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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吴村镇征兵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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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府发〔201748

 

吴村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吴村镇征兵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各村(居)委员会,镇直有关单位:

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吴村镇征兵考核奖惩办法》予以下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吴村镇人民政府

2017713

吴村镇征兵考核奖惩办法

    为进一步加大全镇征兵工作力度,切实改变当前“征兵难”的现状,圆满完成上级赋予的征兵工作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江西省征兵工作条例》及广办发〔201247号文件精神,特制定以下奖惩办法:

一、奖励规定

对完成任务好的村(居)给予经济奖励,第一名奖10000元,第二名奖6000元,第三名奖4000元,并评出若干个先进个人。

二、惩处规定

(一)对拒服兵役应征青年的处理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六十六条、《江本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视情给予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①符合征集条件的适龄青年拒绝参加体检的;

②体检自我淘汰的;

③体检合格后拒服兵役的;

④体检政审合格后拒服兵役的;

⑤全县兵员审定后拒服兵役的。

2、被批准入伍后的应征青年,因怕苦怕累,自己强烈要求回家,不愿服役,经所在部队、兵役机关和家长做工作,仍拒绝服兵役的,每人处以5000元罚款,并由所在村(居)民兵营长协同镇专武部长负责接回原籍,同时承担因本人退兵造成的各项费用。

3、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拒不改正的,两年内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及国有企事业单职工,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二)家庭有阻挠、妨碍适龄青年履行服兵役义务的,根据《江西省征兵工作条例》和《治安处罚法》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对妨碍公务的家庭成员处警告或二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不按规定完成征集任务村(居)的处理

1、未能完成征集任务的,欠任务数一人罚5000元,或因病史调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体检、政审合格后因管理不善应征青年入伍到部队复检、复查发现身体、政审原因和因思想部题等造成责任退(换)兵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由所在单位负责到部队协商处理,一切费用自理,并计入单位完成征集任务数。

2、对因不重视征兵工作,完成不了兵员征集任务的单位取消评比先进资格,并由镇人武部会同镇纪委提出对相关人员的停职处理意见,报党委批准后施行。

三、其它

(一)各单位的征集任务数按照单位人口数比例确定。

(二)本规定由镇人民政府征兵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三)对个人、家庭和单位实施奖惩由镇征兵领导小组统计汇总,报镇政府批准后,由相关村(社区)、镇财政所负责办理。

(四)本办法自签发日起施行。

 

 

 

 

 

 

 

 

 

 

  送:区征兵领导小组办公室、镇班子成员、各村(居)、镇直有关单位

吴村镇党政办公室                        20177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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