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强民主政治建设和坚持依法行政,预防重大决策失误,提高工作透明度,加强廉政建设,促进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改善工作作风,特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是指涉及企业主体和群众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将拟定的方案和事由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在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策决定。
二、预公开以依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不影响决策为原则。
三、根据实际,应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有:
(一)涉及全区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计划)。
(二)涉及全局性的重要事项或重大决策。
(三)涉及改革和发展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出台。
(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决策。
(五)涉及机构设置、职能和设定依据的变动。
(六)涉及行政审批、审核、备案等行政职能的变动。
(七)涉及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行政执法行为的处理和执行情况。
(八)涉及重要物资招标采购情况、重大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和重大投资建设的社会公共事业的情况。
(九)涉及全区机关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和工作人员分工及调整变化情况。
(十)涉及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录用、选拔任用、评选先进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十一)其他应当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
三、预公开采取的方式有:
(一)通过网站、电视、报刊、两微一端等媒体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二)通过设立固定的信息公开栏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三)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四)其他便于社会及公众知晓的形式。
四、各单位拟以区政府名义预公开内容需报办公室审核,再报区政府政务公开公开领导小组审定。
五、预公开制度的执行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凡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涉及公开后可能诱发不稳定因素的敏感事项,不允许预公开,预公开内容应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预公开时间自作出预公开决定向社会发布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
七、凡应实施预公开制度但未实施的事项,该事项不具有行政效力。
八、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