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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江西省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明白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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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贴类项目
1.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1)政策依据:《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及实施方案的通知》(赣财农〔2020〕3号)、《江西省财政厅办公室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赣财农办〔2021〕2号)、《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一次性补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赣财农〔2024〕47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赣财农指〔2024〕59号)。
(2)支持方向:主要用于支持保护耕地地力,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3)补贴对象:补贴对象原则上为全省所有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户。对国有农场耕地和村集体未发包到户的耕地,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国有农场和村集体。
(4)实施标准:自2024年起,全省执行112元/亩的基础补贴标准+一次性补发(具体标准根据当年资金情况测算)。
(5)负面清单: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对抛荒一年以上的,取消次年补贴资格,待复耕后重新纳入补贴范围。
(6)补贴程序:
(一)核实补贴面积。按照“村组登记、两榜公示、乡镇初核、县级确认”的程序,对农户补贴耕地面积进行核实。
1.村组登记。村组按照补贴面积界定的要求,对农户耕地地力补贴面积(确权面积或二轮承包面积)进行逐户登记,经农户签字确认、张榜公示等程序后,将登记到户的耕地面积上报乡镇。村集体耕地由村组登记,经村小组长和村委会主任签字确认,必须同农户耕地面积一并张榜公示后上报乡镇。对不予补贴范围的耕地,在登记时要进行核减。
2.乡镇初核。乡镇(农场)组织对村级上报的农户和耕地面积情况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汇总上报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国有农场耕地由各总(分)场登记并由总(分)场法人或场长签字确认,经张榜公示后报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3.县级确认。县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对乡镇上报的补贴耕地面积情况进行核查,同时,对国有农场和村集体耕地进行核查,最终确认全县享受补贴的耕地总面积。
(二)上报补贴面积。县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以农财两家文件逐级上报补贴面积;设区市汇总各县(市、区)补贴面积后,以农财两家文件形式分别上报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
(三)拨付补贴资金。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各县(市、区)申报的补贴面积,核算分配补贴资金,并将补贴资金切块下拨至各县(市、区)。县(市、区)将补贴资金通过社会保障“一卡通”拨付到农户,并进行张榜公布,同时,还需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在县政府或县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政务网站上进行公示。
(7)农业农村部门责任清单:
1.省级部门责任。省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制定全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及实施方案,确定补贴对象、标准和程序等;根据各地上报的耕地面积测算资金并下达;加强对补贴工作的指导、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
 2.市级部门责任。市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辖区内补贴政策实施,汇总审核县级上报的补贴面积,及时向省级报送相关数据;做好辖区内补贴资金监管和监督检查工作。 
3.县级部门责任。县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补贴政策具体落实,按规定组织补贴面积核实,核减不符合条件的耕地,通过社会保障“一卡通”及时发放补贴资金(国有农场和村集体按有关规定发放),公开公示补贴情况,严格资金专户管理,杜绝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规行为。
执行单位:省农业农村厅计划财务处、种植业和农垦处
政策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计划财务处 李明 0791-86213276,
种植业和农垦处 邹尚峰 0791-86238562 
2.农机购置补贴
(1)政策依据:根据《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4〕3号)等文件要求。
(2)支持方向: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是国家重要的强农惠农政策,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省级财政落实补贴支出责任资金。补贴政策实施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政策实施指导要求,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原则,实行“先购机后申请,先申请先补贴,后申请后补贴,不申请不补贴,资金补完为止”方式,对全省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含合作社)购置补贴范围内的机具实行敞开补贴。
(3)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补贴机具种类包括种植业机械、畜牧业机械、渔业机械、农产品初加工业机械等机具(中央财政补贴机具20大类37小类101个品目,省级财政补贴机具11大类11小类16个品目),以及烘干机成套设备、果蔬分级、温室大棚骨架等成套设施装备。
(4)实施标准:补贴标准总体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一般不超过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的30%。
(5)负面清单:所购置机具不用于从事农业生产的购置者,如购置农机用于教学的学校、购置农机用于科研的科研院所等。
(6)补贴程序: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执行,充分尊重购机者购机的自主权。
1.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购所需机具,与农机产销企业按市场化原则协商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2.补贴申请。购机者自主到当地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或通过江西农机补贴APP提交补贴申请资料。
3.审核核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江西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核验工作指引》等要求,对购机者提交的补贴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并对购机者身份信息、购买信息、机具信息、银行卡信息等进行核验,再按照要求向社会公示补贴受益对象信息。
4.县级结算。县级财政部门对农机主管部门报送的补贴资金发放意见进行形式审核。符合条件的将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给购机者,没有“一卡通”的购机者,则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以直接拨付的方式支付到其提供的账户,并注明“农机购置补贴”。
(7)农业农村部门责任清单:
省级部门责任。省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发布本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补贴资金分配和调剂、资金兑付督促指导、违规行为调查等;省级农业农村负责政策实施指导、政策咨询与投诉处理、组织开展补贴产品投档等。
市级部门责任。市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补贴资金分配和调剂、资金兑付督促指导、违规行为调查等;市级农业农村负责辖区内政策实施监管、政策咨询与投诉处理等。
县级部门责任。县(区)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辖区内补贴申请办理、补贴机具核验、政策实施监管、政策咨询与投诉处理、违规行为调查等;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兑付、协助违规行为调查等。
执行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处
政策解读人及联系方式:熊锦 0791-86214241
3.轮作休耕补助
(1)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5年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5〕17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轮作休耕、油菜生产和带状复合种植推广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25〕13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5年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通知》(赣财农指〔2025〕14号)。
(2)支持方向:重点开展稻油、稻稻油、稻再油等轮作模式,通过适当提高种植收益,促进油菜等油料作物面积扩大。
(3)支持对象:承担耕地轮作休耕任务的种植主体。
(4)实施标准:省级按照每亩150元测算补助资金,支持耕地轮作面积55万亩,适当提高种植收益,促进油菜等油料作物面积扩大,各设区市结合当地实际指导县(市、区)确定具体补助标准。
(5)负面清单:非稻油、稻稻油、稻再油等轮作模式,如只种单季油菜;油菜生产存在管种不管收、毁青等行为;虚报面积套取补贴等行为。
(6)实施流程:
1.项目储备: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主体申报项目,并在江西省农业农村项目储备库系统做好项目储备工作。
2.下达资金:省级根据国家下达的任务进行测算,将任务和资金安排下达到设区市,由设区市再行下达到县(市、区、管委会等功能区),以县(市、区、管委会等功能区)为单位组织实施。
3.细化方案:项目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根据省级方案,结合当地实际,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县级项目实施方案,细化补贴标准,遴选建设主体,落实建设任务。
4.推进实施:项目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跟踪督促项目任务完成情况,推进项目实施,按照项目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做好项目进展调度,通过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项目管理平台,及时填报实施进度和资金管理有关情况。
5.资金拨付:任务完成后,各实施市(县、区)及时足额拨付补助资金。
(7)农业农村部门责任清单:
省级部门责任。负责制定省级轮作休耕项目实施方案,统筹项目实施和相关任务推进落实。
市级部门责任。负责指导辖区县(市、区)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和确定具体补助标准,督促指导项目任务落实。
县级部门责任。负责制定县级轮作休耕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具体补助标准,组织农户或新型经营主体进行任务申报,具体负责项目实施和监管。
执行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种植业和农垦处
政策解读人及联系方式:胡启星 0791-86216325
4.油菜生产补助
(1)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5年粮油生产保障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5〕14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轮作休耕、油菜生产和带状复合种植推广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25〕13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5年中央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的通知》(赣财农指〔2025〕16号)。
(2)支持方向:主要通过开发冬闲田推进稻油、稻稻油、稻再油等模式,以及其他可利用耕地资源和茬口资源,巩固油菜生产成果,改良土壤,提升地力,增加油料供给。
(3)支持对象:承担油菜生产项目任务的种植主体,优先选择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
(4)实施标准:省级按照每亩150元测算补助资金,支持油菜生产110万亩,巩固油菜生产成果,改良土壤,提升地力,增加油料供给,各设区市结合当地实际指导县(市、区)确定具体补助标准。
(5)负面清单:油菜生产存在管种不管收、毁青等行为;虚报面积套取补贴等行为。
(6)实施流程:
1.项目储备: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主体申报项目,并在江西省农业农村项目储备库系统做好项目储备工作。
2.下达资金:省级根据国家下达的任务进行测算,将任务和资金安排下达到设区市,由设区市再行下达到县(市、区、管委会等功能区),以县(市、区、管委会等功能区)为单位组织实施。
3.细化方案:项目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根据省级方案,结合当地实际,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县级项目实施方案,细化补贴标准,遴选建设主体,落实建设任务。
4.推进实施:项目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跟踪督促项目任务完成情况,推进项目实施,按照项目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做好项目进展调度,通过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项目管理平台,及时填报实施进度和资金管理有关情况。
5.资金拨付:任务完成后,各实施市(县、区)及时足额拨付补助资金。
(7)农业农村部门责任清单:
省级部门责任。负责制定省级油菜生产项目实施方案,统筹项目实施和相关任务推进落实。
市级部门责任。负责指导辖区县(市、区)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和确定具体补助标准,督促指导项目任务落实。
县级部门责任。负责制定县级油菜生产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具体补助标准,组织农户或新型经营主体进行任务申报,具体负责项目实施和监管。
执行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种植业和农垦处
政策解读人及联系方式:胡启星 0791-86216325
5.稻谷补贴
(1)政策依据:《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江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稻谷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赣财建〔2023〕26号)。
(2)支持方向:通过实施稻谷补贴政策,稳定稻谷产能,提高农民种粮收益,引导增加绿色优质稻谷供给,加快粮食种植结构调整,从更高层次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3)补贴对象:按照谁种补贴给谁的原则,补给全省稻谷实际种植者。
(4)实施标准:各县(市、区)根据补贴资金总额及按户核实登记的稻谷种植面积,测算每亩稻谷补贴标准。
(5)负面清单:严禁将补贴资金用于园区建设、中药材种植等 “非粮化” 支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上种植的稻谷不予补贴,对国家明确退耕的土地、未经批准开垦的土地等非法耕地上种植的稻谷不予补贴;不得迟拨滞拨、擅自改变用途、截留挪用补贴资金;严格执行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补贴资金需与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内其他资金分账核算,不得混用或违规转出专户;严禁以虚报、冒领等方式骗取补贴资金,违者按规定追究责任。
(6)补贴程序:按照 “自主申报、村组登记、乡镇审核、县级核定、补贴测算和发放”程序执行。
1.自主申报。稻谷实际种植者在种植完毕后,向村组(分场)自主申报种植面积,签字或盖章确认信息真实性。
2.村组登记。村组(分场)按照补贴政策要求,对实际种植者稻谷种植面积进行逐户登记、核实、张榜公示、确认等程序后,将登记到户的稻谷种植面积上报乡镇(农场)。
3.乡镇审核。乡镇(农场)组织对村级(分场)上报的稻谷补贴面积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汇总上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4.县级核定。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发改、粮食等部门审查乡镇申报材料,确定补贴面积。
5.补贴测算和发放。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发改、农业农村、粮食部门测算确定补贴标准,通过社会保障“一卡通” 或对公账户及时发放资金,其中直接兑付到人到户的资金全部通过社会保障“一卡通” 发放监管平台操作。
(7)责任清单:
1.省级部门责任。省级财政、发改、农业农村、粮食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稻谷补贴实施方案,明确补贴对象、范围、标准等;省财政厅根据省农业农村厅提供的种植面积测算分配资金,切块下达至设区市。 
2.市级部门责任。市级相关部门负责指导辖区内补贴政策实施,总体平衡补贴标准,避免优势产区补贴低于辖区平均水平;督促县级落实补贴程序和资金管理。
3.县级部门责任。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补贴申报、登记、审核及核定补贴面积,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财政部门负责测算补贴标准,通过“一卡通”等方式及时发放资金,公开公示补贴情况,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
政策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郭分林 0791-87287525
省农业农村厅计划财务处       李 明  0791-86213276
省农业农村厅种植业和农垦处  邹尚峰 0791-86238562  
6.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
(1)政策依据:《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纵深推进“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的实施意见》(赣农字〔2020〕50号)。
(2)支持方向:明确到2025年底,每年在全省范围内招收和培养4000名大专生(普通学历教育)、1000名本科生(成人学历教育),着力为农村培养一大批扎根农村、深耕农业、带动农民的乡村实用人才,为建设农业强省和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3)支持对象:重点招收和培养村“两委”班子成员(后备干部)、高素质农民(含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培育学员、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培训学员、退捕转岗渔民(一、二代)、赣鄱乡村好青年、正在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及乡村治理的各类经营主体等,且具备高中(中专或同等学力)及以上学历的江西户籍人员。
(4)实施标准:正式录取的“工程”大专生学员,免缴三年在校学费、书费、住宿费合计18000元/人,本科生学员免缴三年在校学费、书费、住宿费合计8694元/人,在校学习期间的生活费和交通费等个人自理。
