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
2、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3、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4、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5、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6、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党政办公室、民政所、财政所、人保所、农医所、社会事务站、农林水综合服务站、水务站、计生办
办公时间:夏令时 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
冬令时 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