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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丰区2021-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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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根据江西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全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农字[2021]27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推进我区农业机械化全面高质高效发展,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广丰区2021-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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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丰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一、实施原则和重点

(一)实施原则。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省委对“三农”工作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4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升级和农机装备产业振兴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99号)要求,以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满足广大农民对机械化生产的需要为目标,以稳定实施政策、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稳重点、扩范围、优服务、强监管、提效能,破除制约要素合理流动的堵点,进一步畅通农业机械化发展各个环节,持续提升政策实施的精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支持引导农民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引领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升级,加快提升农业机械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广丰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二)实施重点。按照政策规定,将粮食、生猪等重要农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全部列入补贴范围,应补尽补。将育秧、烘干、标准化猪舍、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方面成套设施装备纳入补贴范围,加快推广应用步伐。推广使用智能终端和应用智能作业模式,深化北斗系统在农业生产中的推广应用,确保农业生产数据安全。提升信息化水平,推广应用手机APP、人脸识别、补贴机具二维码管理和物联网监控等技术,加快推进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加快补贴资金兑付,保障农民和企业合法权益,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充分发挥专业机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信息优势,提升违规行为排查和监控能力,从严整治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

二、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一)补贴机具种类。根据我区农业生产实际需要,在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选择15大类39个小类134个品目的机具(详见附件1),作为我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二)补贴机具资质要求。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

三、补贴对象和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本文统称为“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在同一个实施年度内,个人购买同一品目机具原则上不超过5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同一品目机具,原则上不超过15台;超过上述规定台数的,由区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审定。需要安装的农业机械设备或设施购买数量不受限制。

(二)补贴标准。总体实行定额补贴。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组织制定发布的全国补贴范围内机具品目的主要分档参数,优化确定本省补贴机具的参数及分档,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各档次的补贴额上限,测算比例不超过30%,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对乘坐式水稻插秧机、有序抛秧机等重要农产品生产薄弱环节所需机具、丘陵山区特色产业发展急需机具以及高端、复式、智能农机具,测算比例由省农业农村厅报农业农村部备案后可提高至35%,其中,通用类机具的补贴额可高于相应档次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增长幅度控制在20%以内。对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轮式拖拉机等机具品目,逐年下调补贴额,确保到2023年将其补贴额测算比例降低至15%及以下。

(三)补贴额一览表制定和发布。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根据上述补贴标准和原则,分批制定并公布补贴额一览表。各地要全面公开补贴额一览表,加强宣传,引导购机者根据补贴额一览表中各档次的补贴定额自主议价。

(四)补贴额异常的处理。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50%的,各地应及时组织调查掌握情况,对有违规情节的,逐级报告省农业农村厅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并组织对相关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进行评估,省农业农村厅视情况调整补贴额。各地要动态跟踪补贴产品价格变化,主动发现分档销售价格整体降低、补贴比例整体提高等影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的异常情形,应及时逐级上报,由省农业农村厅核实后对补贴额进行调整。

四、资金分配和使用

农机购置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老旧农机报废更新和开展综合补贴试点等方面。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督促各地优先使用结转资金,按需组织开展市(县)际余缺调剂,重点将实施进度低于序时进度市(县)的补贴资金调增给已出现供需缺口的市(县),确保不发生资金大量结转,促进资金使用实现两年动态紧平衡。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按《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江西省财政厅办公室江西省商务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农厅办字〔202032号)执行。

继续开展农机购置综合补贴试点,具体操作办法另行通知,在此之前按《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农机购置综合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赣农字〔201966号)开展试点工作。

农机购置补贴属约束性任务,资金须足额保障,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区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将农机购置补贴监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五、操作程序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购机者购买机具时,经营企业须向购机者出具购机发票、售后服务凭证和产品合格证书等。发票上须注明购机者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所购机具名称、型号、数量、实际销售价格、整机出厂编号,有动力机具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等信息。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按以下流程操作。