(5)项目(补贴)负面清单:考生报名信息虚假,造成入学后不能电子注册、毕业不能取得毕业证等后果,由考生自行承担。对于通过伪造资料获得身份资格的学员,经省市两级复核或抽审后,将取消报名考试资格。
(6)项目(补贴)实施流程:根据省厅印发的招生通知要求,通过省农业农村厅微信公众号链接进行网上报名,经省市县三级农业农村部门身份审核通过,且参加每年10月份组织的全国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统一考试后(本科生)或每年3月份组织的全省高等职业教育单独招生统一考试(大专生)被正式录取并完成学籍登记注册的学生,可直接享受“三费”减免政策,毕业直接获得相应的高等教育学历文凭。
(7)农业农村部门责任清单:
省级部门责任。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年度招生通知制定印发、学员身份资格抽审、教学单位监管评估等工作。
市级部门责任。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文件政策宣传解答、学员报名宣传动员、身份资格复核等工作。
县级部门责任。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学员报名、身份资格初审等工作。
执行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科学技术处
政策解读人及联系方式:赖英娣0791-86265926
7.高素质农民培育
    (1)政策依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明确要求,培养一支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高素质农民队伍。《高素质农民培育规范(修订)》和《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2)支持方向: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任务围绕“三农”重点领域人才需求确定,根据农业农村领域急需人才培养需求设置相关专题任务,每年根据实际进行调整。
(3)支持对象:正在从事或有意愿从事农业农村领域生产、经营、服务的农民和返乡人员,主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和乡村振兴骨干人员。
(4)实施标准:高素质农民培育采取统一部署、分层实施、分级管理、育用结合的方式,省、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实际需求,分别举办本级高素质农民培训班。费用由中央转移支付资金支出,原则上按照实际需求支出,支付范围为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实施的需求摸底、课堂教学、实践教学、交流观摩、跟踪服务和总结评价等培育环节必需费用和验收费用。课堂教学日均费用一般不高于培训地干部培训标准。实践教学和跟踪服务费用应按实际支出。
(5)补贴负面清单:不得列支招投标费用、审计费用和第三方评估费用等应从“三公”经费支出的其他费用;不得给培育对象发放补助。
(6)项目实施流程: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按照制定实施方案、分解培育任务、遴选培育机构、签订培育协议、指导任务实施、开展质量监管和总结评价的程序组织实施。培育费用可采取预拨、部分预拨、报账等方式支付。支付对象为承担任务的培育机构,相关支出、报账由培育机构具体负责。
(7)农业农村部门责任清单: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培育需求摸底,分解培育任务,指导市、县级落实培育计划,组织实施本级培育,开展质量监管和总结评价。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地区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组织实施和质量管理。
执行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农村社会事业促进处
政策解读人及联系方式:郑建军0791-86217939
8.耕地质量监测评价项目 
(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江西省基本农田保护办法》《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农业部令第2号)等。
(2)支持方向:主要支持县(市、区)开展耕地质量监测评价工作,具体应满足以下几方面要求:一是支持县(市、区)需为农业县;二是纳入支持范围的监测点需为省级以上耕地质量监测点(含国家点和省级点);三是地方财政能为耕地质量监测评价提供一定的财政资金保障,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3)支持对象:93个农业县。
(4)实施标准:实施范围是全省所有设有耕地质量监测点的农业县,根据省级以上耕地质量监测点数量,按照不超过1万元/个的标准给予支持,具体支持标准根据省财政预算安排情况确定。
(5)项目负面清单:监测点不具备代表性,布设严重偏离主要土壤类型、耕作制度、地貌单元和利用方式,导致无法反映区域真实状况。监测点维护不到位导致不能正常运行等。
(6)项目实施流程:①项目储备。各地提前做好年度项目实施方案,根据项目储备指南做好项目储备入库工作。②下达资金。根据各地项目储备情况,结合省级资金情况,做好资金分配下达。③组织实施。开展监测点运维、田间调查及数据采集。④做好过录数据表审核上报及系统录入、审核、上报。
(7)农业农村部门责任清单:
省级部门责任。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印发年度实施方案,资金分配,负责日常监督指导及监测点变更审核,负责上报数据的抽核。
市级部门责任。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调查点重新布设、监测点监测数据审核及汇总上报,监测点日常维护及技术指导等。
县级部门责任。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测点日常维护,监测数据的采集、录入及上报工作。
执行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农田建设管理处
政策解读人及联系方式:罗涛 0791-86399251
9.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1)政策依据:《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江西银保监局关于开展水稻完全成本保险工作的通知》(赣财金〔2021〕31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地方特色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赣财金〔2020〕53号)、《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省金融办 江西银保监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新增省级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实施工作方案(2022—2023年)>的通知》(赣财金〔2022〕6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金〔2022〕25号)、《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省金融办 江西银保监局关于开展新增省级地方特色农业保险(2023—2024年)相关工作的通知》(赣财金〔2022〕36号)、《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江西省林业局 江西银保监局关于印发我省油茶中药材蔬菜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财金〔2023〕2号)、《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江西省林业局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 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西监管局关于优化政策性农业保险方案的通知》(赣财金〔2024〕7号)。
(2)支持方向:
1.中央财政补贴险种。一是种植类的水稻、水稻完全成本、水稻制种、花生、棉花、油菜等保险;二是养殖业类的奶牛、育肥猪、能繁母猪等保险。
2.省级地方特色险种。大棚蔬菜、中药材、油茶、柑橘、淡水养殖、肉牛、茶叶、家禽。
(3)补贴对象:投保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含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其他部门牵头的省级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市、县(区)自行开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可参照执行。
(4)实施标准:(见一览表) 
中央政策性农业保险一览表
序号险种险种风险区域单位保额
(元/亩/头)费率单位保费(元)财政补贴比例农户
自缴
1水稻水稻直接物化成本一般风险区域6004%2475%25%
高风险区域5%30
水稻完全
成本一般风险区域11004%4480%20%
高风险区域5%55
2油菜3003.5%10.575%25%
3花生6003.5%2175%25%
4棉花5005%2575%25%
5水稻制种150010%15075%25%
6能繁母猪15006%9080%20%
7奶牛2000/50004.2%84/21080%20%
8育肥猪8004%3280%20%
注:高风险区域为鄱阳县、余干县、万年县、永修县、都昌县、湖口县、瑞昌市、彭泽县、进贤县、南昌县和新建区。
省级地方特色农业保险一览表
主要险种单位保额
(元/亩/头/只)费率单位保费(元)财政补贴比例农户自缴保费
蔬菜根据蔬菜种类1000-2500元/亩不等;非地蘑菇2元/袋、地蘑菇3500元/亩;露地5%、大棚4%;蘑菇5%;75%25%
钢架大棚6000元/亩/年3%180
棚膜≦1年棚膜
2000元/亩/年7%140
1-2年(含)棚膜
1200元/亩/年84
2-3年(含)棚膜
600元/亩/年42
蔬菜价格指数保险上浮最高不超过同类种植险的50%5%
中药材
中药材种植险根据中药材种类2000-5000元/亩不等。3.6%75%25%
年钢架大棚
6000元/亩/年3%180
棚膜≦1年棚膜
2000元/亩/年7%140
1-2年(含)棚膜
1200元/亩/年84
2-3年(含)棚膜
600元/亩/年42
中药材价格指数保险上浮最高不超过同类种植险的50%5%
油茶油茶树体保险2000元0.3%675%25%
油茶鲜果保险1000元(Ⅰ级)4%40
油茶鲜果保险
600元(Ⅱ级)24
油茶鲜果保险
400元(Ⅲ级)16
油茶价格指数保险800元5%40
柑橘种植2000元4%8075%25%
肉牛养殖犊牛3500元4%14075%25%
架子牛7000元280
能繁母牛10000元400
淡水养殖鲫草鳊鳙青鲈几大常规家鱼4000元高风险区域4.5%一般风险区域4%180/16075%25%
螃蟹4000元高风险区域4.5%一般风险区域4%180/16075%25%
小龙虾2000元高风险区域4.5%一般风险区域4%90/8075%25%
茶叶种植本地群体种2000元3%6075%25%
普通无性系繁殖良种2200元66
白化、黄化等变异茶树品种2500元75
家禽养殖肉鸡25元3.2%0.875%25%
蛋鸡35元1.12
肉鸭30元0.96
蛋鸭35元1.12
鹅60元1.92
注:高风险区域为鄱阳县、余干县、万年县、永修县、都昌县、湖口县、瑞昌市、彭泽县、进贤县、南昌县和新建区。
(5)负面清单:禁止以虚构或虚增保险标的、同一标的多次投保、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截留或代领挪用赔款、挪用经营费用等方式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市、县(区)财政部门或承保机构不得引入保险中介机构办理财政补贴险种合同签订事宜,补贴险种保费或补贴不得用于向保险中介支付手续费或佣金;承保机构不得以设置绝对免赔等方式损害投保农户权益,需科学合理设置相对免赔并接受财政部门监督。
(6)实施流程:承保机构按保本微利原则拟订保险条款和费率,涵盖主要农业风险,市、县(区)严格执行省级规定的保额和费率;财政部门实行预算专项管理,县(区)于每年 7 月 20 日前测算下年度补贴资金并逐级上报,设区市每年 2 月底前汇总申请当年资金并结算上年度资金;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资金,市、县(区)按进度及时向承保机构拨付补贴;承保机构需确认收到农户自缴保费后出具保单,公示承保理赔信息,并通过“一卡通” 等非现金方式支付赔款;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追究责任。
(7)责任清单:
省级部门责任。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补贴险种及标准,对全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负总责,审核资金申请与结算、拨付资金、管理资金台账、监督承保机构;省级农业农村等部门协同推进政策,参与保险责任设计。
市级部门责任。市级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补贴资金分配调剂、督促指导兑付、审核资金报告、监督资金到位;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辖区内政策实施监管、处理咨询投诉、协助违规调查。
县级部门责任。县(区)级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兑付、管理资金台账、协助违规调查;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辖区内补贴申请办理、核验承保标的、实施政策监管、处理咨询投诉、协助违规调查。
执行单位:省财政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计划财务处)、省林业局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西监管局配合。
政策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省财政厅金融监管处  万里骅   0791-87287617
省农业农村厅计划财务处 欧阳璠琪0791-86213276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体系
提升项目
10.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
(1)政策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经〔2024〕3号)、《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赣农字〔2024〕35号)、《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5年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农规计字〔2025〕6号)等文件。
(2)支持方向:聚焦农业生产关键薄弱环节和主要粮油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关键技术领域,重点支持水稻和油料作物生产社会化服务。支持良田、良种、良机、良法相结合的综合性解决方案集成推广应用。支持集中育供秧、机插(抛)秧、专业化统防统治(含一喷多促)、烘干仓储等环节,重点向机械化育秧、机插(抛)秧倾斜,做到应补尽补。各项目县服务小农户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应高于60%。同时,推动各地积极探索发展特色经济作物生产社会化服务的财政支持方式。
对当地市场机制运作已基本成熟、农户已广泛接受的单一环节,如水稻机耕、机收等,不得列入财政补助范围,对于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流转已纳入治理(以下发图斑编号为准)的撂荒地并开展复耕复种的,机耕、机收等社会化服务面积纳入补助范围。
(3)支持对象: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服务类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服务专业户、供销合作社等服务组织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以及接受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小农户。
(4)实施标准:各项目县结合实际研究确定具体补助环节、补助方式、补助标准和运行机制,分别确定服务小农户和规模经营主体的补助标准,服务小农户的补助标准应高于服务规模经营主体。采取先服务后补助的方式,面向小农户开展的服务,可以补给小农户或服务主体,也可以小农户、服务主体各补一部分。鼓励小农户、服务主体各补一定比例,直接补给服务主体的应要求服务主体按一定比例降低服务费用,坚持让小农户最终受益。应合理确定接受服务的单个规模经营主体享受项目补助资金的上限,防止政策垒大户。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比例不超过30%,且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100元;对贫困地区、偏远丘陵山区,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40%,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130元。
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经〔2024〕3号)规定的5个基本条件,由项目县公开择优遴选服务主体。县域内单环节承担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任务的服务主体不能少于3家。
(5)项目负面清单:一是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支出;二是不得用于列支农业农村部门工作经费、项目支出、培训经费等;三是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四是不得将项目资金直接拨付给没有直接开展服务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它任何组织;五是服务主体不得将承担的项目任务再行转包,对其自营土地的作业不得纳入补助范围;六是服务主体之间不得通过相互提供交叉作业服务获取补助资金;七是坚决防止以拨代支、截留套取、挤占挪用等问题;八是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不得伪造虚假服务面积套取补助资金;九是作业监测终端和监测平台企业不得为实施主体提供虚假服务面积套取补助资金;十是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不得“走过场”、“打招呼”,不得弄虚作假。
(6)项目实施流程:遴选服务主体--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服务主体开展服务--服务主体申请验收--验收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拨付--资金拨付。
(7)农业农村部门责任清单:
省级部门责任。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项目实施任务落实、绩效评价和监督指导;
市级部门责任。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项目实施的日常监管、绩效评价和业务指导;
县级部门责任。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具体负责项目执行落实、项目验收、资金拨付和政策宣传。
执行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
政策解读人及联系方式:余涛  0791-86235055
11.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培育
(1)政策依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的通知》(农经发〔2022〕1号)等文件。
(2)支持方向:主要用于农业生产设施条件改善。
(3)支持对象:重点支持省级及以上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奖补对象应为经营规模适度、财务管理规范、制度健全有效、生产服务优质、联农带农紧密、社会声誉良好的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奖补对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登记且纳入农业农村部重点监测农民合作社名录库管理;家庭农场奖补对象应纳入全国家庭农场“一码通”服务系统管理。
(4)实施标准:实施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改善基础条件,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修建标准化生产基地;二是打造标杆合作社,用于规范内部管理、提升生产经营水平、改善合作社档案柜、财务管理等办公设备、提升联农带农能力等方面支出;三是购买农产品加工、分拣包装、检疫检测、装备智能化等设施设备;四是与科研机构、农业院校合作,开展技术研发和创新,引进运用农业物联网技术等;五是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支持开展绿色有机认证,创建农产品品牌。补助标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不得高于项目总投资的50%,单个农民合作社补助资金不超过20万元、单个家庭农场补助资金不超过10万元。
