样、内容多样,缺乏统一制度要求。因此,制定出台关于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制度,既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也是我省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提升安全监管执法水平、推进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的现实需要。

二、法规依据

《评估办法》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及省委省政府《实施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等文件。

三、主要内容

《评估办法》共六章20条,主要内容为:

第一章“总则”,共3条。规定了《评估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明确了县以上人民政府为评估工作的实施主体。

第二章“评估组的组成”2条。规定了评估工作的启动时限及评估组组成方式。

第三章“评估内容和方法”3条。规定了评估工作的5项重点内容和6项主要方法。

第四章“评估报告的编制”,共2条。规定了提交评估报告的时限及基本结构。明确自评估组组成后60日内政府提交评估报告,且同步报上级安委会备案

第五章“跟踪督办”6条。规定了评估中发现问题的处置、跟踪督办及公示公开。明确评估工作纳入应急管理综合考核内容。

第六章附则4条。规定了《评估办法》的解释、实施时间等事项。

附件: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落实情况评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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