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上饶市广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
【字体:   

为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一202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区政府决定对全区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为做好此次清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范围

此次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范围为现行有效的区政府(含政府办公室)、区直有关单位、乡镇(街道制定或实施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标准

列入清理范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予以废止、宣布失效、作出修改、继续有效”四种方式处理。

(一)主要内容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主要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特别是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行政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建议废止。

(二)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以及主要规范事项已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已经消失的,建议宣布失效。

(三)部分内容不符合当前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要的;个别条款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不协调的;个别条款内容违反上位法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依据,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建议修改。

(四)不存在上述问题的,继续有效。

三、任务分工及清理步骤

清理工作按照“谁起草、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进行。

(一)区政府(含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起草或者实施的区直部门负责清理,提出“予以废止、宣布失效、作出修改、继续有效”的建议,对需修改的文件要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

第一阶段:各区直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对由本单位起草或实施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初步审查,提出“予以废止、宣布失效、作出修改、继续有效”等清理意见,并于10月24日前向区司法局报送“清理建议表”(附件1)。

第二阶段:区司法局对各单位报送的清理建议进行审查、汇总后,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第三阶段:区政府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区政府(含政府办公室)废止、失效、修订、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区直单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区直单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各单位自行清理,区司法局负责指导、督促。

多个部门联合起草的或者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牵头起草或者实施部门做好沟通协调工作,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清理;起草或者实施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

各单位可参照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步骤安排,做好本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清理工作完成后,各单位应于11月24日前向区司法局报送清理工作报告和清理结果统计表(附件2)。

(三)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可以参照本工作方案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清理工作完成后,应于11月24日前向区司法局报送清理工作报告和清理结果统计表(附件3)。

四、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从贯彻落实我区改革发展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组织专门力量,以高度的责任感,抓紧部署清理工作,明确清理时限,确保清理任务顺利完成。开展清理工作情况将纳入本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对开展清理工作不力且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依纪依法进行严肃问责。

(二)各单位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过程中可以引入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等方法,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要防止清理工作结束后仍存在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违规的现象,以切实保障清理工作的质量。要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长效机制,主动作为、动态清理,确保清理工作持续深入取得实效。

(三)各单位在清理工作中遇有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区政府。各部门负责清理工作的联系人名单,请于2022年9月23日前报区司法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