(5)项目(补贴)负面清单: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购买中央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已支持的农业机械,不得用于支付中介费用、兴建楼堂馆所、修建道路围墙、弥补预算支出缺口、支付日常办公经费、人员工资和土地流转费等与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无关的支出。
(6)项目(补贴)实施流程:采取主体自主申报、审核遴选的方式择优确定奖补对象。
(7)农业农村部门责任清单:
省级部门责任。省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发布省级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培育项目实施方案、资金文件等;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政策实施指导、实施监督检查等。
市级部门责任。市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资金分配和调剂、资金兑付督促指导、违规行为调查等;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辖区内政策实施指导、项目实施监管、政策咨询与投诉处理、协助违规行为调查等。
县级部门责任。县(区)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主体遴选、项目实施监管、项目验收、政策咨询与投诉处理、协助违规行为调查等;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兑付、协助违规行为调查等。
执行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
政策解读人及联系方式:皮琛璐 0791-86231707
三、产业发展项目
12.高标准农田建设
(1)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统筹整合资金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字〔2017〕34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巩固粮食主产区地位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0〕14号)。
(2)支持方向:主要用于支持保护耕地地力,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3)支持对象:各县(市、区)。
(4)实施标准:实施范围是全省所有县(市、区),补助标准亩均3000元。
(5)项目(补贴)负面清单:一是项目选址不合理,在严格管控类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内区域、25°以上坡耕地、河流、湖泊、水库水面及其保护范围等禁止建设区域选址。二是项目设计不合理。设计方案未征求群众意见,与实际不相符。三是工程质量不达标。偷工减料、不按设计施工、建成设施达不到设计标准等。四是资金管理不规范。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等。
(6)项目(补贴)实施流程:①项目储备:各地提前组织摸底,确定拟实施地块,开展初步设计,进行项目储备;②下达建设任务和资金。根据各地项目储备情况,结合国家下达建设任务,将建设任务及资金分配至项目县;③组织实施。开展项目招投标,选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组织项目施工;④竣工验收。按照“县级初验、市级验收、省级抽查”的程序开展项目验收,并进行上图入库。⑤建后管护。对建成项目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抓好后续管护,确保建成项目长久发挥效益。
(7)农业农村部门责任清单:
省级部门责任。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组织协调、政策制定、规划编制、任务下达、监督检查等工作。
市级部门责任。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辖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组织协调、初步设计审批、全面验收、监督检查等工作。
县级部门责任。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辖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总体实施方案编制、年度实施方案制定、建立项目库、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自验自评等工作。
执行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农田建设管理处
政策解读人及联系方式:江华景0791-86230561
13.现代种业发展
(1)政策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0〕26号)、《江西省“十四五”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建设规划的通知》《江西省种业振兴行动实施方案》。
(2)支持方向:对农业种质资源库(场、区、圃)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管护等工作给予资金支持。鼓励各地结合工作需要,开展水稻、蔬菜等农作物良种展示示范筛选评价,对农作物品种展示示范工作给予资金支持。实施重大品种研发推广一体化试点,对于单产水平高、优质专用性好、推广潜力大的品种,根据推广情况进行补助。
(3)支持对象:科研院校、县级农业农村局、农业合作社、种业企业。
(4)实施标准:一是支持省级以上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地方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单位、国家水产原良种场等,每年根据当年财政资金情况安排一定数量的补助资金;二是按照30万元/个的标准,支持省级区域性农作物良种展示示范基地;三是按照每亩不超过30元的补助标准,重点支持高产、优质、高抗、广适的水稻品种开展研发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四是实施现代种业能力提升工程项目,采取竞争立项方式,重点支持地方特色品种提升种质资源保护、品种选育、良种扩繁、种业推广“四大能力”,保障种源安全和有效供给,推动“土特产”集群发展。五是围绕我省粮油生产和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坚持问题导向和市场需求,整合省内科研育种资源持续开展联合攻关。
(5)项目负面清单:一是资金使用不合理。用于单位人员工资福利、建设楼堂馆所等与工作无关的项目支出。二是存在违法违纪行为。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等。三是项目实施不达标。项目未产生效益,造成财政资金浪费等。
(6)项目实施流程:1.项目遴选。按照“主体申报、市县审核、省级核查”等程序开展。①实施单位申报:县级按照项目申报指南,指导项目单位编制实施方案、绩效目标表及资金概算等;②市县审核:申报材料经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审核项目申报材料审核真实性、完整性;③省级核查:省级组织专业人员核查项目是否符合条件,对符合条件的抽取部分进行现场评估,后将核定情况反馈项目所在设区市,要求督促项目申报单位根据核查意见完善项目实施方案。2.下达建设任务和资金。根据各地项目储备情况及当年财政支持情况:竞争类项目省级对组织专家评审,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确定项目;补助类项目按照因素法分配资金。3.项目验收。按照厅统一规定,分级开展项目验收。
(7)农业农村部门责任清单:
省级部门责任。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政策制定、实施指导、任务下达、监督检查等工作。
市级部门责任。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审核审批、监督检查、项目验收等工作。
县级部门责任。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年度实施方案制定、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项目验收、绩效自评等工作。
执行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种业管理处
政策解读人及联系方式:陈祎 0791-86238593
14.乡村产业发展
(1)国家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项目
①政策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农业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5〕2号)。
②支持方向:支持主导产业全产业链建设,促进上中下游各环节横向协同、纵向贯通、融合发展,重点围绕种养生产、加工流通、品牌营销、质量标准、科技服务、联农带农等环节领域,建强公共基础设施、提升产业水平。
③支持对象:从事主导产业一二三产发展的农业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以及相关科研、事业单位等。
④实施标准:2025年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项目集中在不超过2个设区市开展实施,项目县不超过5个,各项目县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情况根据项目建设内容进行定额测算。
⑤项目(补贴)负面清单: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应集中力量支持示范作用强的项目,不得“撒胡椒面”、不搞平均分配,不得用于建设楼堂馆所、市政道路、农村公路、绿化养护和旅游设施等与主导产业发展无关的一般性建设项目,不得用于人员工资、场地租赁、管理费、项目咨询和论证评审费等一般性支出,不得大量购买一次性生产资料、办公或试验耗材,不得与农机购置补贴等其它省级以上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有交叉重复。
⑥项目(补贴)实施流程:项目储备、县级申报、市级审核推荐、省级遴选推荐、农业农村部公布创建名单、推进项目实施、验收、拨付资金。
⑦农业农村部门责任清单:
省级部门责任。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全省集群项目的统筹谋划、遴选申报、项目批复、组织实施、督促指导、绩效自评、组织验收等工作。
市级部门责任。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县级项目的项目储备、遴选确定、组织实施、业务指导、督促检查、批复核验、项目验收、绩效自评等工作。配合省级开展其他相关工作。
县级部门责任。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开展集群项目储备、主体遴选、项目申报、日常调度、定期查看、年度总结、绩效自评、项目验收、资金拨付等工作。配合省市开展其他相关工作。
执行单位:省农业农村厅乡村产业发展处
政策解读人及联系方式:龚键 0791-86234797
(2)国家农业产业强镇项目
①政策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农业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5〕2号)。
②支持方向:支持壮大主导产业、培育产业融合主体、培育产业强村、创新利益联结机制,打造一批主导产业突出、产业链条深度融合、创新创业活跃、产村产城一体的农业产业强镇,培育产业强村,推动乡村产业形态更高级、布局更优化、结构更合理。
③支持对象:镇域从事主导产业一二三产发展的农业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
④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对于立项的乡镇,采取先批后建再补方式支持项目建设,原则上每个农业产业强镇项目奖补资金总额1000万元,按照批准建设、通过绩效评估,分别奖补300万元、700万元。
⑤项目(补贴)负面清单:不得用于建设楼堂馆所、市政道路、农村公路和绿化养护等与主导产业发展无关的一般性建设、不得用于人员工资、场地租赁、管理费、项目咨询费和论证评审费等一般性开支,不得用于大量购买一次性生产资料、办公或实验耗材。不得重复安排中央财政其他项目支持的内容。
⑥项目(补贴)实施流程:项目储备、县级申报、市级审核推荐、省级遴选推荐、农业农村部公布创建名单、推进项目实施、验收、拨付资金。
⑦农业农村部门责任清单:
省级部门责任。省级印发项目实施方案,定期调度项目建设进度,对实施进度严重滞后、建设内容和主体随意调整、绩效目标严重偏离的,有针对性开展项目调研指导,加快推进项目实施。
市级部门责任。市级适时实地查看项目建设进度,指导加快项目实施,对于项目建设进度缓慢的,要及时进行现场指导,积极协调解决项目实施存在的困难问题,加快推进项目实施。
县级部门责任。县级对项目建设任务进行细化分解,做好项目的管理、验收、资金拨付等工作,适时实地查看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按时保质完成项目建设。
执行单位:省农业农村厅乡村产业发展处
政策解读人及联系方式:冯上金 0791-86234797
(3)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
①政策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农业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5〕2号)。
②支持方向:重点围绕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生产, 聚焦稻谷、小麦、玉米、大豆、油菜、花生、牛羊、生猪、淡水养殖、天然橡胶、棉花、食糖、乳制品、种业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品类;培育壮大优势特色产业,兼顾带农效果明显的优势特色农产品、新产业新业态,统筹做好项目谋划设计。 
③支持对象:从事主导产业一二三产发展的农业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以及相关科研、事业单位等。
④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对于立项的项目,原则上每个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奖补资金总额为10000万元,按照批准建设、通过第一次绩效评估和通过第二次绩效评估,分别奖补3000万元、3000万元和4000万元。
⑤项目(补贴)负面清单: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不得“撒胡椒面”,不得搞平均分配;不得用于建设楼堂馆所、市政道路、农村公路,不得用于一般性支出、列支管理费和项目咨询、论证评审费,原则上不得用于购买一次性生产资料、建设旅游项目设施;不得用于“三保”和政府债务还本付息;不得重复安排财政其他项目支持的内容。
⑥项目(补贴)实施流程:项目储备、县级申报、市级审核推荐、省级评审推荐、农业农村部公布拟立项名单、县级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和验收、拨付资金、省级组织开展绩效评估,农业农村部公布绩效评估结果。
⑦农业农村部门责任清单:
省级部门责任。省级印发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定期调度项目建设和资金拨付进度,对项目实施和资金拨付进度严重滞后、建设内容和实施主体随意调整变更、绩效目标严重偏离的,有针对性开展项目调研指导,加快组织推进项目实施。
市级部门责任。市级适时实地查看项目建设进度,指导加快项目实施,对于项目建设进度缓慢的,要及时进行现场指导,积极协调解决项目实施存在的困难问题,加快组织推进项目实施。
县级部门责任。县级对项目建设任务进行细化分解,做好项目实施、管理、验收、资金拨付等工作,适时实地查看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按时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建设。
执行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发展规划处
政策解读人及联系方式:冯思莹 0791-86221535
(4)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
①政策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七大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赣府字〔2022〕45号)。
②支持方向:立足省级备案的134项优势特色产业,聚焦当地主导产业或优势特色产业,瞄准农业全产业链开发,建设一批优势特色明显、产业链条健全、联农带农紧密的现代农业产业园。
③支持对象:从事主导产业一二三产发展的农业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以及相关科研、事业单位等。
④实施标准:对于立项的项目,原则上每个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奖补资金总额为500万元,按照批准建设、通过绩效评估,分别奖补250万元、250万元。
⑤项目(补贴)负面清单:不得“撒胡椒面”、搞平均分配,不得用于建设楼堂馆所、市政道路、农村公路,不得用于一般性支出、列支管理费和项目咨询、论证评审费,不得用于购买生产资料(包括种苗、化肥、农药等用于生产的消耗品)、发展休闲农业,不得重复安排中央和省级财政已有普惠专项支持内容。
⑥项目(补贴)实施流程:项目储备、县级申报、市级审核推荐、省级评审立项、市级批复项目、县级组织推进项目实施、验收、拨付资金,市级组织项目终验。
⑦农业农村部门责任清单:
省级部门责任。省级印发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定期调度项目建设和资金拨付进度,对项目实施和资金拨付进度严重滞后、建设内容和实施主体随意调整变更、绩效目标严重偏离的,有针对性开展项目调研指导,加快组织推进项目实施。
市级部门责任。市级对立项项目进行批复,适时实地查看项目建设进度,指导加快项目实施,对于项目建设进度缓慢的,要及时进行现场指导,积极协调解决项目实施存在的困难问题,加快组织推进项目实施,对已完工项目进行终验。
县级部门责任。县级对项目建设任务进行细化分解,做好项目实施、管理、验收、资金拨付等工作,适时实地查看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按时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建设。
执行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发展规划处
政策解读人及联系方式:熊丽 0791-86226318
(5)省级优势特色产业项目
①政策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七大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赣府字〔2022〕45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5年省级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赣财农指〔2025〕8号)。
②支持方向:立足省级备案的134项优势特色产业,围绕打造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提升精深加工水平等2个环节,支持一批产业基础较好、市场潜力较大、联农带农较强的县(市、区)实施优势特色产业项目。
③支持对象:从事主导产业一二三产发展的农业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
④实施标准:2025年省级优势特色产业项目对各县(市、区)项目实施主体2024年的实际投入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实施项目总投资的30%。根据省市县审核情况,对各项目实施县(市、区)拟安排的省级财政资金进行定额测算。
⑤项目(补贴)负面清单:不得用于建设楼堂馆所、道路等一般性支出,不得用于基本农田、大型水利等生产型基础设施建设,不得列支管理费,不得用于建设追溯系统,不得大量用于购买生产资料。不得重复安排财政其他项目支持的内容。
⑥项目(补贴)实施流程:项目储备、县级申报、市级审核推荐、省级评审立项、推进项目实施、验收、拨付资金。
⑦农业农村部门责任清单:
省级部门责任。省级印发项目实施方案,定期调度项目建设进度,对实施进度严重滞后、建设内容和主体随意调整、绩效目标严重偏离的,有针对性开展项目调研指导,加快推进项目实施。
市级部门责任。市级适时实地查看项目建设进度,指导加快项目实施,对于项目建设进度缓慢的,要及时进行现场指导,积极协调解决项目实施存在的困难问题,加快推进项目实施。
县级部门责任。县级对项目建设任务进行细化分解,做好项目的管理、验收、资金拨付等工作,适时实地查看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按时保质完成项目建设。
执行单位:省农业农村厅乡村产业发展处
政策解读人及联系方式:龚键 0791-86234797
(6)省级富硒功能农业项目实施方案项目
①政策依据:《关于印发加快推动富硒功能农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88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5年省级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赣财农指〔2025〕8号)。
②支持方向: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富硒功能农业的决策部署,围绕“两缺乏、三不够”关键堵点,聚焦富硒稻米、富硒禽蛋等2个单品,加快建立全产业链标准体系、强化技术创新、加强力量整合、培育领军企业,做到重点突破,不断推动我省富硒功能农业集聚发展,为加快建设农业强省提供有力支撑。2025年安排省级财政资金支持一批产业基础较好、市场潜力较大、联农带农较强的县(市、区)实施富硒功能农业项目。
