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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吴村镇“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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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发〔202237

中共吴村镇委员会

关于印发《吴村镇“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村(社区)党支部、村(居)委会,镇直有关单位:

现将《吴村镇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吴村镇委员会

2022927

吴村镇党政办公室                 2022927日印发

吴村镇“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为规范领导干部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明确决策范围,提高决策水平,防止决策失误,提高领导干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公开化,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机关关于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使用方面的监督和管理,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实施原则

(一)坚持科学决策。从实际出发,坚持系统性决策、务实性决策、创造性决策、前瞻性决策、可行性决策,运用科学方式、方法,通过广泛讨论,选择最佳决策方案,确保决策贴近吴村实际和群众意愿,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二)坚持民主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坚持走群众路线,积极开展“三问”(问计于民、问政于民、问需于民)活动,全面推行民主协商,不断拓宽人民群众参与决策的渠道,体现和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

(三)坚持依法决策。把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贯穿于决策的全过程,涵盖决策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实现决策权依法有据,决策行为和程序依法进行,对违法决策依法追究责任。

(四)坚持效率第一原则。在科学民主的基础上确定合法程序,完善决策规则,提高决策效率,防止“会而不议,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行而不果”。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镇党委会议、党政联席会议时,镇党委书记可个别征求意见后临机处置、作出决定,事后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二、“三重一大”范围

   “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一)重大决策包括:

1、年度工作计划、农业开发发展规划、工作部署、改革方案等重要问题;

2、行政机构改革、人事制度改革、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稳定、区(市)级以上荣誉人选推荐、对干部职工的表彰奖惩等重要问题;

3、机关管理过程中对人、财、物所作出的宏观管理上的重要决策、决定;

4、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包括:

1、股级以上干部任免和调整;

2、人事、财务等重要岗位的人事调整;

3、后备干部人选推荐;

4、工作人员的调入和调出。

(三)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使用包括:

1、房屋基本建设、修缮、改造在十万元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

2、动用资金在一万元及以上的其他项目;

3、国有资产出租出借;

4、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及决算报告;

5、各项普查及专项调查资金使用项目。

三、“三重一大”决策形式及程序

(一)重大决策

涉及重大决策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经镇党委书记、镇长、党政班子成员或分管领导酝酿,提出初步设想,在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后做出决策。

(二)重要干部任免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科级干部推荐和股级干部的任免,应通过个别酝酿、组织考察、征求意见、公示等必要程序后,由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做出任免决定。

(三)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使用

1、重大项目的安排必须由承办单位在充分调查研究或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或报告,经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按照审批权限,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2、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由使用单位拟定支出计划或报告,经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按照审批权限,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3、机关单位一次性支出在一万元以内的由主管财务的领导审批;一万元以上的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形成决议后实施。

4、凡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物品,必须通过镇财政所统一上报市政府采购中心审批后进行采购。

四、“三重一大”监督管理

1、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带头执行“三重一大”的有关规定,并要求所分管的部门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2、凡涉及“三重一大”问题的党委会议、党政联席会议等工作会议,应邀请对口的纪检监察室负责人进行现场监督,必须有详实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存档备查。

3、对于凡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或未按规定要求签字的,党政办公室拒绝加盖公章,涉及资金支出的财务部门拒绝拨款报账。

4、对于未按规定程序选拔的干部,不予办理任免手续,并严格按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5、严格实行政务、财务公开制度,干部任免、奖惩及财务支出等事项,按规定进行公示或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6、镇纪委组织相关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对“三重一大”所规定的事项的进行监督,并将检查监督结果在党委会、党政联席会议汇报,必要时向全体干部职工通报,对违反规定的责任人进行相关责任追究。

五、“三重一大”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1、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党政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

2、擅自改变党政班子集体决定或不按党政班子集体做出的决定办事的;

3、擅自泄露党政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应保密事项的;

4、弄虚作假,骗取党政班子集体做出决定的。

属于个人责任的,在政府机关职权范围内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责令主要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报有权机关进行调查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属于领导集体责任的,在政府机关职权范围内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召开专题会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限期纠正;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主要领导代表班子成员要做出书面检讨;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报请上级组织做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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