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省、市、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文件要求,为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结合部门监管权限、执法人员数量、重点行业分布、经费技术保障等实际情况,区安监局编制了2017年度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具体工作计划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要求,主动适应经济新常态,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坚持抓基层、打基础、苦练基本功,大力实施新《安全生产法》,大力推进改革创新和依法治安,大力推进“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相关规定贯彻落实,大力推进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整治。强化源头管理,强化标准创建,强化监管力度,强化隐患治理,为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供有力的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
2017年,我局要紧紧围绕安全这个中心,坚持做到依法行政、严格监管、廉洁执法,实现“一个确保、一个杜绝、一个力争”的工作目标:“一个确保”指确保全区2017年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实现双下降;“一个杜绝”指坚决杜绝较大、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一个力争”指防范和减少一般事故,力争不发生死亡事故。
三、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5.《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6.《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7.《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8.《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
9.《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10.《矿山安全法》;
1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2.《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暂行规定》;
13.《区委办政府办关于调整广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机构组成人员的通知》(广办字[2016]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广字[2016]14号)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手册》等文件要求;
14.其它有关法律法规。
四、计划安排
(一)烟花爆竹行业
1.监管对象
我区共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49家(具体企业数按照省安监局第四轮许可情况确定),其中生产企业45家,经营企业4家。生产企业中烟花生产企业27 家,爆竹生产企业8家,综合生产企业8家,原材料集团生产企业2家;经营企业中原材料经营企业3家,烟花贸易公司1家。
2.监管机构和人员
全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共划分二个监管片区:洋口片区,芦林、枧底、大南、霞峰、少阳片区。区安全生产监察大队下设一个综合室和二个监管中队:一中队负责洋口片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管执法工作;二中队负责芦林、枧底、大南、霞峰、少阳片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管执法工作。
大队长主持区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全面工作,组织全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督查指导各中队履行工作职责。
副大队长协助大队长开展工作,负责完成分管辖区内的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工作,完成上级领导和大队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3.监管执法人员数量
区安全生产监察大队从事烟花爆竹监管执法在岗人数为11人,根据《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的规定,从事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执法人员数量确定为11人×80%=8.8人。
4.年工作日的确定
(1)总法定工作日
总法定工作日=国家法定工作日×执法人员数量=(全年
天数-全年法定假日)×执法人员数量=(365-115)×8.8=2200个工作日
(2)其他执法工作日的确定(686个工作日)
①协助开展企业行政许可、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的考核培训和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等,安排50个工作日;
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安排60个工作日;
③安全生产举报查处,安排140个工作日;
④参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上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组织的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安排100个工作日;