③支持对象:从事富硒稻米、禽蛋的一二三产发展的农业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
④实施标准:采取先批后建再补方式支持项目建设,对照各项目建设主体的具体建设内容,补助比例不超过符合条件项目总投资的30%。各项目实施县(市、区)安排省级财政资金根据符合条件项目总投资情况按比例测算。
⑤项目(补贴)负面清单:不得用于建设楼堂馆所、道路等一般性支出,不得用于基本农田、大型水利等生产型基础设施建设,不得列支管理费,不得用于建设追溯系统,不得大量用于购买生产资料。不得重复安排财政其他项目支持的内容。
⑥项目(补贴)实施流程:项目储备、县级申报、市级审核推荐、省级评审立项、推进项目实施、验收、拨付资金。
⑦农业农村部门责任清单:
省级部门责任。省级印发项目实施方案,定期调度项目建设进度,对实施进度严重滞后、建设内容和主体随意调整、绩效目标严重偏离的,有针对性开展项目调研指导,加快推进项目实施。
市级部门责任。市级适时实地查看项目建设进度,指导加快项目实施,对于项目建设进度缓慢的,要及时进行现场指导,积极协调解决项目实施存在的困难问题,加快推进项目实施。
县级部门责任。县级对项目建设任务进行细化分解,做好项目的管理、验收、资金拨付等工作,适时实地查看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按时保质完成项目建设。
执行单位:省农业农村厅乡村产业发展处
政策解读人及联系方式:龚键 0791-86234797
(7)省级农业产业强镇项目
①政策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3〕3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5年省级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赣财农指〔2025〕8号)。
②支持方向:支持壮大主导产业、创新利益联结机制,打造一批主导产业突出、产业链条深度融合、创新创业活跃、产村产城一体的省级农业产业强镇,推动乡村产业形态更高级、布局更优化、结构更合理。
③支持对象:镇域从事主导产业一二三产发展的农业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
④实施标准:采取先批后建再补方式支持项目建设,对列入省级农业产业强镇项目建设名单的,每个乡(镇)各安排省级财政资金250万元。
⑤项目(补贴)负面清单:不得用于建设楼堂馆所、道路等一般性支出,不得用于基本农田、大型水利等生产型基础设施建设,不得列支管理费,不得用于建设追溯系统,不得大量用于购买生产资料。不得重复安排财政其他项目支持的内容。
⑥项目(补贴)实施流程:项目储备、县级申报、市级审核推荐、省级评审立项、推进项目实施、验收、拨付资金。
⑦农业农村部门责任清单:
省级部门责任。省级印发项目实施方案,定期调度项目建设进度,对实施进度严重滞后、建设内容和主体随意调整、绩效目标严重偏离的,有针对性开展项目调研指导,加快推进项目实施。
市级部门责任。市级适时实地查看项目建设进度,指导加快项目实施,对于项目建设进度缓慢的,要及时进行现场指导,积极协调解决项目实施存在的困难问题,加快推进项目实施;
县级部门责任。县级对项目建设任务进行细化分解,做好项目的管理、验收、资金拨付等工作,适时实地查看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按时保质完成项目建设;
执行单位:省农业农村厅乡村产业发展处
政策解读人及联系方式:冯上金 0791-86234797
(8)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侧重农产品加工)项目
①政策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3〕3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5年省级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赣财农指〔2025〕8号)。
②支持方向:以有基础的农产品加工园为重点,支持园区完善农产品加工业配套服务、创新联农带农机制,提升园区农产品加工业水平。
③支持对象: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加工园区。
④实施标准:采取先批后建再补方式支持项目建设,对列入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侧重农产品加工)项目建设名单的,每个园区各安排省级财政资金250万元。
⑤项目(补贴)负面清单:不得用于建设楼堂馆所、道路等一般性支出,不得用于基本农田、大型水利等生产型基础设施建设,不得列支管理费,不得用于建设追溯系统,不得大量用于购买生产资料。不得重复安排财政其他项目支持的内容。
⑥项目(补贴)实施流程:项目储备、县级申报、市级审核推荐、省级评审立项、推进项目实施、验收、拨付资金。
⑦农业农村部门责任清单:
省级部门责任。省级印发项目实施方案,定期调度项目建设进度,对实施进度严重滞后、建设内容和主体随意调整、绩效目标严重偏离的,有针对性开展项目调研指导,加快推进项目实施。
市级部门责任。市级适时实地查看项目建设进度,指导加快项目实施,对于项目建设进度缓慢的,要及时进行现场指导,积极协调解决项目实施存在的困难问题,加快推进项目实施;
县级部门责任。县级对项目建设任务进行细化分解,做好项目的管理、验收、资金拨付等工作,适时实地查看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按时保质完成项目建设;
执行单位:省农业农村厅乡村产业发展处
政策解读人及联系方式:冯上金 0791-86234797
(9)省级龙头企业做大扶强项目
①政策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3〕3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5年省级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赣财农指〔2025〕8号)。
②支持方向:支持企业建设标准化加工专用原料基地、提升农产品精深加工能力、加大企业科技创新水平、加强标准制定和强化标准实施。
③支持对象:年销售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且年度增幅超过20%的省内龙头企业。
④实施标准:对符合条件的省级龙头企业,采取先批后建再补方式支持项目建设,每个项目安排省级财政资金500万元。
⑤项目(补贴)负面清单:不得用于建设楼堂馆所、道路等一般性支出,不得用于基本农田、大型水利等生产型基础设施建设,不得列支管理费,不得用于建设追溯系统,不得大量用于购买生产资料。不得重复安排财政其他项目支持的内容。
⑥项目(补贴)实施流程:项目储备、县级申报、市级审核推荐、省级评审立项、推进项目实施、验收、拨付资金。
⑦农业农村部门责任清单:
省级部门责任。省级印发项目实施方案,定期调度项目建设进度,对实施进度严重滞后、建设内容和主体随意调整、绩效目标严重偏离的,有针对性开展项目调研指导,加快推进项目实施。
市级部门责任。市级适时实地查看项目建设进度,指导加快项目实施,对于项目建设进度缓慢的,要及时进行现场指导,积极协调解决项目实施存在的困难问题,加快推进项目实施;
县级部门责任。县级对项目建设任务进行细化分解,做好项目的管理、验收、资金拨付等工作,适时实地查看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按时保质完成项目建设;
执行单位:省农业农村厅乡村产业发展处
政策解读人及联系方式:冯上金 0791-86234797
15.省级智慧农(牧、渔)场建设项目
(1)政策依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数字经济做优做强“一号发展工程”的意见》(赣发〔2022〕4号)。
(2)支持方向:一是支持主体利用5G、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进行智能化改造,建设智慧农(牧、渔)场;二是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主体与主流电商平台合作,拓宽线上农产品销售渠道,发挥生态优势和传统农业优势,建设农副产品电商直播基地;三是支持已获得省级认定的2023-2024年农副产品直采基地主体,提升农副产品品质和品牌效应,拓展农副产品销售渠道,促进优质农副产品进驻头部电商平台及高端商超餐饮。
(3)支持对象:
智慧农(牧、渔)场实施主体应为省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信誉良好、不存在失信等情况的农业主体。
农副产品直播基地建设项目项目实施主体应为省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信誉良好、不存在失信等情况的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农副产品生产供应企业(合作社)。
农副产品直采基地奖补项目主体应为经省级认定的2023-2024年农副产品直采基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信誉良好、不存在失信等情况的主体。
(4)实施标准:1.每个智慧农(牧、渔)场补助规模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30%,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不超过50万元,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土建工程等基础设施和非智能化、非数字化设施设备,软件开发支持资金比例不得超过补助资金的30%。2.农副产品直播基地补助比例不超过总投资的30%,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土建工程等基础设施和购买非电商直播设施设备。3.每个农副产品直采基地奖补50万元,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项目主体开展直采基地标准化建设。
(5)项目(补贴)负面清单:近2年(2024—2025年)发生过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重大动植物疫情疫病、环保和生产安全事故,因失信等原因受到行政处罚。
(6)项目(补贴)实施流程:智慧农(牧、渔)场、农副产品直播基地建设项目由主体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批复实施,设区市农业农村局审核项目实施方案,并将项目批复文件和项目实施方案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项目建成后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重点对项目建设总投资进行审查,验收合格后按程序向项目实施主体拨付补助资金。项目主体在实施过程中应保留好合同、设施设备采购及收货清单、票据、照片 (项目实施前后参照物相同)、视频等各项原始凭证,作为验收的佐证材料。
农副产品直采基地项目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由市级或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对获得省级认定的10个项目主体进行奖补。项目主体应提供2023年以来的农产品直采销售及获得直采平台授牌(或授名)的佐证材料,奖补资金使用按照绿色直采基地建设标准(2025版)对产品标准化、规模化生产进行提升。
(7)农业农村部门责任清单:
省级部门责任。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制定省级智慧农(牧、渔)场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指导市县按照方案要求做好各环节工作。
市级部门责任。市级农业农村局按照方案要求,审核主体实施方案和县级批复文件,指导开展项目实施。
县级部门责任。县级农业农村局负责批复申报主体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实施及项目完成后开展验收。
执行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市场与涉外处
政策解读人及联系方式:戴栋根0791-86219759
16.省级农产品品牌建设项目
(1)政策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七大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赣府字〔2022〕45号)
(2)支持方向:
(一)2024年我省入围全国区域品牌(地理标志农产品)百强的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一是加强爆品品牌打造。支持与阿里、京东、抖音、拼多多等主流电商平台合作,依靠主流电商平台资源将产品信息精准触达给目标用户。通过开展项目建设,实现每个品牌有不少于2款本年度销售额超2000万元的单品“爆品”。二是积极拓展销售市场。支持在主流媒体、社区梯媒、交通枢纽、中心商务区及省内重点报刊杂志等渠道开展品牌宣传,提升品牌形象影响力;支持入驻华润ole'、山姆、盒马等高端和知名连锁商超及米其林、黑珍珠等高端和知名连锁餐饮平台,推动我省优质农产品品牌出圈,实现每个品牌本年度有3-5款产品入驻。
(二)“赣鄱正品”第五批认定品牌。一是加强爆品品牌打造。支持品牌经营主体紧盯市场及用户需求,加强与阿里、京东、抖音、拼多多等主流电商平台合作,依靠主流电商平台资源将产品信息精准触达给目标用户。通过开展项目建设,每个“赣鄱正品”认定品牌经营主体必须实现本年度品牌销售额超500万元,且有1款销售额超300万元以上的单品“爆品”。二是积极拓展销售市场。支持认定品牌在主流媒体、社区梯媒、交通枢纽、中心商务区及省内重点报刊杂志等渠道开展品牌宣传,提升品牌形象影响力;支持产品包装升级,印制“赣通码”,实现复购码、溯源码双码合一;支持认定品牌积极入驻华润ole'、山姆、盒马等高端和知名连锁商超及米其林、黑珍珠等高端和知名连锁餐饮平台,实现每个“赣鄱正品”认定品牌经营主体本年度有1-2款产品入驻。
(3)支持对象:2024年我省入围全国区域品牌(地理标志农产品)百强的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赣鄱正品”第五批认定品牌。
(4)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1.我省入围2024年全国区域品牌(地理标志农产品)百强榜的6个品牌补助800万元,其中,重复上榜的赣南脐橙、南丰蜜桔、庐山云雾茶、赣南茶油、狗牯脑茶每个奖补100万元,新上榜的婺源绿茶奖补300万元。2.第五批125个“赣鄱正品”新认定品牌,每个品牌补贴30万元。
(5)项目(补贴)负面清单:奖补品牌近3年(2023—2025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重大动植物疫情疫病、环保和生产安全事故,未因失信等原因受到行政处罚。
(6)项目(补贴)实施流程:
各设区市按照2024年我省入围全国区域品牌(地理标志农产品)百强的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第五批125个“赣鄱正品”新认定品牌入围数量,分配各县(市、区)项目资金和建设数量。项目实施完成并满足销售额、“爆品”打造及入驻高端和知名商超、餐饮平台条件,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验收通过后获得奖补资金。
(7)农业农村部门责任清单:
省级部门责任。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申请项目资金、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指导各设区市按照项目实施要求做好各环节工作。
市级部门责任。市级农业农村局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和通知要求,根据建设任务数分配至各县(市、区),完成项目实施方案审核工作。
县级部门责任。县级农业农村局按照市级农业农村局部署要求,具体完成本县区项目批复、实施、备案、验收等各项工作。
执行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市场与涉外处
政策解读人及联系方式:郑军 0791-86238517
17.省级农业招商引资补助项目
(1)政策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3〕3号)。
(2)支持方向:农业招商引资项目。
(3)支持对象:2023年全省农业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建设主体。
(4)实施标准:对年度实际投资超过5亿元(含5亿元),按实际投资的5‰比例给予奖励。实际投资是指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建设主体推进项目建设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总额。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原材料购买费,土地购置费,建设期利息,铺底流动资金,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税费,以及其他可以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的相关费用等,不包括我省各级政府性投入。
(5)项目(补贴)负面清单:近3年(2023—2025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重大动植物疫情疫病、环保和生产安全事故,未因失信等原因受到行政处罚。
(6)项目(补贴)实施流程:1.投资建设主体向县农业农村局提供2023年签约项目年度固定资产投资专项审计结果的明细材料;2.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对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3.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对材料审查后,按程序下拨资金到项目实施县;4.县农业农村局会商县财政局,按程序将财政资金拨付给补助主体。
(7)农业农村部门责任清单:
省级部门责任。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确定补助对象,印发项目实施方案,指导市、县农业农村局做好项目组织实施;
市级部门责任。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补贴主体提供的审计材料进行审查;
县级部门责任。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补贴主体提供的审计材料进行初审,并按要求拨付补助资金,指导主体将补助资金用于支持企业贷款贴息、技术改造、设备升级和标准制定,完成项目绩效目标。
执行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市场与涉外处
政策解读人及联系方式:张志强 0791-88853821
18.省级农产品田间移动仓储保鲜设施建设项目
(1)政策依据:《江西省关于支持冷链物流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赣府厅发〔2024〕13号)。
(2)支持方向:农产品田间移动仓储保鲜设施建设。
(3)支持对象:全省农业经营主体。
(4)实施标准:支持50个农业经营主体实施2025年省级农产品田间移动仓储保鲜设施建设项目,每个建设主体补助资金50万元,原则上每个主体总体建设资金不低于167万元。具体要求:1.每个主体建设不少于5个移动仓储保鲜设施(以40英尺规格智能移动冷库为主,20英尺规格智能移动冷库、移动冷藏车为辅);2.移动仓储保鲜设施必须具备远程控制、智能监测(含实时温湿度、实时位置、机组启停、设备能耗)等管理功能,且支持数据与全省统一的农产品冷链信息化平台对接;3.相关配套设备可以是冷库货架、冷库牵引车、冷库吊车、叉车、周转筐等。
(5)项目(补贴)负面清单:近2年(2024—2025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重大动植物疫情疫病、环保和生产安全事故,未因失信等原因受到行政处罚。
(6)项目(补贴)实施流程:1.建设主体完成项目建设后,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验收申请;2.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组织具有相应专业水平、评估(审计、造价咨询)资质的第三方进行项目建设总投资审查。县农业农村局根据主要技术参数、注意事项,特别是监测感知设备是否接入省级农产品冷链管理平台进行验收;3.验收合格后,县农业农村局会商县财政局,按程序和时限要求拨付补助资金给项目实施主体。
(7)农业农村部门责任清单:
省级部门责任。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确定补助对象,印发项目实施方案。
市级部门责任。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县农业农村局资金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核把关,指导县农业农村局做好项目组织实施。
县级部门责任。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项目验收和资金拨付。
执行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市场与涉外处
政策解读人及联系方式:张志强 0791-88853821
19.省级农产品产地仓储保鲜设施改造提升项目
(1)政策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七大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赣府字〔2022〕45号)。
(2)支持方向:农产品产地仓储保鲜设施信息化改造提升。
(3)支持对象:2021—2022年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实施的农产品产地仓储保鲜设施项目建设主体。
(4)实施标准:每个冷库加装1套数字监测设备,实现对冷库温湿度、能耗实时监测。根据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2021—2022年实施的农产品产地仓储保鲜设施项目冷库数量,分配项目资金。
(5)项目(补贴)负面清单:已拆除或停止使用的冷库不纳入补助范围。