(一)发布实施规定。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根据本方案及其他有关规定发布本地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操作程序,全面公开咨询投诉举报电话及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发布的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等。区农业农村局设立咨询投诉举报电话:07932652562

(二)组织机具投档。省农业农村厅按照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工作规范(试行)》等要求,运用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自主投档平台,常年受理企业投档,组织开展形式审核,公示公布投档结果,并导入办理服务系统。

(三)受理补贴申请。购机者自主购机,并购机行为完成后,到区农业农村部门或“江西农机补贴app”自主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区农业农村部门通过“一站式”服务等方式,为购机者办理补贴。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总量110%的,应及时发布公告,停止受理补贴申请。

补贴申请时,购机者须准备以下资料:

1、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2、购机发票;

3、牌证管理机具行驶证或登记证书;

4、“一卡通”卡号或银行账号。

(四)审验公示信息。区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江西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及时进行形式审核,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购机者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签字确认,区农业农村部门在购机发票上加盖“已受理”。受理完成后,农业农村部门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补贴机具核验等工作,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对需要安装的农业机械、成套设施设备,由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相关验收人员进行验收。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五)兑付补贴资金。区财政部门审核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的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含资金结算明细表和汇总表),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补贴资金按照“先购机后申请,先申请先补贴,后申请后补贴,不申请不补贴,资金补完为止”方式兑付。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及时与同级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对安装类、设施类、安全风险较高类及补贴机具数量超过原则上限的补贴机具,可在生产应用一段时期后兑付补贴资金。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规行为或补贴资金超录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并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符合农机产品“三包”退货规定,购机者要求退货或购销双方协商同意退货的,可以退货。对已补贴机具退货的,购机者应将所得的补贴款返还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在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经销企业方可退货,并及时书面告知区农业农村部门。退回的补贴资金由区财政部门纳入当年补贴资金计划,继续使用。退货档案材料由经销企业交区农业农村部门保存。

六、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为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到实处,区成立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副区长担任组长,区农业农村局局长、区财政局局长任副组长;区农业农村局分管农机工作的负责人和业务股室负责人、区财政局分管农财工作负责人和业务股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内,由业务股室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研究解决在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同时成立区农机购置补贴验收小组,由区农业农村局分管领导任组长,区农业农村局业务股室负责人、区财政局业务负责人为成员。

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深入落实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审核和监管责任和财政部门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要将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纳入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

()优化服务,提升效能。区农业农村部门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手机APP等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提交补贴申请、应录尽录。加快实现购机者线下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区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定期调度和发布资金使用进度。各地要畅通农机产业链供应链,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对经司法机关认定为恶意拖欠农机产销企业购机款的购机者,取消其享受补贴资格。各地要推广应用手机APP(带人脸识别功能)、补贴机具二维码管理和物联网监控“三合一”方式办理补贴,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实施与监管信息化技术集成应用,推动补贴机具由人工核验向信息化核验转变。

()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区农业农村部门和各乡镇(街道)要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宣传挂图、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以及村务公开等渠道,全方位开展补贴政策与实施工作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率,切实保障购机者、生产经销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健全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确保专栏名称、栏目设置规范完整,应至少包含补贴政策、实施进度、投诉举报等子栏目。通过专栏,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区域内补贴受益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开信息时,严禁对外公布购机者通讯方式、银行账号等隐私信息。

()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内部控制规程,规范业务流程,明晰岗位职责,强化监督制约。要建立农机购置补贴数据分析机制,加强对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人连年购置同类机具、区域适应性差的机具购置等异常情形的核验。要全面贯彻《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和《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要求,从严整治突出违规行为,有效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对发生在本区的轻微违规行为,区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按规定开展违规查处。积极配合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对较重和严重违规行为开展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要认真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和农机购置补贴异常情形报告制度,严格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对本区发生的违规经营行为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

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每年1210日前,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书面向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报告。

附件:江西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图文解读】《广丰区2021-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解读

【领导解读】《广丰区2021-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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