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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区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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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上饶高新区管委会,区直有关单位:

全区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2日

全区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

为全面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从根本上破解深层次矛盾和突出问题,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4〕19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7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聚焦“走在前、勇争先、善作为”的目标要求,坚持“两个至上”理念,坚持标本兼治、疏堵结合、创新驱动、齐抓共管,全面提升电动自行车销售、使用、停放、充电、报废回收等各环节安全水平。2024年开展集中整治,切实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压减电动自行车安全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2025年巩固提升整治成效,降低存量风险,严控增量风险,推进落实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建立完善长效机制。

二、整治范围

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电驱动及两者兼具功能的两轮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的停放、充电以及蓄电池报废回收等安全要求参照电动自行车执行。

三、整治重点

(一)着力解决标准不完善、强制性不足问题

1.加强国家及行业标准宣贯。认真宣贯行业标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应于2024年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公安消防救援队配合)

(二)着力解决设施不足、违规停放充电问题

2.强化新建项目和新增停车场所用地的规划管控。落实《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51328—2018)、《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TD/T1062—2021)、《江西省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规范》等有关非机动车停车场(库)设置规定,严格新建居住项目规划审批管理,按照0.6-0.8个/户、停放面积不小于2.2m×0.8m/辆的标准,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纳入项目配套,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在既有居民住宅小区内利用公共空间设置停放场所、充电设施,涉及规划调整的,优化程序简易办理;不涉及规划调整的,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具体由各地城乡规划部门落实。因既有小区场地资源紧张、无固定停放场所、无电源条件的,依法依规合理利用周边公共开放空间设置停放场所、充电设施,如需调整规划,优化程序简易办理。在商业区周边等公共开放空间,应规划建设停放场所、充电设施,并纳入公共服务设施管理范围。以上工作,应于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持续推进。(区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城管局配合)

3.推进既有小区增设设施。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逐个摸排既有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数、集中停放车位数、充电点位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合理制定增建计划,该工作应于2024年10月31日前完成。居民住宅小区增设停放充电设施,按照设备管理办理相关手续,并须满足必要安全条件。将停放充电设施建设统筹纳入地方政府民生事项,列出计划安排,落实资金渠道,加快推进。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做好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设施建设工作,利用公共用地、原有车棚(位)加快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设施。推行采取“社会资本建设+国有平台兜底”方式,建设集中停放充电设施。支持通过法定程序使用维修资金或公共收益落实建设资金。物业服务企业要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业主大会(相关业主)委托,代为组织相关建设活动。鼓励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自主投资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设施。积极推广共享充电设施。(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农文旅集团牵头负责,区自然资源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城管局配合)

4.推动有关单位增设设施。推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标准建设停放充电设施,提倡“满电回家”。有关部门、国有企业应根据需要带头增设停放充电设施。(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国资办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5.加强架空层使用管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摸清架空层底数,建立工作台账,有关部门对照台账开展抽查核查该工作应于2024年7月31日前完成。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民用建筑架空层,不得用作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因场地不足确需使用民用建筑架空层作为停放充电场所的,应与建筑内的通风采光井、公共部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进行有效防火分隔,消防设施器材和视频监控设备须保持完好有效,实行车辆分组停放,并设置专用充电设施;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仍用于电动自行车停放的架空层,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架空层,并合理设置临时停放区域,该工作应于2024年8月31日前完成。组织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开展警示约谈,签订消防安全承诺书,督促按照要求加强架空层日常使用管理和夜间巡查检查,规范车辆停放,加强充电设施、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该工作应于2024年6月31日前完成。(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市政集团牵头负责,区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

6.优化接电服务。指导督促供电企业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能源规〔2020〕1479号)要求,全面推广低压小微企业用电报装“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服务,明确电网侧接入部分(含电表箱)的投资由供电企业承担,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定,主动做好充电设施接电服务工作。督促供电企业积极做好居民小区充电设施供电电源及报装接电需求情况摸排,统筹安排电网改造计划,提升供电负载能力。按照低压非居民用户办电服务标准,进一步压减充电设施接电服务时长,规范报装材料、优化办电流程。强化电网侧供电设备运维,开展用户用电设备安全指导。以上工作,应于2025年12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区城市管理局配合)