⑤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报告的受理、登记建档、跟踪监控、督促整改等,安排116个工作日;
⑥有关报告、制度、安全措施的备案工作日,安排100个工作日;
⑦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安排20个工作日;
⑧上级安全监管机关安排的工作任务,安排100个工作日。
(3)非执法工作日的确定(564个工作日)
①机关值班,安排28个工作日;
②学习、培训、考核、会议,安排176个工作日;
③病假、事假,安排22个工作日;
④检查指导下级安全监管部门工作,安排22个工作日;
⑤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安排176个工作日;
⑥参加党群活动,安排140个工作日。
(4)执法工作日的确定
执法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非执法工作日=2200-686-564=950个工作日,以每次检查需要2人计算,应安排475家次检查。
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以本级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执法力量为基础,同时考虑监管区域内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数量、分布、生产规模和交通状况等因素,结合监管内容和质量要求,确定三项执法工作日。
三项执法工作日=综合检查执法工作日+专项检查执法工作日+突击检查执法工作日=588+384+144=1116个工作日。
综合检查执法工作日=检查企业数×参加执法人数×每次所需工作日×次数=49×2×1×6=588个工作日:每个中队每周至少对3家烟花爆竹企业进行综合检查,每月不少于12个企业,每二个月对监管区域内每家企业不少于一次综合检查。
专项检查执法工作日=检查企业数×参加执法人数×每次所需工作日×次数=32×2×0.5×12=384个工作日:每个中队每周至少对4个烟花爆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每月不少于16个企业(含配合上级部门和领导检查工作)。
突击检查执法工作日=检查企业数×参加执法人数×每次所需工作日×次数=12×2×0.5×12=144个工作日:每个中队每月至少对6个烟花爆竹企业进行突击检查。
节假日期间,时间安排可作适当调整,但每月检查企业数不得减少。
5.监管执法内容
(1)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情况;
(2)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情况;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制定与落实情况;
(4)企业负责人带班管理和进出厂登记情况;
(5)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情况;
(6)对安全设施、设备维护、保养、检测情况;
(7)参加工伤保险、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等情况;
(8)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9)企业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10)企业应急救援机构、方案及演练情况;
(11)依法查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12)其他需要监管执法检查的事项。
6.监管办法
(1)实行企业自查、乡镇(街道)安监站日常检查、监察大队综合监管执法、乡镇(街道)和区安监局不定期抽查、区安委会督查的五级监管制度。
(2)实行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和突击检查监管方式。通过每二个月至少对每个企业进行一次综合性检查,彻底排查企业安全隐患,确保排查不留空当、不留死角,并抓好整改复查监管工作;结合上级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和要求,对企业存在的重点环节、重点内容进行专项检查,并抓好专项整治工作;每月对企业适时开展突击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认真遵守规章制度、谨慎规范操作,抓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建立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验收销号制度。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一经发现就要进行登记备案,然后采取相应措施,督促企业按期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彻底整改,整改完成之后进行验收,达到整改要求,方可销号,恢复正常生产。
(4)强化乡镇(街道)安监员监管职能。各乡镇(街道)安监站要制定执法计划,呈报同级政府审批,并报区安监局备案;要加强安监员的管理,安监员原则上不安排兼职其他工作,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在业务工作中接受上级安监部门的指导,对所在政府负责。安监员要加强业务学习,切实提高监管执法能力,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每天要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对当天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要作详细记录,并经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或车间负责人签字后存档。发现企业违法违规生产行为的、企业不服从监管的,安监员要及时向上级安监部门报告,并协助上级安监部门进行严肃查处。
(5)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各级监管人员在开展监管监察工作时,要严格执行廉政勤政各项工作制度,绝不允许对监管企业索、拿、卡、要。
(二)煤矿行业
全区共有5家煤矿企业,其中正常生产煤矿1家,停产整顿煤矿2家,技改扩建煤矿2家。
1.年工作日的确定
(1)总监管执法工作日
总工作日=执法工作日×监管人数=251×2=502天
(2)监管工作日安排428个工作日
①安全生产许可证受理审查、煤矿采掘方案受理审查等安排32个工作日;
