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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第五批次城市创业创新基地(教育用地)等建设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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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2023-06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第五批次城市创业创新基地(教育用地)等建设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发〔2022〕56号)、上饶市广丰区政府地方政策等规定,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上饶市广丰区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林业、民政等部门拟订了广丰区2023年第五批次城市创业创新基地(教育用地)、大塘中学补报地块、广丰区托育中心项目、规划六路(道路)、上饶卫校(教育用地)、上饶卫校周边道路、童话里、西广路、搅拌站5.5亩建设项目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地四至范围:具体位置详见规划选址红线图。

  )本次拟征地9宗地,土地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没有争议。涉及横山镇双峰村二组、三组、五组、六组、七组、八组,芦林街道石谢社区张家组、弄口组、洋口弄组、刘家山组,芦林街道西坛社区井边组,下溪街道大阳亭社区懂村组,下溪街道官塘社区井尾坞组、汪家组、毛家塘组、饶家组、上屋组,洋口镇蔡村村杨家一组、二组、鲍家组,永丰街道大塘角社区大塘一组、二组

二、征收目的与规划用途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此次拟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教育用地、商服用地、城镇道路用地、工业用地,拟用于创业创新基地(教育用地)、大塘中学补报地块、广丰区托育中心项目、规划六路(道路)、上饶卫校(教育用地)、上饶卫校周边道路、童话里、西广路、搅拌站5.5亩项目建设。

三、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勘测定界及调查确认,本次拟征地总面积548.028

横山镇双峰村集体土地5.5065亩(其中:旱地5.5065亩);芦林街道石谢社区集体土地85.347亩(其中:水田25.623亩,旱地35.685亩,建设用地3.6615亩,林地17.871亩,水域2.5065亩);芦林街道西坛社区集体土地43.6575亩(其中:水田:16.6005亩,旱地18.3525亩,林地5.8335亩,水域2.871亩);下溪街道大阳亭社区集体土地20.7975亩(其中:水田:19.491亩,旱地0.7875亩,水域0.519亩);下溪街道官塘社区集体土地257.7375亩(其中:水田:98.067亩,旱地85.149亩,建设用地3.387亩,林地44.001亩,水域27.1335亩);洋口镇蔡村村集体土地66.066亩(其中:水田:39.0525亩,旱地9.8535亩,建设用地3.381亩,林地5.325亩,水域8.454亩);永丰街道大塘角社区集体土地25.17亩(其中:旱地16.794亩,水域8.376亩)。调查具体结果见附表1。

土地补偿标准及补偿费用表(附表1

序号

土地权属单位

地类

面积(亩)

补偿标准(元/亩)

合计补偿金额(万元)

1

横山镇双峰村

旱地

5.5065

47000

25.8806

2

芦林街道石谢社区

水田、旱地、建设用地、水域

67.476

50500

403.9278

林地

17.871

35350

3

芦林街道西坛社区

水田、旱地、水域

37.824

50500

211.6326

林地

5.8335

35350

4

下溪街道大阳亭社区

水田、旱地、水域

20.7975

50500

105.0274

5

下溪街道官塘社区

水田、旱地、建设用地、水域

213.7365

50500

1234.9129

林地

44.001

35350

6

洋口镇蔡村村

水田、旱地、建设用地、水域

60.741

47000

303.002

林地

5.325

32900

7

永丰街道大塘角社区

旱地、水域

25.17

50500

127.1085

四、征地补偿安置及费用支付对象、方式和期限

   (一)补偿安置基本情况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拟征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上饶市广丰区地方文件的标准执行,具体补偿标准及金额见表一。

2、地上青苗、树木等的补偿标准及费用

地上青苗、树木等的补偿标准按照上饶市广丰区有关规定执行。一般作物按1000元/亩包干核拨给乡(镇、街道)、村(居),乡(镇、街道)、村(居)按实际农作物价值补偿给经营者。特种经济作物按区政府物价部门发布的季度市场价格协议补偿或通过评估机构评估评估结果核准补偿。

3、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安置

本次采取货币安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上饶市市广丰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采取安置房、宅基地安置的,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4、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费用

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标准按照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支付对象

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2、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建筑物及构筑物、青苗及树木等属于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补偿费支付给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个人或承包经营者所有的,其补偿费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给个人或承包经营者。

(三)支付方式

所有费用以转账方式线上支付。

   (四)支付期限

上述费用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足额支付。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支付期限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即作出补偿安置决定之日起60日之内支付。

其他安置方式的期限按协议约定执行。

五、社保安置

对符合《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 56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的,给予社保安置。经初步核定,本次符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条件人员无

六、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3年9月18日至2023年10月17日。

本公告同时同时在广丰区人民政府网站予以公告,网址:http://www.gfx.gov.cn/

   七、补偿登记

    自公告发布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请于2023年10月10日前(本公告期满前),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前往上饶市自然资源局广丰分局征地办办理补偿登记(或书面委托他人办理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按照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确定。

    八、听证事项

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规定,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应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超半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方案提出异议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九、异议反馈与处理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在本公告期内提出。本政府将结合异议反馈和听证情况,适时修改补偿安置方案并再次公告。

特此公告

联系单位:上饶市自然资源广丰分局

联系地点:广丰区丰溪路666号

联系电话:0793-2638551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政府

                          20239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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