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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广丰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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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水平,加强群众监督,建立公正、透明的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江西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社会评议,是指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社会评议对象包括区相关部门和公共服务行业,重点是具有行政执法、经济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部门和行业。

第四条  评议内容

(一)是否按《条例》中确定的公开方式和公开范围公开政府信息;

(二)政府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查询工具的便捷性;

(三)对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设施建设情况以及相关服务工作的评价;

(四)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情况的评价;

(五)对收取费用合法性的评价;

(六)其他。

第五条   社会评议工作由区政务信息中心采取问卷调查、网上评议、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区电子政务办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各乡镇(街道)、区直各单位(以下简称行政机关)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情况汇总工作,报区政府办政务公开股,并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七条  评议等次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对“社会评议”提出的问题,要制订改进措施,有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改进;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应向公众说明。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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