7.降低充电成本。指导督促供电企业主动承建停放充电设施,减收、免收服务费,同时主动与相关业主单位对接,做好相关政策的解释说明工作。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集中充电设施,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鼓励结合地方财力状况,采取财政补贴、延长签约运营期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停放充电设施建设,大幅降低充电服务费用,让群众“能承担”“愿意用”。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帮助降低充电服务价格。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应公示充电和服务价格,不得收取任何未经公示的费用。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价格监督检查,重点查处电网企业及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单位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不执行政府定价等违法行为,着力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以上工作,应于2025年12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区市场监管局配合)

8.严查违规停放充电行为。消防、公安、综合执法等部门加强联合检查,依法对“进楼入户”“飞线充电”等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开展执法查处、检查劝阻和宣传提示,对于屡劝或经罚不改的用户,向用户所在单位及社区通报违法行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省政府赋予的消防行政处罚权限,依法查处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违法行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服务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报告村(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公安派出所、消防等部门并协助处理。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居民小区,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明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提示、防火巡查等工作。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治。以上工作,应于2024年12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公安局、区交警大队配合)

9.加强技防物防措施。逐一摸清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企业数量,引导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建立数据平台,对充电设施实时监控,该工作应于2024年12月底前完成。鼓励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和即时配送企业推广换电模式,探索形成一套符合本地实际的蓄电池换电管理经验模式,该工作应于2025年12月底前完成。鼓励在楼宇电梯安装电动车智能阻止系统,研究推广“射频信号传输+视频监控”等技术,对蓄电池进楼实行动态监控,及时发现并立即制止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区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

10.加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建设标准。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应当配备干粉灭火器、简易喷淋等必要的消防器材,宜设置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充电控制设施。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宜设置于室外,且不应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应妨碍消防车操作和影响室外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并与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建筑内、架空层、地下室的,应符合《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消防安全规范》和国家消防救援局下发的《建筑架空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要求(试行)》要求。老旧小区在改造时应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合理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对已投入使用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达不到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及时督促整改。(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城市管理局负责)

(三)着力解决非法改装屡禁不止问题

11.严查非法改装。对经营网点和维修店铺依法开展经常性检查,依法从严整治擅自改装原厂电气配件、拆改限速、外设蓄电池托架、改造蓄电池槽盒、更换大容量蓄电池等违法违规行为。对经营者违法提供改装服务的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并依法依规综合运用责令改正、信用惩戒等行政措施予以处置。对经营者在改装服务中使用伪劣蓄电池等配件行为,依法从严查处。严厉打击违规回收、二次组装加工蓄电池的黑作坊,重点查处利用废旧电池电芯,违规翻新制造、组装加工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上工作,应于2024年8月31日前开展专项整治并持续推进。(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区公安局配合)

12.规范线上经营。加强电商平台监管,组织召开行政指导座谈会,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督促电商平台采取自动检索技术和屏蔽删除措施,清理非法改装广告信息,严禁发布“解互认协议”、“解限速”、“增容量”等信息,严禁销售未依法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和充电器等产品。强化网络交易监测力度,开展相关商品监测排查,对涉嫌违法违规信息及时依法处置。依法要求电商商家在电动自行车相关商品销售页面,明示“禁止非法改装”等内容,引导群众自觉抵制非法改装产品。以上工作,应于2024年8月31日前完成并持续推进。(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区公安局、区商务局配合)

13.实施登记管理。启用电动自行车“放心购”服务,方便群众通过手机扫描车辆合格证二维码或者输入车架号方式,现场检验电动自行车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是否具备登记条件。对电动自行车全面实施登记上牌管理,推行电动自行车登记“三码合一”,采集电动自行车车主信息、车架号、电机编号、蓄电池识别代码,强化电动自行车安全溯源管理。推行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方便群众在购车现场完成登记,提高电动自行车上牌率。以上工作,应于2024年12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区公安局牵头负责)

14.加快超标车辆淘汰。对于目前已流入市场的超标、非标电动自行车,按照“依法依规、疏堵结合、分类管理”的原则进行集中整治并限期退出生产生活领域,依据相关规定实施临时通行标志管理;已实施临时通行标志管理的,不再延长过渡期限。所有超标车辆,应于2025年12月底前全部依法淘汰。(区公安局牵头负责)

15.加强路面执法。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提高识别取证能力,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登记上牌上路行驶、闯红灯、逆行、占用机动车道、超速、超员、不戴安全头盔等违法违规行为。严禁16岁以下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行为,对突出违法行为、多次违法人员,开展专项治理,依法严厉打击。以上工作,应于2025年12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区交警大队牵头负责)