(6)项目(补贴)实施流程:1.县农业农村局通过统一采购方式确定服务商,负责辖区内项目冷库数字化监管设备的采购和装配,同时做好与“云上赣农”平台的数据接入工作;3.项目完成后,建设主体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验收申请,县农业农村局根据主要技术参数和采购发票等,特别是监测感知设备是否接入省级农产品冷链管理平台进行验收。3.验收合格后,县农业农村局会商县财政局,按程序和时限要求拨付补助资金给项目实施主体。
(7)农业农村部门责任清单:
省级部门责任。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资金分配,印发项目实施方案,指导市、县农业农村局做好项目组织实施;
市级部门责任。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项目执行进度的调度,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
县级部门责任。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项目验收和资金拨付。
执行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市场与涉外处
政策解读人及联系方式:张志强 0791-88853821
20.省级农业国际贸易项目
(1)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实施意见》(赣发〔2025〕1号)  
(2)支持方向:一是支持主体对接国际标准,获得国际认证,促进更多转口贸易转化为自营出口;二是支持主体参加国(境)外重点涉农展会和农产品国际贸易展销对接会等经贸活动,参加农业走出去相关培训活动,熟悉国际贸易规则、通关程序,开拓国际市场;三是支持主体建设海外仓,发展跨境电商,加大海外宣传力度,打造国际品牌;四是支持主体组建农产品进出口贸易公司,为农产品出口和对外投资提供国际形势分析、贸易需求发布、订单对接、全省拢货出口等外贸综合服务。通过项目建设,2025年每个省级优质主体农产品出口额达110万美元,且出口额增幅达10%,参加国(境)外展会、农业“走出去”培训等活动至少1次以上。
(3)支持对象:支持我省培育100个省级农业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优质主体(“简称省级优质主体”),主要是指在农业国际贸易中产业聚集度高、生产标准高、出口附加值高、品牌认可度高、生产服务水平高的生产型、加工型、贸易型和外贸综合服务型主体。评选条件:一是我省已获得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农业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基地和纳入农业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基地管理体系的8个主体,可直接纳入各设区市的“省级优质主体”。二是各设区市以南昌海关统计的2024年企业农产品出口数据为依据,按企业农产品出口额从高到低排序(出口额原则上达到100万美元),确定“省级优质主体”。三是主体应为省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信誉良好,不存在失信、违法等情况的主体。
(4)实施标准:2025年项目总金额为1755万元,根据《江西省省级农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资金按照因素法分配,支持培育100个“省级优质主体”。各设区市对单个“省级优质主体”的补贴金额需平均分配,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
(5)项目(补贴)负面清单:近2年(2024—2025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重大动植物疫情疫病、环保和生产安全事故,未因失信等原因受到行政处罚。
(6)项目(补贴)实施流程:各设区市按照我省优质主体的培育要求,严格遵守标准和程序,按照项目资金分配和建设数量,完成专家评审和公示后,确定本地区省级优质主体。100家认定的省级优质主体纳入动态管理体系,有效期3年;期满不符合培育目标的,不再纳入培育计划。有效期内,相关主体可以使用“省级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优质主体”参加国内外有关展会、推介活动,提高辨识度,增强传播力。
(7)农业农村部门责任清单:
省级部门责任。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申请项目资金、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省级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优质主体培育通知,指导各设区市按照项目实施要求做好各环节工作。
市级部门责任。市级农业农村局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和通知要求,根据建设任务数完成省级优质主体储备、申报、评审、公示、备案、验收等各项工作。
县级部门责任。县级农业农村局按照市级农业农村局部署要求,具体完成本县区优质主体的储备、申报工作,协助完成备案、验收等各项工作。
执行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市场与涉外处
政策解读人及联系方式:卢群 0791-86261147
21.渔业绿色循环发展试点项目
(1)政策依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2021〕41号)。
(2)支持方向:重点围绕养殖生产基础设施条件提升(池塘养殖、工厂化养殖)、水产苗种生产力能力提升、生产服务保障能力(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生动物防疫、产业链打造、信息化管理、注重联农带农)等方面开展。
(3)支持对象:经农业农村部审批备案同意建设的渔业绿色循环发展试点县区内相关渔业经营主体。
(4)实施标准:要求项目县编制渔业绿色循环发展试点项目实施方案,项目规划中央补助资金按照1亿元资金规模匡算,今年第一个年度试点项目安排5010万元,后续资金根据验收情况,分类分档确定奖励资金规模;试点验收不合格的,将取消试点资格,并视情况扣回前期已拨付的补助资金)。试点县根据已有基础和实际需求选择建设内容:1.养殖生产基础设施条件提升,一是池塘养殖,二是工厂化养殖。2.水产苗种生产能力提升。3.生产服务保障能力提升,一是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必选项,已配齐相关设备的除外),二是水生动物防疫。三是产业链打造。四是信息化管理。五是注重联农带农。原则上70%以上补助资金用于养殖生产基础设施条件提升和水产苗种生产能力提升。池塘养殖补助标准不超过3000元/亩;工厂化养殖和水产苗种生产补助比例不超过其项目总投资的30%。3年内财政资金已支持的建设内容不予重复支持。
(5)项目(补贴)负面清单:对建设期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项目实施资格:1.发生重大渔业生产安全、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等重大负面舆情事件,侵占渔民权益、损害渔民利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2.虚构申报材料,虚填指标数据,弄虚作假骗取项目或通过绩效评估的;3.2次绩效评估未通过的。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不得用于建设楼堂馆所、市政道路、农村公路,不得用于一般性支出和列支管理费、列支项目咨询费和项目论证评审费,不得用于“三保”和政府债务还本付息。三年内财政资金已支持的建设内容不予重复支持。
(6)项目(补贴)实施流程:省级发布项目储备指南—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辖区内相关主体申报并编制《江西省XX县(市、区)渔业绿色循环发展试点实施方案》—经市级审核遴选推荐、省级评审后纳入项目储备库,并根据农业农村部下达指标择优推荐申报—经农业农村部——县级从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遴选项目进行安排。
(7)农业农村部门责任清单:
省级部门责任。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谋划项目政策、发布项目指南,确定项目储备方案、数量和要求,指导督促设区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开展下年度行业项目申报,负责项目储备入库审核,制定全省项目实施方案及绩效目标分解;
市级部门责任。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县级开展项目申报储备及初审,根据项目储备情况,制定全市项目实施方案及绩效目标分解,做好项目日常调度、指导及监管,负责本层级职责范围内的项目批复及验收;
县级部门责任。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相关渔业经营主体及涉渔单位开展项目申报储备,遴选确定支持项目,落实设区市分解下达的绩效目标任务,负责指导、督促和推进辖区内项目实施工作,强化日常调度和掌握项目实施情况,及时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问题,健全项目管理台账,组织项目实施主体在监管平台填报更新项目实施数据情况,负责本层级职责范围内的项目批复及验收。
执行单位:省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处
政策解读人及联系方式:曾智勉 0791-86213262
22.现代渔业装备设施项目
(1)政策依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2021〕41号)
(2)支持方向:重点包括支持水产品清洗、分级、分割、包装、低温暂养、保鲜冷冻、副产品利用、废水处理、信息化等设施设备的购置补助。
(3)支持对象:一是地方政府高度重视,有明确的农产品(水产品)加工产业发展意见或规划,已形成有效的组织协调机制。二是水产品加工业发展基础较好,已形成一定的产业规模。三是优先考虑水产养殖主产县、具备农产品(水产品)加工园区的县(市、区)的相关渔业生产经营主体。
(4)实施标准:项目补助上限不超过设施设备购置总价格的30%,单个项目实施单位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5)项目(补贴)负面清单: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不得用于建设楼堂馆所、市政道路、农村公路,不得用于一般性支出和列支管理费、列支项目咨询费和项目论证评审费,不得用于“三保”和政府债务还本付息。三年内财政资金已支持的建设内容不予重复支持。
(6)项目(补贴)实施流程:省级发布项目储备指南—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相关主体开展项目申报储备—市、省级审核储备入库—省市逐级分解下达资金——县级从项目储备库中遴选确定项目。
(7)农业农村部门责任清单:
省级部门责任。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谋划项目政策、发布项目指南,确定项目储备方案、数量和要求,指导督促设区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开展下年度行业项目申报,负责项目储备入库审核,制定全省项目实施方案及绩效目标分解;
市级部门责任。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县级开展项目申报储备及初审,根据项目储备情况,制定全市项目实施方案及绩效目标分解,做好项目日常调度、指导及监管,负责本层级职责范围内的项目批复及验收;
县级部门责任。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相关渔业经营主体及涉渔单位开展项目申报储备,遴选确定支持项目,落实设区市分解下达的绩效目标任务,负责指导、督促和推进辖区内项目实施工作,强化日常调度和掌握项目实施情况,及时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问题,健全项目管理台账,组织项目实施主体在监管平台填报更新项目实施数据情况,负责本层级职责范围内的项目批复及验收。
执行单位:省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处
政策解读人及联系方式:曾智勉 0791-86213262
23.渔业发展项目
(1)政策依据:《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5年全省农业产业发展专项(渔业产业发展)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农规计字〔2025〕9号)
(2)支持方向:(一)设施渔业基地建设。重点支持池塘工程化、工厂化、陆基圆桶等设施化养殖基地建设及改造提升,以及生产所需精准投饲、智能增氧、水质监控、尾水处理等设施装备建设。(二)大水面生态渔业试点建设。重点支持条件较为成熟的湖库开展大水面生态渔业试点。(三)稻渔综合种养整县推进县建设。按照整县推进原则,重点扶持地方围绕本地稻渔优势养殖品种,提升苗种生产能力、扩大种养面积、延伸产业链条、提升综合效益。
(3)支持对象:全省渔业经营主体。
(4)实施标准:1.设施渔业基地建设。单个项目财政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项目补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要求设施渔业基地必须配备养殖尾水处理设施,或确保新建的养殖尾水处理设施有效运行,且无违规用地问题。2.大水面生态渔业试点建设。补助范围包括购置和改造养殖、防逃、起捕、暂养、包装、加工及冷储、水上浮桥、库房管理等生产所需的配套设施;完善水质及环境监测等渔业信息化设施设备;开展生态容量评估。单个大水面生态渔业湖库申报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100万元,项目补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要求实施主体与大水面管理单位已建立长期稳定承包关系,大水面的管理权、经营权等权责清晰,且依法依规实施增养殖面积2000亩以上。3.稻渔综合种养整县推进县建设。支持稻渔综合种养基地沟坑开挖、进排水改造、田埂加高、防逃设施等养殖基础设施建设,苗种场生产设施和装备配套建设,新建、改造提升加工生产线,支持加工及冷藏保鲜设施购置、交易平台建设等。单个稻渔产业整县推进县补助资金不超过300万元,其中新增稻渔综合种养面积按400元/亩进行补助,其他项目补助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按照因素法下达任务,要求发展集中连片综合种养基地符合《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SC/T 1135.1-2017)》要求。
(5)项目(补贴)负面清单:财政奖补资金不得用于建设楼堂馆所、市政道路、农村公路,不得用于一般性支出和列支管理费、列支项目咨询费和项目论证评审费,不得用于“三保”和政府债务还本付息。三年内财政资金已支持的建设内容不予重复支持。
(6)项目(补贴)实施流程:省级发布项目储备指南—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相关主体开展项目申报储备—市、省级审核储备入库—省市逐级分解下达资金——县级从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遴选项目进行安排。
(7)农业农村部门责任清单:
省级部门责任。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谋划项目政策、发布项目指南,确定项目储备方案、数量和要求,指导督促设区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开展下年度行业项目申报,负责项目储备入库审核,制定全省项目实施方案及绩效目标分解;
市级部门责任。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县级开展项目申报储备及初审,根据项目储备情况,制定全市项目实施方案及绩效目标分解,做好项目日常调度、指导及监管,负责本层级职责范围内的项目批复及验收;
县级部门责任。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相关渔业经营主体及涉渔单位开展项目申报储备,遴选确定支持项目,落实设区市分解下达的绩效目标任务,负责指导、督促和推进辖区内项目实施工作,强化日常调度和掌握项目实施情况,及时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问题,健全项目管理台账,组织项目实施主体在监管平台填报更新项目实施数据情况,负责本层级职责范围内的项目批复及验收。
执行单位:省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处
政策解读人及联系方式:曾智勉0791-86213262
24.中央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预算项目
(1)政策依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2021〕41号)。
(2)支持方向:以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两部分组成,共14个支持方向,其中约束性任务8项:主要包括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水产养殖尾水治理、养殖尾水排放监测、稻渔综合种养、渔业三产融合、基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提升、水生生物资源监测、禁捕智能管控数据服务。指导性任务6项:主要包括水产生态健康养殖、渔业科技创新及推广应用、渔业数字化建设、渔业资源养护、渔业统计、支持其他渔业渔政高质量发展事项。
(3)支持对象:渔业经营主体、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涉渔科研院所及技术推广机构等。
(4)实施标准:约束性任务如下:1.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原则上每亩补助标准不超过4000元,实施主体自筹资金重点用于池塘清淤且不少于财政补助资金的25%。三年内已完成中央、省级资金支持的标准化改造项目的池塘不得再次申报。2.水产养殖尾水治理。3.养殖尾水排放抽样检测。4.稻渔综合种养。5.渔业三产融合。6.基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提升。7.水生生物资源调查监测。7.禁捕智能管控数据服务。指导性任务如下:9.水产生态健康养殖。10.渔业科技创新及推广应用。11.渔业数字化建设。12.渔业资源养护。一是支持“五河”流域禁捕退捕相关县(市、区)统筹用于禁捕退捕工作,安排用于禁捕退捕工作的经费不得超过分配资金总量的30%。二是支持按要求开展保护区专项整治,包括配备、更新或维护界标界碑、宣传栏、巡护装备等设施;三是支持增殖放流平台(基地)建设。四是支持做好江豚等珍稀濒危物种保护救助(含长江江豚保护基地建设)。五是支持渔政执法能力提升和装备建设,完善鄱阳湖蛇山岛联谊联防渔政执法设施建设及维护。六是支持开展水生生物完整性评价和禁渔效果评估,实施水生生物标本库/科普馆建设,开展水生生物保护宣传。13.渔业统计工作。支持保障渔业法定统计、渔民家庭收支调查等工作相关支出。14.支持其他渔业渔政高质量发展事项。一是支持各地开展水产健康养殖技术、规范投入品使用等渔业高质量发展技术培训;二是支持各地举办全国放鱼日、江豚保护日、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现场推进会等渔业渔政相关重大会议活动;三是支持保障完成农业农村部、省级部署的相关渔政执法巡查巡航任务;四是支持保障水生动物疫病防疫、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制度实施。五是保障落实好国家、省委、省政府渔业渔政工作部署及政策要求,完成相关工作任务目标。
(5)项目(补贴)负面清单: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不得用于建设楼堂馆所、市政道路、农村公路,不得用于一般性支出和列支管理费、列支项目咨询费和项目论证评审费,不得用于“三保”和政府债务还本付息。三年内财政资金已支持的建设内容不予重复支持。
(6)项目(补贴)实施流程:省级按因素法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制定资金支持方向,分解下达资金任务及绩效指标—设区市根据资金任务及绩效指标分解下达至县级—县级统筹本辖区内项目需求和资金任务及绩效指标,择优遴选安排项目。
(7)农业农村部门责任清单:
省级部门责任。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谋划项目政策、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和支持方向、制定全省项目实施方案、约束性任务及绩效目标分解;
市级部门责任。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制定全市项目实施方案及绩效目标分解,做好项目日常调度、指导及监管,负责本层级职责范围内的项目批复及验收;
县级部门责任。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相关渔业经营主体及涉渔单位开展项目申报,遴选确定支持项目,落实设区市分解下达的绩效目标任务,负责指导、督促和推进辖区内项目实施工作,强化日常调度和掌握项目实施情况,及时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问题,健全项目管理台账,组织项目实施主体在监管平台填报更新项目实施数据情况,负责本层级职责范围内的项目批复及验收。
执行单位:省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处
政策解读人及联系方式:曾智勉0791-86213262
25.生猪良种补贴
(1)政策依据:《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41号)、《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5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5〕9号)、《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做好2024年支持畜牧业发展政策任务实施工作的通知》(农牧便函〔2024〕502号)。
