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壶峤镇环境整治费用管理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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壶峤镇环境整治费用管理实施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重要论述,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环境整治费用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对象及范围

乡镇(含下辖村居使用集体性资金,下同)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的环境整治服务项目,项目费用主要包括人工费、机械费环卫用品及耗材采购费,年度内单项或批量金额50万元以下的,适用本实施方案。

二、事前决策制度化

(一)坚持民主决策。乡镇作为环境整治费用的管理主应健全内控制度并设立采购领导小组,明确环境整治服务项目决策程序和内控标准,每年度应对下一年度环境整治服务项目必要性、可行性进行研究,明确总体工作任务,合理划分乡镇与村级事权与支出责任。

(二)强化科学决策。乡镇采购领导小组应对环境整治服务具体项目进行论证,根据时限要求、资金额度采用相应的决策程:内控标准以上的项目适用“一般程序”(详见附件1“三重一大”集体研究同意后实施;内控标准以下的项目适用简易程序”,应按公平公正、严控价格的原则,履行内控制度审批程序后实施。

(三)实现精细决策。乡镇预算编制部门每年末应通过市询价等方式,结合本地实际确定环境整治费用主要项目(人工费、机械费)预算支出标准。各乡镇参照往年实际支出,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照秀美乡村要求,本着勤俭节约、量入为出、控制总量的原则,年初对乡镇本级和村级环境整治整体费用编制预算明确资金来源、支出科目,合理确定年度环境整治费用,根据预算安排各项支出,从源头上加强环境整治资金管理。

三、事中实施程序化

(四)加强用工全过程管理。根据乡镇本级和村级范围大小、在册人口数量、常住人口多少及日常环境整治工作需要,合理确定乡镇本级及各村环境整治用工数量和工资标准。年初村级聘用环境整治人员名单向乡镇报备,乡镇汇总名单向业务主管部门报备。年度内有人员变动的做好登记备案,各乡镇要合理统筹使用聘用人员建立整治长效机制,对临时用工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乡镇用工费用的20%。乡镇本级和村级要建立环境整治人员劳务工资发放台账,通过一卡通或者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至用工个人账户,杜绝现金支付现象。制定绩效评价机制,每月对环境整治长期用工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工资挂钩,并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乡镇、村居应加强对脱贫人员公益性岗位管理,防止“吃空饷”。建立环境整治人工费用信息公开制度,按年度对环境整治人员工资进行政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五)建立开放式入围备选机制。环境整治服务项目所需的机械实行承揽商开放式入围备选机制,由乡镇公开招募承揽商,动态吸收具备履约能力且按预算支出标准响应的承揽商入围备选。环境整治服务项目所需各类垃圾桶等各类环卫用品,根据实际需要由乡镇通过电子卖场统一采购。乡镇建立环卫用品领用台账,村级根据预算安排及实际工作需要,到乡镇领用,根据乡镇要求结算。乡镇对各村领用环卫用品核定每年的折损率,其中吊挂式垃圾桶折损率不高于40%,普通式垃圾桶折损率不高于30%超过部分不予保障。

(六)明确分类化选定项目承揽适用“一般程序”的环境整治服务项目,应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择优确定承揽商。适用“简易程序”的环境整治服务项目应从备选承揽商中合理确定。

(七)落实标准化作业过程监管。乡镇应综合运用人工、信息化(如记录仪、钉钉等)相结合的手段,加强对环境整治服务项目作业过程监管,作业过程中使用机械的,要全面记录相关要素(可参照附件2),每日作业结束时由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做到日清日核,确保费用结算的准确性。

(八)畅通公开化群众监督渠道。环境整治服务项目应严格落实公示制度,涉及费用支出的,需分项逐条在乡镇政务信息公开栏、村级“三务公开栏”公示不少于3 日。鼓励乡镇进一步利用线上渠道公开环境整治服务项目信息,主动接受群众监督,推动环境整治费用支出透明化。

四、事后验收标准化

(九)严格验收程序。乡镇应组织专人赴现场对环境整治服务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确认,同步做好项目相关资料的归集存档,做到程序到位,手续完备,附件齐全。存档资料主要包括:1.决策资料;2.公示资料;3.合同资料;4.验收资料(计量清单、用工清单、作业结算单、台账及汇总表,整治前后对比照等)。

(十)明确审核标准。在资金支付审核环节,应重点审核环境整治服务项目合同、发票、验收材料等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接受,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

(十一)规范资金支付。乡镇应建立环境整治人工费和机械费发放台账,力求行为可溯、过程可查。人工费和机械费,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并最大限度减少使用现金结算。

五、全程监督常态化

(十二)加强业务指导。区级财政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乡镇财政资金环境整治费用支出管理的业务指导,规范事前决策、事中实施、事后验收等环节管理,对乡镇财政资金环境整治费用支出中项目是否真实发生、费用的预算管理是否符合规定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三)严格主体责任。乡镇(村级)作为环境整治费用的使用管理主体,要加强对环境整治费用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存在虚列支出、违规套取资金的,承担主体责任。

(十四)严肃追责问责。项目实施主体发生骗取套取、违法违规列支环境整治费用,不按规定履行项目实施程序或其他违反本实施意见的行为,由区级财政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督促所在单位按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给予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相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十五)依法惩治违规。环境整治服务项目承揽方违反规定配合单位或个人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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