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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丰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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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增强民主政治建设和坚持依法行政,预防重大决策失误,提高工作透明度,加强廉政建设,促进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改善工作作风,特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是指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将拟定的方案和事由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策决定。

二、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应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原则。

三、根据实际,应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有: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微讯广丰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预公开采取的方式有:

(一)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二)通过设立固定的信息公开栏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三)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四)其他便于社会及公众知晓的形式。

五、各单位拟以区政府名义预公开内容需报办公室审核,再报区政府办审定。

六、预公开制度的执行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涉及公开后可能诱发不稳定因素的敏感事项,不允许预公开,预公开内容应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预公开时间自作出预公开决定向社会发布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

八、凡应实施预公开制度但未实施的事项,该事项不具有行政效力。

九、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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