(2)支持方向:在22个国家级生猪调出大县实施生猪良种补贴。重点支持使用良种精液开展人工授精的中小养殖场(户)和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对自有种公猪站的规模养殖场和种猪场不予补贴。补贴品种为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的生猪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和引入品种。
(3)支持对象:对购买使用良种猪精液开展人工授精的母猪养殖场(户)给予适当补助,重点支持中小养殖场(户)。
(4)实施标准:支持国家级生猪调出大县对使用良种精液开展人工授精的中小养殖场(户)和生猪产能调控基地进行适当补助。按能繁母猪不高于80元/头标准予以补贴。
(5)项目(补贴)负面清单:生产过程中存在违反耕地保护情形、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情况的主体不得参与项目申报。
(6)项目(补贴)实施流程:
1.各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制定生猪良种补贴实施方案,细化实施区域、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审核程序、资金拨付等内容。同时,各项目县开展宣传,组织符合补贴政策的养殖场(户)参与申报。
2.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养殖场(户)申报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对拟补贴对象和补贴金额在当地农业农村官网或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3.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场到户,并将相关材料存档备查。
(7)农业农村部门责任清单:
省级部门责任。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定期开展督促、调度、培训及指导服务等日常工作。
市级部门责任。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制定生猪良种补贴实施方案。要安排专人负责,采取日常监管、重点调度、绩效评价等方式,定期调度项目推进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和风险进行研判和督促整改。
县级部门责任。项目县要压实自身属地管理责任,坚持常态化调度,定期通过“农业农村转移支付管理平台”报送项目最新进展,确保项目实施进度。负责项目申报材料核实及补贴情况公示,完成资金拨付到场到户。
执行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处
政策解读人及联系方式:梁树林 0791-88863151
26.肉牛肉羊增量提质
(1)政策依据:《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41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肉牛肉羊增量提质行动的通知》(农办牧〔2021〕31号)、《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5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5〕9 号)。
(2)支持方向:支持肉牛肉羊产业发展基础相对较好的牛羊大县实施整县推进发展战略。主要用于支持肉牛肉羊大县规模牛羊养殖场标准化建设、母畜扩群提质、人工饲草种植与加工等。
(3)支持对象:对开展饲草种植和肉牛肉羊养殖的规模养殖场、家庭牧场或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给予补助,享受补助的养殖场(户)、家庭牧场和专业合作社要在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平台登记备案,规模标准原则上肉牛年出栏不低于50头、肉羊年出栏不低于300只。
(4)实施标准:肉牛大县重点支持肉牛规模养殖场和母牛适度规模场(户)建设、能繁母牛“见犊补母”、人工饲草种植与加工、肉牛冻精补贴等。肉羊大县重点支持肉羊规模养殖场、人工饲草种植与加工、引进良种母羊补贴等。原则上对单个项目主体补助资金不超过当年新增总投资额度的30%,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5)项目(补贴)负面清单:生产过程中存在违反耕地保护情形、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情况的主体不得参与项目申报。
(6)项目(补贴)实施流程:
1.各项目县编制实施方案,细化建设内容、投资概算、进度安排、保障措施等内容,并落实“一场一策”要求,细化单个建设主体建设方案。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开展项目实施方案评审并将修改完善后的实施方案和批复文件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2.项目县在完成全部建设任务,县级初验合格后,向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由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专家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3.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场到户,并将相关材料存档备查。
(7)农业农村部门责任清单:
省级部门责任。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项目统筹,定期开展督促、调度、培训及指导服务等日常工作。
市级部门责任。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项目实施与验收、绩效自评、监督指导等工作。采取日常监管、重点调度、绩效评价等方式,定期调度项目推进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和风险进行研判和督促整改。负责项目复验,将验收情况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县级部门责任。项目县负责具体项目实施,要压实自身属地管理责任,坚持常态化调度,定期通过“农业农村转移支付管理平台”报送项目最新进展,确保项目实施进度。负责项目初验,完成资金拨付到场到户。
执行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处
政策解读人及联系方式:梁树林 0791-88863151
27.蜂业质量提升行动
(1)政策依据:《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41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实施蜂业质量提升行动的通知》(农办牧〔2022〕12号)、《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做好2024年支持畜牧业发展政策任务实施工作的通知》(农牧便函〔2024〕502号)。
(2)支持方向:一是支持养蜂大县围绕蜂业“三品一标”开展基地建设、蜂种培优、品质提升和品牌打造。二是支持开展高效授粉技术推广。
(3)支持对象:对开展蜂业“三品一标”基地建设、提供专业化授粉服务的企业或合作社等社会化服务组织给予适当补助。其中,蜂授粉补助对象年提供授粉蜂群数量不少于2000群。对项目省份依托技术支撑机构或科研院校完善技术规程,开展技术推广和培训、授粉效果评估等,给予必要支持。
(4)实施标准:一是支持养蜂大县全产业链建设,结合本地养蜂业发展实际,选择养蜂业发展大县,发展高效优质蜂产业,开展蜜蜂遗传资源保护利用、蜜蜂良种繁育体系完善、养殖设施装备水平改善、标准化生产和质量安全控制体系构建、成熟蜂蜜生产示范和品牌培育、蜂农防灾减灾等工作,打造产加销一体、一二三产业融合的全产业链发展模式。二是支持高效授粉技术推广,选择1-2种蜂授粉发展前景广阔的优势农作物,集中连片推广农作物高效蜂授粉,培育市场化授粉模式,加快蜂授粉技术推广普及。全产业链发展方面,按养蜂基地建设数量20万元/个,企业带动与品牌建设35万元/个的标准进行补助。蜂授粉技术推广方面,按培育市场化授粉模式30万元/个,授粉85元/亩的标准进行补助。
(5)项目(补贴)负面清单:生产过程中存在违反耕地保护情形、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情况的主体不得参与项目申报。
(6)项目(补贴)实施流程:
1.各项目县编制实施方案,细化建设内容、投资概算、进度安排、保障措施等内容,并落实“一场一策”要求,细化单个建设主体建设方案。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开展项目实施方案评审并将修改完善后的实施方案和批复文件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2.项目县在完成全部建设任务,县级初验合格后,向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由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专家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3.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场到户,并将相关材料存档备查。
(7)农业农村部门责任清单:
省级部门责任。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项目统筹,定期开展督促、调度、培训及指导服务等日常工作。
市级部门责任。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项目实施与验收、绩效自评、监督指导等工作。采取日常监管、重点调度、绩效评价等方式,定期调度项目推进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和风险进行研判和督促整改。负责项目复验,将验收情况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县级部门责任。项目县负责具体项目实施,要压实自身属地管理责任,坚持常态化调度,定期通过“农业农村转移支付管理平台”报送项目最新进展,确保项目实施进度。负责项目初验,完成资金拨付到场到户。
执行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处
政策解读人及联系方式:梁树林 0791-88863151
28.耕地质量提升示范项目 
(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意见》。
(2)支持方向:一是耕地退化问题明显。县域内退化耕地相对集中连片面积大,土壤退化问题对进一步提升粮食产能制约作用明显。二是地方政府积极性高。县级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耕地质量建设保护工作。三是统筹实施能力较强。县域耕地质量保护提升工作机制健全,耕地质量提升工作可与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有效结合、相得益彰;实施期间可有效统筹实施种养结合、秸秆还田、轮作休耕等耕地地力提升措施,发挥叠加效应。四是工作基础相对扎实。当地具有耕地质量提升实践基础和一定规模的应用成效,初步探索形成适宜的耕地质量提升技术模式,能够将单项技术进行集成应用。五是示范带动作用显著。通过连续实施,能探索出可持续推进的工作机制。项目区耕地质量退化问题能够得到有效遏制,耕地土壤肥力得到恢复,对当地粮食等大宗农产品单产、整体产能提升作用较为明显。
(3)支持对象:全省18个农业县。
(4)实施标准:全省18个农业县,补助标准是亩均250元。
(5)项目负面清单: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或因项目实施不力、进度缓慢、效果不佳、验收不通过等。
(6)项目实施流程:①项目储备。按照县级申报、市级审核推荐、省级评审比选的程序开展项目立项。②资金下达。根据各项目县实施面积及支持标准下达资金。③组织实施。项目县编制3年总体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方案,打造示范样板、做好田间试验与效果评价。④项目县报送项目总结报告、专项评价报告、工作和技术总结、绩效自评,完成项目验收。
(7)农业农村部门责任清单:
省级部门责任。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及比选、监督管理、调度和技术指导,组织项目抽查。
市级部门责任。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项目日常监督管理,配合开展项目申报及审核,组织开展项目验收。
县级部门责任。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具体实施,编制3年和年度实施方案、定期报送项目进展、资金、实施等情况,组织项目自验。
执行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农田建设管理处
政策解读人及联系方式:罗涛 0791-86399251
29.酸化耕地治理重点县建设 
(1)政策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酸化耕地治理重点县建设的通知》(农办建〔2023〕3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2024年酸化耕地治理重点县建设工作的通知》(农办建〔2024〕5号)《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等。
(2)支持方向:针对长江中下游、西南、华南等南方粮食主产区pH值<5.5的强酸性耕地,农业农村部在15个省启动酸化耕地治理重点县建设。通过施用石灰、有机肥、秸秆还田、绿肥种植等综合措施,目标用3年时间使项目区土壤pH值平均提高0.5个单位,亩均粮食产能提升10%以上,耕地质量等级提升0.5等左右,打造酸化耕地治理样板区。
(3)支持对象:全国酸化耕地治理重点县。
(4)实施标准:全国酸化耕地治理重点县,拟实施治理的强酸性耕地面积达8万亩以上,补助标准是亩均125元。
(5)项目负面清单:组织实施不力、进展缓慢、效果不佳等。
(6)项目实施流程:①项目储备。按照县级申报、市级和省级审核推荐、部级评审比选。②资金下达。根据项目批复情况下达中央资金。③组织实施。项目县编制3年总体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方案,实施不少于8万亩的酸化耕地治理面积;开展田间试验及效果评价。④项目县报送项目总结报告、专项评价报告、工作和技术总结、绩效自评,在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管理平台完成实施范围上图入库,完成项目验收。
(7)农业农村部门责任清单:
省级部门责任。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及审核,项目监督管理、调度和技术指导,组织项目验收。
市级部门责任。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项目日常监督管理,配合开展项目申报及审核,组织开展项目核验。
县级部门责任。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具体实施,编制3年和年度实施方案、定期报送项目进展、资金、实施等情况,组织项目自验自评。
执行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农田建设管理处
政策解读人及联系方式:罗涛 0791-86399251
四、农业绿色发展项目
30.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
(1)政策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21〕10号)、《2025年江西省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项目实施方案》。
(2)支持方向:主要对粪肥还田收集处理、施用服务等重点环节予以补奖。
(3)支持对象:支持对象主要是提供粪污收集处理服务的企业、合作社等主体以及提供粪肥还田服务的社会化服务组织。
(4)实施标准:项目实施范围为省内12个中央财政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县,包括武宁县、都昌县、渝水区、余江区、丰城市、高安市、上高县、万载县、吉安县、新干县、安福县、定南县。补奖政策实施范围仅限耕地和园地。根据粪污类型、运输距离、施用方式、还田数量等合理测算各环节补助标准,探索分作物、分粪肥种类精准补奖模式,对提供全环节服务的专业化服务主体,可依据还田面积按亩均标准打包补奖。根据前四年试点粪肥还田成本综合测算,可对补助标准进行适当调整,鼓励粪肥还田向大田粮食作物倾斜。对商品有机肥使用补奖,仅限于试点县域内畜禽粪污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商品有机肥,且补奖总额不得超过项目补贴总额的10%(不超过100万元)。
(5)项目(补贴)负面清单:养殖主体畜禽粪污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对提供粪污收集和处理服务的养殖企业;粪肥还田利用机械;补奖政策实施范围为草场草地的。
(6)项目(补贴)实施流程:补奖资金使用执行《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补奖方案具体由各试点县农业农村部门制定,流程包括:县农业农村部门发布遴选公告→潜在支持对象参与遴选→遴选确定支持对象→支持对象开展粪肥还田作业→县农业农村部门核验→公示→补奖资金发放。
(7)农业农村部门责任清单:
省级部门责任。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全省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项目实施方案制定、项目监督实施、政策咨询、项目实施效果评估。
市级部门责任。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督促指导试点县制定县级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总结报送等工作。
县级部门责任。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制定县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粪肥还田监管、粪肥质量抽检、粪肥还田技术指导、补奖资金发放等工作。
执行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种植业和农垦处
政策解读人及联系方式:朱安繁 18970899270
31.绿色有机名特优新农产品认证奖补
(1)政策依据:《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5年农产品质量安全项目实施方案等2个方案的通知》(赣农规计字〔2025〕11号)中的《2025年省部共建项目实施方案》。
(2)支持方向:2025年省级财政统筹资金用于绿色有机名特优新农产品等认证登记奖补,推动绿色优质农产品“量”“质”齐升,推进省部共建江西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试点省工作取得成效。
(3)支持对象: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11月30日之内,通过绿色有机农产品认证(境外有机认证机构认证的产品除外)、名特优新农产品收集登录、纳入中国农耕农品记忆索引名录、获得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认定(经我省农业农村系统推荐上报并经中国绿色食品协会许可)的申报主体;新认定、续报的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新认定的全国有机农产品基地。
(4)实施标准:对新增绿色食品、名特优新农产品、2024年和2025年纳入中国农耕农品记忆索引名录每个奖补1.5万元,新增有机农产品每个奖补1万元,绿色续展和有机再认证每个奖补0.5万元,另统筹兼顾支持发展GAP(良好农业规范)、特质农品等。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基地每新增1个奖补10万元、续报1个奖补5万元,全国有机农产品基地每新增1个奖补10万元。
(5)项目(补贴)负面清单:对未纳入大数据平台管理、产品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风险等级评定为C级、不接受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伪造假冒证书的申报主体,一律不予奖补。
(6)项目(补贴)实施流程:采取自主申请、层层把关、逐级上报的程序。①主体申请。申报主体如实填写《2025年江西省绿色有机名特优新农耕农品农产品认证奖补申请表》,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向所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全国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由所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填报《江西省全国绿色有机(生产)基地建设奖补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设区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奖补申请。②资格审定。绿色有机名特优新农耕农品认证奖补,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申请对象开展产地检查,审核意见报设区市农业农村局。设区市农业农村局对县级上报情况进行审定、公示,确定奖补对象后拨付奖补资金。全国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奖补,由设区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审核验收后进行奖补。③省级备案。设区市农业农村局将本辖区内认证奖补情况报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备案。