②协助开展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的考核培训,对全县煤矿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安排70工作日;
③煤矿扩建、改建“三同时”验收安排8个工作日;
④煤矿生产安全举报案件的核查,安排16个工作日;
⑤做好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报告的受理、登记建档、跟踪监控、督促整改等,安排48个工作日;
⑥配合国家、省、市等上级监管部门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检查,安排52个工作日;
⑦听证、复议、资料整理归档、统计分析、文件转发等,安排10个工作日;
⑧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安排8个工作日;
⑨“三项”监管
A.重点监管
(1)枧底镇大洋坞煤矿、洋口镇溪边煤矿瓦斯较多,水患问题较严重,因此对这2个矿实行重点监管。每月监管3次,每次1天,共安排72个工作日。社后乡国庆煤矿、排山镇五龙培煤矿、横山上孚煤矿每月监管2次,每次1天,共安排72天,具体监管时间根据工作进度安排。
(2)监管内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六大系统”建设情况,监管煤矿排查治理隐患及隐患整改情况,瓦斯防治,水患治理等工作。
(3)每次每矿监管时间为1天。
B.专项监管
(1)监管周期:对全县5家煤矿监管每两个月监管一次,共30天。
(2)监管内容:主要开展矿领导带班制度,入井登记,“一通三防”、“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和农民工从业人员培训、对矿用产品检测检验、职业危害等内容的专项监管。每半年开展同乡镇安监站、区矿山救护队、以及煤矿相关人员组成的联合交叉检查,对检查出问题多、隐患重,得分倒数的煤矿进行依法处理。
(3)每次每矿监管时间为1天。
C.定期监管
(1)监管周期:重点安排在春节、两会、国庆节期间,具体时间依据实际情况确定。
(2)监管内容:对重点时段即“两会”及重点节日期间上级部门布置的工作进行监管。
(3)每次每矿监管时间为0.5天。
⑩其他任务等安排10工作日。
综合以上方面工作,需要安排
32+70+8+16+48+52+10+8+72+72+30+10=428个工作日
2.非监管工作日(74个工作日)
(1)机关值班,安排15个工作日。
(2)学习、培训、考核、会议安排39个工作日。
(3)病、事假、年休假安排20个工作日。
(三)非煤矿山行业
全区共有非煤矿山企业35家,其中露天矿山16家,地下矿山企业7家,探矿企业6家,采掘施工企业6家。
1.年工作日的确定
(1)总法定工作日
总法定工作日=国家法定工作日×监管员数量
=251×4=1004个工作日
(2)监管工作日
①三项监管工作日(560个工作日)
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以本级非煤矿矿山安全监管执法力量为基础,同时考虑监管区域内非煤矿矿山数量、分布、灾害程度、生产规模,监管执法半径和交通状况等因素,结合监管内容和质量要求,确定三项监管工作日。
三项监管工作日=重点监管工作日+专项监管要作日+定期监管工作日=210+70+280=560个工作日
其中:
重点监管工作日=监管矿山数×参加监管人数×每矿次所需工作日×次数=35×2×1.0×3=210个工作日
专项监管工作日=监管矿山数×参加监管人数×每矿次所需工作日=35×2×1.0=70个工作日
定期监管工作日=监管矿山数×参加监管人数×每矿次所需工作日×次数=35×2×1.0×4=280个工作日
②其他监管工作日(302个工作日)
参考历年的工作实际,按以下10项工作所占用的工作日安排如下:
A.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受理与审查等安排30个工作日;
B.协助开展非煤矿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的考核培训和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等,安排30个工作日;
C.非煤矿矿山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安排30个工作日;
D.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安排20个工作日;
E.非煤矿矿山生产安全举报案件的核查安排22个工作日;
F.做好非煤矿矿山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报告的受理、登记建档、跟踪监控、督促整改等,安排40个工作日;
G.迎接国家、省、市上级机关组织的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督查,安排40个工作日;
H.听证、复议、资料整理归档、统计分析、文件转发等,安排20个工作日;
I.上级机关或者领导安排的其他任务等安排30个工作日;
J.机动监管工作日安排40个工作日。
综合以上方面工作,需要安排:
30+30+30+20+22+40+40+20+40+40=302个工作日
③非监管工作日(142个工作日)
A.学习、培训、考核、会议,安排60个工作日;
B.病、事假,安排22个工作日;
C.公务员法定年休假。按实际计算需安排60个工作日。
2.三项监管任务分解
(1)重点监管
①监管周期:对全区非煤矿山企业每年在重点时段监管3次,具体监管对象和时间根据每年重要时段安排。
②监管内容:重点监管企业安全措施制定、落实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落实情况,培训保险等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情况;安全生产投入情况、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及设备设施定期检测情况,基础资料是否完整规范,督促企业按要求落实推广国家新标准、设备、技术等。
③全年重点监管矿次105个矿次。
④每次每个矿山监管时间1天。
(2)专项监管
①监管周期:对全区35个矿山企业监管一次。
②监管内容:结合上级专项整治内容,邀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一同开展专项监管。
③每个矿山监管时间1天。
(3)定期监管
①监管周期:全区企业每季度安排监管l次,全年4次,具体时间依据每年实际情况确定。
②监管内容:
1-3月,恰逢岁末年初,重点检查企业是否超员,超生产能力生产及春节后复产验收工作。
