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理,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长效机制,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发挥长期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13〕2673号)、《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农〔2015〕306号)、《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江西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农村水利问题排查动态清零制度>的通知》(赣水办农水字〔2025〕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向县(市)以下(不含县城城区)的乡镇、村庄、学校等居民区及分散住户供水的工程,主要满足农村居民日常生活用水需要,包括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两大类。
第二章 产权划分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或者按照出资协议确定产权。
第四条 国家投资兴建的城市管网延伸工程、乡镇水厂和规模化集中式供水工程,其产权归国家所有,由工程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国有资产管理。
第五条 国家投资兴建的小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其产权归工程所在村(社区)集体所有。
第六条 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其产权归投资者所有。社会资本进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前,在取得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受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社会资本方签订供水协议;供水单位只能在协议范围内供水,超范围供水的应取得区人民政府的同意。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全面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等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和供水单位的运行管理责任。各部门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
第八条 区人民政府成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专班(详见附件),负责全区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运行管理及区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经费落实等工作,对成员单位按职责进行分工。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专班下设办公室,专班办公室为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全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和供水服务,协调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依法保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期发挥效益,保障农村饮水安全。
(一)区水利局
1. 水利局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
2. 负责农村供水工程的建设、改造和运行管护日常指导工作;
3. 监督指导供水单位落实工程管护责任;
4. 协调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
(二)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1. 负责制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规程,负责做好农村饮水水质监测、检测工作,建立监测制度和水质报告制度,定期监测评估辖区内供水工程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水质安全状况,向相关部门通报水质情况;
2.指导农村地区饮用水卫生知识宣传和疾病预防控制。
(三)上饶市广丰生态环境局
1. 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区的报批;
2.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环境监测与水源地监测工作,查处污染水源违法行为;
3. 指导农村面源污染防治,保障水源地水质安全。
(四)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 负责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立项审批;
2. 负责制定出台供水规模1000人以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价改革指导意见,推进水价改革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开展供水规模1000人以下农村小型供水工程“一事一议”水价议定工作;
3. 协调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电优惠政策。
(五)区财政局
1. 统筹安排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维资金;
2. 监督资金使用绩效,确保专款专用。
(六)区农业农村局
1. 配合做好农村供水工程与农业灌溉设施的协调衔接;
2. 指导农村节水技术推广,减少农业用水对饮用水源的污染。
(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监督供水单位执行供水水价,查处供水服务中的价格违法行为。
(八)区应急管理局
1. 指导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
2. 协调处置因自然灾害等导致的供水危机。
(九)区供电公司
负责执行国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电优惠政策,及时组织供电故障抢修工作,确保供电正常。
(十)区公安局
负责用水问题造成群体事件的维稳工作,打击、处罚破坏供水设施和偷盗水行为。
(十一)区广投集团
区广投集团是广丰区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实施主体单位,也是广丰区城乡供水物业化管理服务单位。广投集团按《广丰区城乡供水物业化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履行供水工程(水厂)技术指导、水质检测、用水知识宣传等职责。
(十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 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具体管理工作,明确相应的管理人员,落实辖区内集中供水工程的监管工作;村级组织负责协调做好村级供水设施管理维护、水费收缴等工作;
2. 配合开展水源保护、水质监测和应急供水保障工作;
3. 负责化解辖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中存在的矛盾;
4. 宣传引导村、组群众使用已建成的工程,共同参与工程维修养护,倡导节约用水、爱水护水。
第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对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负总责,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辖区内工程建设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统筹负责所辖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管理机构、人员和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落实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成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专班,由政府负责人担任组长,工作人员由乡镇干部、驻村干部和村干部组成。乡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具体开展本区域安全饮水管理工作。其职责为: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健全工程运行管理制度,督促供水单位(供水点)做好运行管理日志,定期巡查,确保供水设施安全运行。对供水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调动员工积极性,规范管理行为,提高工程效益和管理水平。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对供水水源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程供水水源保护区和工程管护范围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经常巡查,及时处理影响水源安全的问题。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做好饮水安全工程受益村组的各项协调工作及群众纠纷处理。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村、组及用水户对工程进行维护管理,指导用水户水费收缴工作。