(7)农业农村部门责任清单:
省级部门责任。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统筹并协调下达省级财政奖补资金,负责制定下发年度项目实施方案,负责巡查指导、统筹协调推进项目实施,负责项目实施情况汇总备案。
市级部门责任。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接本级财政部门落实资金,负责对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上报的奖补申请进行审定、公示,并确定奖补对象,负责对全国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审核验收,负责协调拨付奖补资金,负责巡查指导、统筹协调推进项目实施,负责项目绩效评价,负责项目实施情况汇总报备。
县级部门责任。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符合条件的主体进行申请,负责申请材料把关并对申请对象开展产地检查,负责及时拨付奖补资金,负责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大数据监管平台和厅资金监管平台及时填报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负责总结整理项目建设经验做法并进行宣传。
执行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政策解读人及联系方式:吴官胜 0791-86110058
32.地膜科学使用回收
    (1)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5年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5〕16号)、《关于做好2025年度地膜科学使用回收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的函》(农科(资环)函〔2025〕2号)、《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赣财农〔2024〕1号)。
(2)支持方向:以加快推进农业绿色低碳转型和加快乡村生态振兴为导向,从加厚高强度地膜使用和全生物降解地膜替代两个方向协同发力、有序推进,聚焦主要覆膜地区、重点作物、关键环节,因地制宜、精准施策,加快构建废旧地膜科学使用回收处置长效机制。
(3)支持对象:主要是承担任务的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其他相关单位。
(4)实施标准:在全省科学有序推广加厚高强度地膜和全生物降解地膜。以覆膜大县为重点,在蔬菜、玉米等作物上,用于支持引导使用0.015毫米及以上、覆盖使用时间和力学性能指标不低于《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GB13735-2017)国家标准中I类地膜要求的加厚高强度地膜;聚焦花生、烟草、马铃薯、设施蔬菜等适宜作物,在适宜区域按照适度集中原则稳妥有序推广符合相关标准《全生物降解农用地面覆盖薄膜》(GB/T 35795-2017)的全生物降解地膜。2025年,在全省11个设区市试点推广加厚高强度地膜科学使用回收推广面积31万亩、全生物降解地膜科学使用回收面积4万亩,项目区农膜回收率85%。项目资金按照加厚高强度地膜30元/亩、全生物降解地膜60元/亩的标准进行补助。
(5)项目(补贴)负面清单:出现如下情况不予以补贴:未使用加厚高强度地膜和全生物降解地膜;使用的加厚高强度地膜和全生物降解地膜不符合要求;虚报加厚高强度地膜和全生物降解地膜的使用面积和回收量、伪造佐证材料(含发票等);未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的时间期限、实施地点、实施流程等相关规定实施;未按照要求申报、备案或公示;未提供完整使用和回收台账或记录。生产、销售不符合相关标准的加厚高强度地膜和全生物降解地膜的企业将纳入“黑名单”。
(6)项目(补贴)实施流程:
序号实施步骤落实单位
1资金下达设区市制定市级实施方案,落实试点县(市、区)及其任务面积,并分解下达资金,做好信息公开。设区市财政局、
农业农村局
2方案审批试点县(市、区)编制实施方案,报设区市审定、省厅备案,做好信息公开。试点县(市、区)
农业农村局
3
组织实施
组织实施完成阶段性工作总结,试点县(市、区)2025年11月底前资金支付比例达到50%以上。试点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4提交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和年度绩效自评报告。试点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5完成项目实施、工作总结和项目台账。试点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6组织项目验收,及时完成资金拨付。试点县(市、区)
农业农村局
7强化绩效监控,定期调度和报送资金使用进度,并上传佐证材料。试点县(市、区)
农业农村局
8总结评估汇总提交项目验收佐证材料、绩效自评报告、项目总结等。设区市农业农村
局、试点县(市、
区)农业农村局
(7)农业农村部门责任清单:
省级部门责任。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制定印发省级实施方案,分配下达各设区市项目任务和资金,加强项目管理。
市级部门责任。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制定印发市级实施方案,分配下达辖区内项目县(市、区)项目任务和资金,加强项目管理。
县级部门责任。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制定印发县级实施方案,推进项目实施,加强项目管理。
执行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农业资源环境处
政策解读人及联系方式:俞莹  13870861209
33.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
    (1)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5年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5〕16号)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农办科〔2025〕9号)、《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赣财农〔2024〕1号)。
(2)支持方向:以加快推进农业绿色低碳转型和加快乡村生态振兴为导向,重点支持秸秆还田、离田产业和收储运体系建设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扎实推进秸秆科学还田,健全收储运体系、培育壮大秸秆利用主体、加强秸秆资源台账建设,探索建立可推广、可持续的产业发展模式和高效利用机制,引领秸秆综合利用提质增效。
(3)支持对象:主要是秸秆综合利用企业,秸秆收储中心合作社或经纪人、农机合作社、种植户等相关实施主体。
(4)实施标准:项目资金可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主要用于支持秸秆还田、离田产业和收储运体系建设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设备购置和仓储建设补贴不超过成本的30%;离田收储量及秸秆利用量只能选择其中一项作为补贴,且标准不得超过秸秆综合利用成本测算推荐值的30%;秸秆还田效果监测、资源台账建设、宣传培训等工作,不得超过资金总额的5%,且不得用于办公经费支出。不得用于已列入中央农机购置补贴目录的农机具采购或其它已获得中央财政资金类似补贴的项目。秸秆养畜模式县,需将50%以上的资金用于推动秸秆饲料化利用相关工作;秸秆基料化利用模式县,需将50%以上的资金用于推动秸秆基料化利用相关工作。
(5)项目(补贴)负面清单:出现如下情况不予以补贴:在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中未覆盖的主体;建设的秸秆收储中心未达到验收要求;虚报秸秆综合利用量和收集量、伪造佐证材料(含发票等);未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的时间期限、实施地点、实施流程等相关规定实施;未按照要求申报、备案或公示;未提供完整使用和回收台账或记录。
(6)项目(补贴)实施流程:
序号实施步骤落实单位
1资金下达设区市制定市级实施方案,分解下达资金到重点县(市、区)设区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2方案审批重点县(市、区)编制实施方案,报设区市审定、省厅备案重点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3组织实施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资金拨付进度9月应达60%、11月应达90%。重点县(市、区)县农业农村局
4秸秆资源台账调查、审核、上报。重点县(市、区)县农业农村局
5组织单项验收,及时完成拨付资金,完成项目资金决算报告重点县(市、区)县农业农村局
6填报项目调度表、农业农村转移支付平台重点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7总结评估提交绩效自评报告、佐证材料、还田监测报告等,完成资源台账数据审核设区市农业农村局、重点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7)农业农村部门责任清单:
省级部门责任。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制定印发省级实施方案,分配下达各设区市项目任务和资金,加强项目管理。
市级部门责任。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制定印发市级实施方案,分配下达辖区内项目县(市、区)项目任务和资金,加强项目管理。
县级部门责任。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制定印发县级实施方案,推进项目实施,加强项目管理。按时完成资金执行进度,完成项目绩效目标任务。
执行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农业资源环境处
政策解读人及联系方式:马静 17779107918
五、乡村建设行动项目
34.宜居村庄整治建设
(1)政策依据:《江西省“十四五”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江西省村庄整治建设专项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5年)》(赣农办字〔2021〕4号)、《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实施意见》(赣发〔2025〕1号)、《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5年全省“四融一共”和美乡村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赣
(2)支持方向:村内道路、供水、户厕、公共照明、河塘、排水沟渠等基础设施建设,村庄内环境整治,含村庄洁化、绿化、美化等。
(3)支持对象:集聚提升类、城郊融合类、特色保护类等宜居村庄。
(4)实施标准:村庄整治建设覆盖全省所有涉农县(市、区),针对列入2025年整治计划的省级村点进行补助。补助标准以50户左右农户为1个省级村点,每个村点安排财政专项补助资金30万元,省市县三级按3:2:5的比例筹资共建,其中省级财政专项资金9万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6万元、县级财政专项资金15万元。
(5)项目(补贴)负面清单: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支出、工作性经费、楼堂馆所建设、购置车辆与通讯器材,以及与乡村建设工作无关的其他支出。
(6)项目(补贴)实施流程:按照村申请、乡初审、县审核、市批复程序确定整治建设村点名单。补助资金主要采取财政直接补助方式拨付使用,涉及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的,按照政府采购或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
(7)农业农村部门责任清单:
省级部门责任。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编制村庄整治建设规划,下达年度工作任务清单,提出资金分配和绩效目标建议;指导和组织开展项目实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加强绩效管理结果应用。
市级部门责任。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编制本地区村庄整治建设规划(实施方案),提出资金安排和任务分解建议;指导和监督所辖县(市、区)加强项目管理和检查验收,开展绩效管理和资金监管等工作。
县级部门责任。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编制本县村庄整治建设规划(实施方案),分配资金、分解任务,组织或指导乡村组织项目实施,加强项目管理和检查验收,开展绩效管理和资金监管等工作。
执行单位:省农业农村厅乡村建设促进处
政策解读人及联系方式:王学铭 13870086910
35.“四融一共”和美乡村先行区建设
(1)政策依据:《中共江西省委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 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江西篇章的决定》(赣发〔2023〕13号)、《中共江西省委农办关于印发全省“四融一共”和美乡村先行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农办字〔2024〕7号)、《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实施意见》(赣发〔2025〕1号)、《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5年全省“四融一共”和美乡村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赣农厅办字〔2025〕16号)。
(2)支持方向:用于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提档升级,支持沿线连片打造一批景村融合、产村融合、三治融合、城乡融合、共同富裕的先行村。
(3)支持对象:17个“四融一共”和美乡村先行县。
(4)实施标准:对婺源县、浮梁县、德兴市、玉山县、靖安县、武宁县、庐山市、奉新县、湾里管理局、井冈山市、吉州区、安福县、遂川县、龙南市、信丰县、大余县、崇义县等17个“四融一共”和美乡村建设先行县实施补助,标准为每个县(市、区)2000万左右。
(5)项目(补贴)负面清单:省级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十严禁”。一、严禁超范围使用。补助资金属于乡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只能用于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补助,不得用于集镇区域、行政村边界外的项目建设。二、严禁脱离实际安排。遵循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统筹安排补助资金。不得把经济价值、生态价值、社会价值不明显和群众不支持的项目,列入补助资金支持范围。三、严禁擅自改变计划。严格比照本地方案确定的项目建设内容安排使用补助资金,不得违反程序随意调项、扩项、缩项。四、严禁违规招投标。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招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出现违规招投标或拆标分标等行为。工程和项目物资采购达到招投标要求的,不得违反规定变相指定采购品牌、型号、产地,不得通过向采购机构和采购经办人“打招呼”等方式插手采购。五、严禁不公告公示。严格执行公告公示制度,在人流密集或显要位置,及时张榜公示“四融一共”和美乡村建设重大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内容、施工进展、资金来源、列支明细、责任单位等信息,全面接受群众监督,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公示、缓公示、选择性公示。六、严禁违规列支。补助资金重点支持村庄“七整一管护”等项目建设,不得用于兴建“门墙亭廊栏”等景观项目,不得用于农户拆迁补助、兴建楼堂馆所、购置贵重设备等耗资较大支出,不得用于发放各种工资、奖金、福利、津补贴、办公经费等与乡村建设无直接关联支出。七、严禁不按进度拨付。严格规范项目实施管理,严格执行资金拨付进度和拨付审批程序,不得擅自提高开支标准,不得超进度拨付补助资金,不得滞留或闲置补助资金。八、严禁挤占挪用。严格实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不得伪造、变造、销毁有关账簿表册凭证,不得以任何形式拆借、挤占、挪用补助资金,不得随意扣压单体项目应支付的补助资金。九、严禁虚报冒领。不得以虚假项目、以旧顶新、包装项目、虚报虚增工程量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本息等其他无关支出。十、严禁“用钱不问效”。以绩效为导向科学确定“四融一共”和美乡村建设重大项目,以绩效为目标验收评估项目,严禁出现各级补助资金不问效不评价行为。
(6)项目(补贴)实施流程:按照“自愿申请、逐级申报、公开评选、择优立项”的程序执行。
(7)农业农村部门责任清单:
省级部门责任。制定省级“四融一共”和美乡村建设实施方案(工作要点),明确年度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提出全省资金分配意见,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管,开展绩效评价;督促指导全省项目规划、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市级部门责任。制定本级“四融一共”和美乡村建设实施方案(工作要点),明确年度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提出本级资金分配意见,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管,开展绩效评价;督促指导本辖区项目规划、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县级部门责任。制定本级“四融一共”和美乡村建设实施方案(工作要点);负责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管,开展绩效评价;负责项目规划、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执行单位:省农业农村厅乡村建设促进处
政策解读人及联系方式:程国新 15879025102
六、农业支持保护政策
36.强制免疫补助
(1)政策依据:《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央财政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赣财农〔2023〕27号)等文件要求。
(2)支持方向:强制免疫补助是国家重要的强农惠农政策,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和省级财政动物防疫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对国家重点动物疫病开展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等关键措施,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
(3)支持对象:我省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强制免疫的养殖场户,包含政府发放采购疫苗和实施“先打后补”。各畜禽养殖市、县(区)开展动物疫病监测和抗体水平监测的实施主体、基层动物防疫人员、承担政府购买防疫服务的实施主体等。
(4)实施标准:畜禽强制免疫实施有“先打后补”和发放疫苗两种方式,符合《江西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备案规模标准的养殖场、依申请实施“先打后补”的其他规模养殖场户补助标准为:生猪补助经费2元/头·年;牛补助经费3元/头·年;羊补助经费1.5元/头·年;蛋禽(种禽)补助经费0.4元/羽·年,肉禽补助经费0.2元/羽·年。开展小散养殖户整县“先打后补”试点的县(市、区)综合考虑养殖规模、劳动量、区域大小、劳动强度、疫苗损耗、人员防护等因素确定补助金额,以签订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为准。非试点县小散养殖户实施实物方式补助,根据养殖场户实际的饲养量、省级制定强制免疫计划的免疫方案和免疫剂量,并考虑合理的损耗,按计划发放强制免疫疫苗。
动物疫病监测实施范围是组织实施免疫效果监测、动物疫病风险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的实施主体。补助标准:根据工作量或者购买的试剂、耗材等据实补助。
基层动物防疫防护实施范围是对全省基层动物防疫人员进行补助,或政府购买防疫服务以及人员防护。补助标准:基层动物防疫人员补助、政府购买防疫服务以及人员防护等费用据实补助。
(5)项目(补贴)负面清单:项目资金用于改造办公场所、发放福利津贴和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动物防疫无关的其他支出。
(6)项目(补助)实施流程:省、市按照“大专项+任务清单”模式进行资金分配和管理,县级根据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据实进行补助。如“先打后补”资金,符合“先打后补”支持对象要求的养殖场户提出申请,乡镇负责对辖区内养殖场户“先打后补”补助经费申请信息进行初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终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审核的补助头(羽)数及补助资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行文报同级财政部门核拨。
