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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江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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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7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了《江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总体预案》),2005年6月13日省政府印发的《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同时废止。为便于各地和有关单位更好地了解掌握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修订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和过程

总体预案》修订主要基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一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突发事件防范应对能力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对应急管理工作做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二是2018年机构改革后政府相关部门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发生调整,我省应急管理体制进行再造重塑,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和部门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任务分工发生变化,亟需予以修订完善。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省应急厅组织对《总体预案》(2005版)进行修订,在经过专家论证、充分征求吸纳各方意见和省司法厅合法性审核、省政府办公厅审核的基础上,经第69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7月7日,省政府印发《江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二、重要意义

《总体预案》是全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省政府组织防范应对突发事件的制度性安排,是应急管理体制机制重塑的载体,是新时代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抓手,是指导我省各类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预案管理等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三、预案的总体框架

《总体预案》共七大部分。

(一)总则。明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对突发事件分类分级、响应分级与分级应对、应急预案体系进行说明。

(二)组织指挥体系。对省级层面、地方层面组织指挥机构、专家组等进行规范,强化部门协同和地方属地管理责任。

(三)运行机制。包括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内容。

(四)准备与支持。包括队伍保障、财力支持、物资保障、科技支撑。

(五)预案管理。对预案编制、预案审批与衔接、预案演练、预案评估与修订、宣传与培训、责任与奖惩等进行规定。

(六)附则。明确预案实施、解释等事项。

(七)附件。明确省专项应急预案构成及其主要牵头部门。

四、重点内容

(一)省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1.领导机制。在省委统一领导下,省政府是全省范围内突发事件应对的最高行政领导机关。在省长的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当发生新类型或混合型重特大突发事件,无法明确省级专项应急指挥部时,由省政府指定某个省级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处置,或由省政府成立新的决策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处置。

2.省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根据突发事件的不同类型,按照与国家“上下基本对应”的原则,设立若干省级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全省相关领域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省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承担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发挥牵头抓总作用,牵头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决定事项,指导和协助设区市政府做好相关行业领域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3.省有关部门。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的职责分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主管行业领域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做好主管行业领域的隐患排查、风险防范化解、风险监测预警等工作,掌握主管行业领域的重大风险和应急资源情况,做好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等工作。

(二)地方层面组织指挥机构。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设立本级组织指挥机构。乡(镇、街道)、功能区应当确定相关机构和工作人员,做好本辖区内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村(社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三)突发事件分级。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各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相应的省级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予以明确。

(四)突发事件分级应对。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协调联动的原则。突发事件的组织处置指挥权限、启动响应程序在省级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原则上,初判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由省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按程序提请国务院协助或负责应对;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分别由设区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涉及跨设区市级、县级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政府共同负责应对;当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

(五)省级层面应急响应。省级层面应急响应级别由高到低一般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具体响应分级及其标准在省级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原则上,启动一级响应由省委、省政府决定,由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必要时由其组织指挥;启动二级响应由省委、省政府决定,并由省委、省政府分管领导指导协调,省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具体组织实施;启动三级响应、四级响应由省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决定,其中,三级响应由省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所在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四级响应由省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组织指导协调。

(六)现场指挥。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由相应专项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针对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秩序容易出现混乱的问题,明确现场指挥部是突发事件现场的最高指挥决策机构,现场各方应急力量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上级人民政府决定设立现场指挥部的,下级人民政府已设立的现场指挥部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部,并在上级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工作。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省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派出工作指导组或牵头组成部门联合工作指导组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但不替代地方现场指挥部的指挥职责。

(七)信息报告。全省突发事件信息报告遵循“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的原则,各级、各有关单位部门、企业、基层组织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信息。对重特大突发事件、敏感性突发事件或可能演化成重特大突发事件的,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直接向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八)预案管理。根据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明确应急管理部门综合协调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工作,承担本级专项应急预案研究办理以及部门应急预案备案工作。总体应急预案由应急管理部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编修,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印发实施,印发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专项应急预案由相应主要牵头部门负责组织编修,商应急管理部门协调衔接同意后,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印发实施,印发后由主要牵头部门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制订印发,印发后抄送上级相应部门,报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九)预案演练。各级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要主动组织演练,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参与,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预案演练的指导。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演练省级层面至少每3年开展一次、设区市级层面至少每2年开展一次、县级层面至少每年开展一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依规结合实际经常开展应急演练。

(十)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按照“谁举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编制和实施,侧重明确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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