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装备(以下简称执法装备)的使用管理,切实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执法职能有效履行,根据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执法装备包括通讯设备、办案设备等。
第三条 执法装备实行统一管理,局办公室和使用人为执法装备管理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第四条 局办公室作为具体负责装备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定期对执法装备的使用、维护、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执法装备性能良好,使用便捷。同时建立和实施执法装备使用、管理责任制,做到及时登记,规范操作,妥善保管。严禁私自外借或挪做他用。
第二章 执法装备管理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执法装备,是指本局执法人员根据办案及工作需求,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音像记录所采用的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等记录设备和用于工作和执勤配置的对讲机(以下简称通讯设备)以及其他执法检测设备。
第六条 配置的执法设备,遵循“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执法装备使用人员务必做到正确使用,妥善保管,保持完好。
第七条 执法装备的使用必须按照操作规程和安全要求进行。执法装备使用人员要做到三好(用好、管好、维护好)、三会(会使用、会检查、会保养)。
第八条 属经常性个人使用的装备,由装备使用人员领用、保管,并办理相关手续;属部门共用的装备,应由保管员保管,需使用时办理借用手续,用完归还,保管员应确认装备的完好情况。
第九条 使用通讯设备应语言简短明了、文明规范。禁止使用通讯设备嬉笑闲谈与公务无关的内容,在执法过程中要保持设备畅通,确保执法过程全程流畅。
第十条 在进行现场检查、取证、听证、证据保全或其他容易引发争议或影响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的其它行政执法事项时,应使用执法音像记录设施设备全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监督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做到全程留痕。
第十一条 使用取证设备时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取证后的图象、音像资料应及时存入电脑,未能及时存入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活动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存入电脑,做好保存工作,不得随意删除和修改。
第十二条 电脑作为执法办案设备,主要用于制台账、文档制作、资料保存、信息查询等工作。禁止从事游戏、上网聊天、炒股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对使用的电脑随意安装其他软件和非法程序,不得随意删除已有的程序。要做好电脑的防病毒工作,定期进行版本升级、杀毒整理,对经常性病毒作必要了解并做好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 其他执法设备(激光测距仪、多功能气体检测仪、矿用采样器等)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装备附带的操作说明书进行使用,根据实际情况随取随用,做好装备取用登记。
第三章 装备维护管理
第十四条 执法装备实行统一管理,执法人员负责定期对执法装备进行维护和保养,保持装备整洁、性能良好。
第十五条 执法装备的管理与使用,严格按照具体操作流程进行。违反规定,造成执法装备损坏、遗失或贻误工作、发生事故的,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按规定进行赔偿。
第十六条 执法装备遇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及时报告局办公室,联系人员进行维修或更换,不得私自将装备进行拆装和更换处理。
第十七条 执法装备的管理、操作人员应努力提高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确保各种设备的正常、高效使用。
第四章 安全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执法装备损坏、遗失,贻误工作、发生事故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按规定进行赔偿。
第十九条 局办公室每年对执法装备使用情况进行清点,对有遗失或损毁的,查明原因后予以追究处理。
第二十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