(7)农业农村部门责任清单:
省级部门责任。省农业农村厅协助省财政厅申请资金,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和实施方案,指导资金使用,开展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
市级部门责任。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协助市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和实施方案,具体负责辖区内强制疫苗的购入、调拨、结算和市本级动物疫病监测等实施,开展本地区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工作。
县级部门责任。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县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和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监督,做好本地区预算执行,具体开展本地区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工作。
执行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处
政策解读人及联系方式:陈渊星 0791-86265340
37.强制扑杀补助、销毁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补助
(1)政策依据:《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央财政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赣财农〔2023〕27号)、《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农业农村关于做好非洲猪瘟扑杀补助工作的通知》(赣财农〔2018〕30号)等文件要求。
(2)支持方向:主要是用于预防、控制和扑灭重点动物疫病过程中,被强制扑杀动物的补助和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的补助等方面。
(3)支持对象:补助对象为上年度3月1日至本年度2月底期间,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被依法销毁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的所有者。
(4)实施标准:根据扑杀畜禽实际数量、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实际重量,按财政部、农业农村部补助标准据实结算。目前纳入强制扑杀财政补助范围的疫病种类包括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结核病、包虫病、马鼻疽和马传贫。扑杀补助平均测算标准:禽15元/羽、猪800元/头(非洲猪瘟扑杀猪1200元/头)、奶牛6000元/头、肉牛3000元/头、羊500元/只、马12000元/匹,其他畜禽补助测算标准参照执行。动物产品按重量折算成相应的畜禽头数进行补助。
(5)项目(补助)负面清单:项目用于未及时报告疫情或不配合落实强制免疫、检疫、隔离、扑杀等防控措施的养殖场户,未在疫情监测系统中上报强制扑杀畜禽的养殖场户。
(6)项目(补助)实施流程: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扑杀或销毁,并提出补助申请-设区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报农业农村部-按中央60%、省级20%、市级20%的比例拨付资金。
(7)农业农村部门责任清单:
省级部门责任。省农业农村厅协助省财政厅申请资金,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和实施方案,指导资金使用,开展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
市级部门责任。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协助市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和实施方案,指导监督资金使用,开展本地区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工作。
县级部门责任。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县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和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监督,做好本地区预算执行,具体开展本地区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兑付。
执行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处
政策解读人及联系方式:陈渊星 0791-86265340
38.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
(1)政策依据:《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央财政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赣财农〔2023〕27号)、《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全省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工作的通知》(赣农函〔2021〕21号)等文件要求。
(2)支持方向:主要用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
(3)支持对象:按照“谁处理补给谁”和“据实补助”的原则,补助上年度承担病死猪收集、转运、无害化处理等任务的实施者。
(4)实施标准:全省范围内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为80元/头,除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外,不足部分由市、县承担。
(5)项目(补助)负面清单:项目用于虚报的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猪只,或者不是养殖环节的病死猪。
(6)项目(补贴)实施流程:县级统计无害化处理数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报农业农村部-中央、省级、市级、县级共同承担补助资金,并逐级下放。
(7)农业农村部门责任清单:
省级部门责任。省农业农村厅协助省财政厅申请资金,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和实施方案,指导资金使用,开展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
市级部门责任。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协助市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和实施方案,指导监督资金使用,做好本地区预算执行,开展本地区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工作。
县级部门责任。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县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和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监督,做好本地区预算执行,具体开展本地区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工作。
执行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处
政策解读人及联系方式:陈渊星 0791-86265340
39.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贷款贴息项目
(1)政策依据:《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贷款贴息试点方案>的通知》(赣农字〔2024〕19号)、《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贷款贴息试点工作的通知》(赣农字〔2025〕35号)。
(2)支持方向:对建设主体开展符合《全国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规划(2023—2030年)》要求的设施种植、设施畜牧、设施渔业、冷链物流和烘干设施等领域新建或改扩建项目从银行获得的贷款,按政策给予贴息。贷款资金重点用于满足现代设施农业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固定资产设备投资等。不包括债券、基金、融资租赁等其他融资方式。
(3)补贴对象:贴息对象包括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各类农业经营主体。
(4)实施标准:按照“市县补贴、上级补助”的原则,分年度对市、县(区)实际贴息支出予以奖补。贴息由县级执行,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地方(含市县两级投入)实际贴息金额进行奖补,其中:中央财政奖补比例60%,省级财政奖补比例30%。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并采取“双限”控制,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70%且不超过2%,同时单个建设主体当年贴息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5)负面清单:
对贷款用途与规定使用范围不符、因逾期归还银行贷款产生的逾期利息 / 加息 / 罚息、同一笔贷款已获其他贴息补助、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情况不予贴息;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抵扣、拖延支付贴息资金或弄虚作假,对虚报冒领、骗取套取资金的建设主体,取消下一年度补助资格并清算扣回资金,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依纪依法处理。
(6)实施流程:
1.主体申报:建设主体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交资格认定申请及贷款、项目等材料,通过审核后提交利息支出证明,并将项目录入农业农村基础设施融资项目库。
2.逐级审核:县级会同财政部门审核资格、贷款用途及利息真实性,公示后推送市级复核;省级对入库情况审核并抽查核验。
3.贴息拨付:县级公示无异议后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 “一卡通” 或对公账户兑付贴息资金,市级汇总申请上级奖补,省级年度清算后下达资金,数据以项目库台账为准。
4.进度安排:当年 4-7 月宣传政策,6-12 月资格审查,次年 1 月县级审核申报材料,2 月市级复核、县级兑付,3 月省级清算并申请中央奖补。
(7)农业农村部门责任清单:
省级部门责任。制定试点方案,明确贴息对象、范围及标准;审核入库项目,会同财政部门抽查核验贴息情况;核算中央和省级奖补资金,年度清算后下达资金;加强绩效评价和资金监管,对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市级部门责任。复核县级审核结果,确保贴息项目真实合规;汇总本地区贴息情况,申请上级奖补资金;督促县级按时报送材料,指导县级规范台账管理。
县级部门责任。受理建设主体申报,审核资格、贷款用途及利息支出,公示结果后及时兑付贴息资金;将项目信息录入融资项目库并推送上级;建立工作台账,存档备查相关数据;配合上级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执行单位:省农业农村厅计划财务处
省农业农村厅计划财务处 欧阳璠琪0791-86213276
40.农业信贷担保服务
政策依据:财政部 农业部 银监会《关于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40号)、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20〕15号)。
政策摘编:有效破解农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引导推动金融资本投入农业,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政策性支持、市场化运作、专注农业、独立运营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
服务范围及收费标准:重点服务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微农业企业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支持粮食生产、畜牧水产养殖、菜果茶等农业优势特色产业,农资、农机、农技等农业社会化服务,农业基础设施,以及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家庭休闲农业、观光农业等农村新业务。经了解,省农担公司主要担保产品有:省农担公司主要担保产品有:1.银担易农贷、农保贷(线上产品,目前单笔担保贷款额度 10-50万元)、银担惠农贷,单笔担保贷款额度 10万-300。单笔授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担保费率为0.5%/年。2.农业企业贷,单笔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以1年期流动担保贷款为主,其中单笔300万元(含)以下,担保费率为0.5%/年;单笔300万元以上,担保费率为1%/年。
执行单位: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政策解读人及联系方式: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曾荣新 0791-88120139。
七、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41.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1)政策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财政部等6部委《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
(2)政策摘编: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主要包括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及市、县级财政安排的衔接资金。中央、省、市、县(区)各级衔接资金纳入直达系统管理,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省财政厅对直达资金实行动态监控。主要用于健全监测帮扶机制、促进劳动力就业、支持产业发展、完善基础设施,实施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发展项目,以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衔接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等无关支出。
(3)支持方向:1.优先支持联农带农富农产业发展。支持各地以产业发展规划为引领,重点支持具有较好资源禀赋、良好市场前景、带动增收能力强的种养业,延伸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副产物综合利用和以农业产业为主体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统筹支持具有民族特色、地域特色的手工业,并建立健全联农带农富农机制。2.统筹支持促进增收的其他相关领域。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监测对象、脱贫人口开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到帮扶车间就业,聘用搬迁群众提供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公共服务,优先聘用监测对象等从事公益岗位,帮助就业创业增收。可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适当安排一次性往返交通补助,促进脱贫劳动力稳定转移就业。对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对象)安排“雨露计划”补助,帮助提升就业能力。3.支持必要的基础设施补短板。扎实稳妥推进乡村建设,根据城镇和村庄布局分类,支持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编制村庄规划,重点支持因地制宜补齐农村供水设施短板、稳步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允许适当安排资金改善影响群众基本生活条件的村(农场、林场)内道路、桥梁、排水等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支持完善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社区内必要的配套设施,适当补助“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少数民族特色村寨整村规划建设,集中连片民族村寨整体规划建设,推动民族村寨整体面貌提升,特色建筑保护利用。衔接资金支持的村内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要避免与其他渠道安排的资金重复。
(4)负面清单:一是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二是购买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支出;三是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四是弥补企业亏损;五是修建楼堂馆所以及欠发达国有农场、国有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六是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和垫资;七是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八是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性保障措施支出;九是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支出;十是其他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无关的支出。
(5)项目申报流程:
1.县级部署:县农业农村部门印发关于年度县级项目库建设的通知。
2.村申报:
2-1需求调研,对村申报拟入库到村到户项目开展前期调研。
2-2群众参与,开村支“两委”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研究确定村级拟入库申报项目。
2-3公示公开,项目清单要在村内公示栏或者人口集中处公示不少于7天,确保公开透明,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满无异议,正式向乡政府提交入库申请。
3.乡审核:
3-1初步审查,乡级要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及建设内容、资金概算、预期效益、脱贫群众参与情况和防返贫机制等进行审核,跨区域、规模化拟入库项目征求相关乡村意见。
3-2分类汇总,根据项目类型和行业部门职责分工,将审查通过的项目进行分类汇总,形成分行业部门项目清单,为后续审核提供审查依据。
3-3公示公开,项目清单要在乡镇公示栏或者人口集中处公示不少于7天,确保公开透明,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满无异议,正式向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提交入库申请。
4.县审定:
4-1部门审核,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对乡级报送项目的科学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论证,重点论证项目的资金预算、建设内容和绩效目标,确保项目科学合理。农业农村部门需对本部门主管项目开展论证,并对项目是否与巩固衔接有关进行审核。必须要有正式文件,对单个项目必须要有明确意见。
4-2综合审定,县级项目库需经县级党委或政府或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审定。统筹平衡项目资源,确保项目库建设的整体性和协调性。
4-3公示批复,审定通过的项目清单,要在县级人民政府网站公示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并下达项目库建设批复。
(6)农业农村部门责任清单:
省级部门责任。资金分配、重大项目提级论证、项目监管、年终资金绩效评价。
市级部门责任。资金分配、重大项目提级论证、项目监管。
县级部门责任。项目库建设、资金分配、项目计划批复、项目监管。
执行单位:省农业农村厅计划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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