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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禁毒条例(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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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制定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或者将戒毒医疗机构设置纳入当地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医疗机构提供指导和支持。

鼓励社会力量开办戒毒医疗机构,提供戒毒医疗服务。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合理布局、科学设置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和服药点,方便吸毒成瘾人员就近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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