(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履行部门职责。
第十条 村(居)民委员会对所属村(居)委会管理的单村供水工程制定具体的运行管护办法,落实具体管护人员、管护措施和管护人员报酬,并明确其责任和义务,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签订工程的管护相关协议;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引导广大群众自觉管理和爱护工程设施,主动缴纳水费等;对管辖范围内的水源保护区、提水站、蓄水池、输水管道、管网、管理房等设施进行监管;对损毁的工程组织维修,并完善项目维修及运行管护档案。
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政府指导下,成立单个工程供水范围内的村级管护小组(村管小组),村管小组作为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负责工程日常运行管理工作。由村干部担任组长,并根据本村实际情况确定水管员(组员)。其职责为:
(一)负责各自辖区内水源工程、上水工程、机电设备、供水主管道、支管道等工程设施的管理和维修,保证本村供水工程正常安全运行。
(二)引导用水户按期缴纳水费。
(三)筹措水管员报酬(水管员报酬原则上由各村收缴水费解决,不足的可以安排公益性岗位、争取财政补助等方式)。
(四)确定水管员工作职责,制定本辖区工程管理制度。
(五)村管小组应当随时对村级管网、检查井及其附属物进行巡查、检修和维护,村管小组无法排除的故障和隐患,应及时和乡镇水管站联系,共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 小型分散供水工程由受益居民自行管护,对使用的集中水源的,要主动参与水源地保护,加强对蓄水池、提水站、输水管道及管网、水处理设施、管理用房等设施的管理,严禁人为损坏。
第十二条 供水单位负责向用水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落实相应人员,做好水源巡查、工程运行管理、水质检测、水费计收和维修养护工作。
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人员)的基本职责:
(一)宣传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宣传保护水源、供水工程及节约用水知识;
(二)依法保护供水工程及其设施,维护工程设施的正常安全运行和日常维修、养护,按规定开展水质自检工作;
(三)制定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制度,负责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确保供水安全;
(四)制定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报区人民政府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五)建立健全运行管理技术档案。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不得从事影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运行安全的活动。用水户新建、改建或拆迁用水设施涉及供水主体工程的,应当征得农村供水工程所有权人同意,并与供水单位协商一致,采取临时供水措施及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保证用水户正常用水。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要依法赔偿。
第十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与运行管理单位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明晰工程产权。工程移交后,运行管理单位负责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主体部分及管道维修养护,如因外部原因造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主体部分及管道损坏的,本着“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由造成破坏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处理并赔偿损失。
第四章 水费收缴
第十五条 农村供水实行有偿使用、多种形式收费制度,集中供水工程水价由区发展改革委员会核定批准。单村供水工程由各村根据实际情况宜采取一事一议召开村民大会自行确定。
(一)国有和集体的供水单位应建立水费专户,将收缴的水费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缴的水费主要用于支付电费、主体工程的运行、管理、维修,不得乱支乱用。
(二)国有和集体的供水单位要定期对水价、水量、水费收支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水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发改、市监、审计和水利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维修养护经费
第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维修养护基金主要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维修养护、水质检测和卫生监测等保障工作,同时也可对水费收入低于工程运行成本的地方给予适当补贴。各乡镇(街道)也要成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负责本辖区内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及维护。各村(居)的维修养护基金通过水费提留、用水户筹集等方式,建立专账,专户储存,使用情况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区级维修养护基金申报程序:以各乡镇(街道)为主体提出申请,经区水利局确认属于区级维修养护基金使用范围的工程,报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专班同意后方可实施。
对应急突发抢修项目,各乡镇(街道)应及时向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专班汇报,后按应急工程组织实施。
第六章 水源地保护及水质
第十八条 全区供水水质监测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严格按照省、市行业部门要求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出厂水、末梢水开展水质检测工作,并将检测结果共享给有关部门,实时监测全区农村供水工程饮用水情况。
第十九条 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存在饮用水水源污染或隐患时,责任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或隐患,并报告区人民政府,区卫生防疫、生态环境和水利等部门立即调查处理,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第二十条 区水利局会同卫健、环保等部门制定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区水利局会同区发改、卫健、财政、审计、应急等相关部门加强对全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监督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项目组织领导、工程质量、投资使用管理、工程效益发挥情况等。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同时各乡镇(街道)和区水利、卫健、生态环境、发改、住建等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向其他部门通报各自掌握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项目建成后的供水运行管理情况。
第八章 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二条 对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区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村供水工作中不履行职责、以权谋私、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及其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在实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