16.落实即时配送企业安全责任。逐一摸清即时配送企业情况,指导即时配送企业完善配送管理制度,加强配送人员使用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审查备案,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对使用电动自行车配送的,按照行驶速度不高于25公里/小时、守法行驶可完成配送任务的标准设定配送时限、路线,有效避免因任务设定不合理增加安全风险。督促企业对车辆改装情况开展自查自改,发现改装车辆的,采取责令恢复原状、禁止使用、限制接单等措施。加强对即时配送企业的行政指导,鼓励企业为配送员统一配发电动自行车,推行共享换电模式。以上工作,2024年8月31日前完成并持续推进。(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区公安局、区交警大队配合)

(四)着力解决违法违规销售问题

17.加强销售企业监督管理。加强电动自行车经营环节监督检查,加大监督检查频次,督促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销售企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严格核查产品合格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等信息,明确电动自行车整车不得与蓄电池拆分销售,该项工作,应于2024年8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定期组织对销售店铺的待销产品开展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锂电池和铅酸电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查产品是否符合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GB/T36972-2018)和电动助力车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GB/T22199.1-2017)标准。凡发现销售产品质量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的,责令停止销售并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该项工作,2024年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

18.严惩制假售假行为。依法依规从严查处生产销售尺寸限值、整车质量、蓄电池防篡改、车速限值、预留解除限速“后门”、过流保护、电机电池超标等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整车及配件的违法行为,以及“换电”、维修等经营性服务中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违法行为。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应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加强行刑衔接,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严厉打击涉及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斩断非法生产、销售等网络链条。以上工作,应于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区公安局、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消防救援大队配合)

(五)着力解决老旧蓄电池报废回收问题

19.推动以旧换新。积极落实国家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部署要求,细化支持政策,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以旧换新工作,应于2024年8月31日前出台具体实施方案。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财政补贴、企业让利、金融支持等手段,推动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支持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回收企业联合开展以旧换新促销活动,整合上下游资源,开设线上线下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专区、对消费者给予优惠。(区商务局牵头负责,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配合)

20.做好老旧蓄电池报废回收处理工作。建立老旧蓄电池报废淘汰机制,宣贯强制性报废标准。对超过生产日期5年的蓄电池,开展全面强制安全性评估,对符合报废条件的一律强制报废。科学规范开展废蓄电池回收处理,鼓励对回收和处置拆解企业予以政策资金支持,促进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及时跟踪国家即将出台的《电动自行车锂离子蓄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出台后第一时间抓好贯彻落实。推动生产企业以自建、委托等方式提供老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充分发挥国企引领带动作用,推动国有企业研究建立专业化平台,促进老旧蓄电池规范回收处理。以上工作,应于2025年5月31日前取得阶段性成效并持续推进。(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区市场监管局、区发展改革委配合)

(六)着力解决溯源追责力度不够问题

21.严格事故全链条溯源追责。建立“一车一池一充一码”识别代码和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加强信息共享,提高事故后溯源调查能力。建立电动自行车亡人事故责任倒查机制,相关部门将生产、销售、改装、停放、充电等各环节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交并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开展调查,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追责。以上工作,应于2024年10月31日前完成并持续推进。2024年至2025年底开展整治期间,发生电动自行车亡人火灾事故的,一律提级调查。(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公安局牵头负责,区市场监管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商务局、区交警大队配合)

22.实施违法行为联合惩戒。对违规回收、二次组装加工蓄电池的企业,以及违规提供改装服务及部件的企业,按照规定进行曝光。对引发火灾事故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品牌及型号进行曝光,对引发亡人火灾事故的,在主流媒体曝光电动自行车相关信息。严重违法企业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列入相关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落实举报投诉奖励制度,发动群众积极查找身边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隐患。以上工作,应于2025年12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公安局配合)

四、工作要求

成立全区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负责统筹协调专项整治工作。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为召集人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城管局、区公安局、区交警大队、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市场监管局为副召集人单位,成员由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商务局等部门组成。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区消防救援大队,各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专班工作。专班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要结合任务分工制定实施方案或工作计划,强化协作,形成合力。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安全提示、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和废蓄电池规范回收利用宣传,发挥“小手拉大手”宣传作用。曝光违法违规生产、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等行为,营造全链条监管氛围。鼓励行业协会发挥作用,加强自律管理。整治工作纳入政务督查、安全生产巡查和应急管理考核等重点内容,对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的,予以通报、约谈;对工作不力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严肃追责问责。

联系人及方式:刘辉翔、周嘉伟,0793-2629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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