4-6月,重点检查企业防汛措施制定落实情况,防汛物质储备情况,人员值班值守制度落实情况,及作业人员持证作业情况。
7-9月,露天矿山重点检查企业防暑措施落实情况,超前剥离落实情况,在平台实施作业情况,地下矿山开展通风、运输、排水、供电等系统规范性专项检查。
10-12月,矿山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情况,安全设施措施落实情况,基础资料齐全等专项检查。
③每个矿山每次监管时间1天。
(四)危险化学品行业
全区共有危险化学品单位128家,其中生产单位3家,经营单位125家(农药76家、加油站14家、氧气经营点6家、贸易15家、储存经营1家、中石化加油站13家)。
1.监管对象情况
(1)企业分类
一类:生产、储存使用单位;
二类:民营加油站、储存使用单位、其他危化经营单位;
三类:农药、油漆、中石化加油站。
(2)监管工作频次
对不同等效的企业分别实施不同频次的监督检查。
①一类企业:每年不少于6次,酌情聘请专家对企业现场安全状况进行抽查。
②二类企业:每年不少于4次。
③三类企业:每年不少于1次。
2.年工作日的确定
(1)总法定工作日
总法定工作日=国家法定工作日×监管员数量
=251×3=753个工作日
(2)监管工作日
依据有关规定,以本级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执法力量为基础,同时考虑辖区内企业数量、规模、分布交通状况等因素,结合监管内容和质量要求,确定重点监管、专项监管和定期监管三项现场监管工作日和其他监管工作日。
①重点监管工作日100日:节假日及国家、省、市、县重大活动安排。
②专项监管工作日150日:上级主管单位安排的专项工作。
③定期监管工作日200日:对企业的日常检查监管。
④其他监管工作日203日:业务受理与审查、协助资格培训、更改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案件举报核查、“三同时”项目跟踪服务,文件整理、归档及其他上级领导安排的工作。
⑤非监管工作日100日:机关开会、值班、病事假、法定年休假等。
3.检查内容
根据《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总局第24号令)第八条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监督检查内容如下:
1.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情况。
2.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3.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4.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的情况;特种设备操作工持证上岗情况。
5.重点部位、关键装置及醒目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6.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7.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备案,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及演练的情况。
8.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情况。
9.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使用方法,佩戴使用情况;职业危害健康因素公示情况。
10.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
11.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案备案情况;按《预案》演练的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检查事项。
对于所负责的企业在检查过程中要及时记录检查情况,收集和整理好企业档案,保证材料不可缺失。
4.检查方式
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等类型的不同情况,听取企业介绍;查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检查记录、各类安全台帐等相关材料;现场询问有关人员。
5.检查程序
(1)按照监管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工作,每次检查前应事先做好相关准备;
(2)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字确认。
(3)对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或事故隐患的,应依法按程序对被检查企业作出相应的处理。
(4)每次监督检查结束后,无论检查中企业是否存在应作出相应处理的事项,检查人员都应及时在监督检查工作台帐中登记检查情况和结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形成合力
安全监管执法工作是一项重复性工作,局长要全面抓,抓落实。各分管领导负责好各行业的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的落具体实。监察大队及各股室应当严格执行区政府批复的监管执法计划,确保执法时间、执法次数、执法内容、执法质量到位。
(二)规范行为,提高水平
严格遵守执法职权法定、处罚法定和公正、公平的原则,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开展执法工作,严格规范执法主体和各项执法工作制度,确保执法过程各个环节的规范和准确。
(三)加强监督,落实责任
加强对安全生产执法人员教育,树立严格执法和服务至上的思想,既发挥查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的警示作用,又遵循便民原则,提供优质服务,发挥行政执法引导、规范和教育的作用。
(四)精心组织,认真实施
监察大队和各股室要结合实际,严格按照制定的计划开展执法检查,如实填写现场检查记录、整改指令书、复查意见书等执法文书,并及时整理归档。
(五)严格执法,强化措施
在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依法做出责令改正、停止使用、罚款、暂扣相关证照、提请依法关闭等行政处罚决定,推动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