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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键信息变更
(一)申请条件
广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姓名、出生日期、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银行账号等关键信息出现变更
(二)申请材料
1、《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变更)表》
2、变更后的有效身份证件
3、变更后的信息与原信息相差较大的,需提供加盖村、镇两级公章的情况说明;或者由公安系统出具的证明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一)申请条件
参保人在缴费期间跨统筹区转移的
(二)申请材料
1、《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关系转入申请表》
2、有效身份证件
3、变更后的户口簿
4、作出承诺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历史缴费信息维护
(一)申请条件
广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历史缴费信息出现变更
(二)申请材料
1、《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变更)表》;
2、稽核处核查结果及核查人员签字;
3、缴费发票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合并
(一)申请条件
广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在系统内有两个不同的人员编码
(二)申请材料
1、《人员合并申请表》
2、有效身份证件
3、合并的身份中其缴费存在“经办机构自收到账”的,需稽核股核实签字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般信息变更
(一)申请条件
广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性别、民族、有效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一般信息出现变更
(二)申请材料
1、《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变更)表》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缴申请
(一)申请条件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规定逐年缴费,并可补缴至满15年;对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对于没有按规定逐年缴费的,可补缴中断年度的缴费部分,但不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
(二)申请材料
1、《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请表》
2、有效身份证明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一)申请条件
1、年满16周岁;
2、非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3、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
4、本地户籍人员。
(二)申请材料
1、《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变更)表》
2、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
3、有效身份证件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恢复
(一)申请条件
1、已通过资格认证;
2、服刑期满;
3、其他符合待遇恢复条件的情况。
(二)申请材料
1、通过资格认证的,提供资格认证截图;
2、服刑期满,提供假释证明;服刑期间存在多领待遇,提供待遇退回凭证;
4、其他符合恢复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提供相关材料。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一)申请条件
1、年满60周岁;
2、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且按规定逐年缴费的参保人员;对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对于没有按规定逐年缴费的,可一次性补缴至满足最低缴费年限;
3、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申请材料
1、《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本
3、申请人的社保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暂停
(一)申请条件
1、死亡;
2、领取其他社会养老保险;
3、服刑;
4、其他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
(二)申请材料
1、死亡人员,提供死亡证明、或者火化证明或者墓碑照;
2、领取其他社会养老保险人员,提供领取其他社会养老保险材料;
3、服刑人员,提供服刑材料;
4、其他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提供相关材料。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资助申请
(一)申请条件
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年缴费且未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金额不超过当地当年度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二)申请材料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资助申请表》
2、资助人与被资助人有效身份证件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申领
(一)申请条件
1、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并在2022年7月后死亡的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
2、按规定已连续缴费(不含补缴)满 5 年,并在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前死亡的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政府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脱贫户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政府代缴年限与自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3、同时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条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条件的,由其遗属选择其中一种领取,不得重复领取。
(二)申请材料
1、《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
2、火化证明
3、有效身份证明
4、个人账户余额和丧葬补助金额发放至法定收益人个人账户的,需提供该人与死者的关系证明(只能是直系亲属),并加盖村级公章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一)申请条件
1,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
2,丧失国籍的;
3,已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
4,参保人员符合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且自愿要求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
5,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
(二)申请材料
1、《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
2、火化证明或死亡证明;丧失国籍证明;领取其他社会养老保险证明
3、有效身份证明
4、社保卡
5、个人账户余额和丧葬补助金额发放至法定收益人个人账户的,需提供该人与死者的关系证明(只能是直系亲属),并加盖村级公章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
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
(一)申请条件
1、同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
2、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
(二)申请材料
1、《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表》
2、有效身份证明
创业开业指导申请政策
一、享受对象
有创业愿望或正在创业的劳动年龄人口
二、申请条件
有创业愿望或正在创业
三、办理流程
线上办理:1.申请。享受对象凭借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登录5+2就业之家线上平台、江西人社网上办事大厅或赣服通“人社专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申请材料;2.受理。系统转入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受理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人信息及材料进行初审,如不符合要求,退回申请,由江西人社一体化综合信息系统予以告知退回原因,修改完善申请材料后可再次提出申请;3.指导。“受理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指导4.办结。 线下办理:1.申请。享受对象向准备创业所在地市、县(区)级就业之家提出申请创业开业指导,并提交相应申请材料;2.受理。市、县(区)级就业之家对申请人信息及材料进行初审,如不符合要求,退回申请,并当面告知退回原因,修改完善申请材料后可再次提出申请;3.指导。市、县(区)级就业之家有关人员进行指导:4办结。
四、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2.《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赣人社字[2021]32号)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政策(个人)
一、享受对象
1.属于重点就业群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2.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贷款。
二、享受标准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2.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400万元。
三、申请条件
(一)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一轮最长不超过3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二)贷款利率 全省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利率上限为一年期LPR(以下简称“LPR”)+100BP(三)贷款贴息 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四)反担保方式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选择以下一种方式进行反担保: (1)省内各地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供信用担保;(2)三户以上的创业人员互相联账(3)资产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企业房屋建筑物、个人住宅等)(4)有价证券质押(存单、债券、其他有价证券等):2.符合免除反担保情形:(1)申请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在农商银行、赣州银行申请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3)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的创业人才个人及其创业项目,申请50万元以内贷款。
高校毕业生创业担保贷款
一、享受对象
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
二、享受标准
贷款额度最高额度为30万元。贷款贴息贷款期限一轮最长不超过3年,对于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扶持,但累计不得超过3轮。高校毕业生创业担保贷款可以享受贷款实际利率的50%的贴息,利率上限为一年期LPR+100BP
三、执行期限
长期有效
四、申请条件
持有合法的工商营业执照和固定的经营场所
五、办理流程
1、贷款申请;2、贷款受理和材料审核;3、贷前调查;4、审查推荐;5银行放款;6、贷后服务;7、贷款回收
六、政策依据
《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23]75号)《江西省民生实事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10件民生实事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赣民生办[2024]1号)
创业培训补贴申领政策
一、享受对象
个人;培训主体代为申领
二、享受标准
补贴项目为“产生你的企业想法”学员培训(以下简称GYB培训)、“创办你的企业”学员培训(以下简称SYB培训)GYB+SYB组合培训、“改善你的企业”学员培训(以下简称IYB培训)、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培训、电子商务培训,其中高等学校、职业院校非毕业学年的在校生仅可参加GYB培训;IYB培训为初创企业经营者专项培训项目。参加培训且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照GYB培训300元/人、SYB培训1000元/人、GYB+SYB组合培训1300元/人、IYB培训1200元/人、创业模拟实训1000元/人(含教学辅助平台使用费等)、网络创业培训1500元/人(含教学辅助平台使用费等)、电子商务培训800元/人的标准予以补贴
三、申请条件
就业补助资金申请条件:1.城乡贫困劳动力;2.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3.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4.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5.城镇登记失业人员;6.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非毕业学年的在校生;7.符合条件的初创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电商等)经营者。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申请条件:1.低收入人口(含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人口、因病突发严重困难人口、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患者):2.脱贫劳动力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3.毕业前一年的7月1日至毕业当年的12月31日之间的普通本科高校、中高职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及离校2年内未就业毕业生:4.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5.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6.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7.退役军人;8.残疾人;9.就业困难人员;10.退捕渔民:11.符合条件的道德模范:12.符合就业培训条件的服刑人员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13.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捕渔民、残疾人、就业困难人员中60至65周岁的,确有就业能力和培训需求、未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人员。
四、办理流程
创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的办法。培训人员缴纳培训费用的,由个人申请培训补贴并拨付个人;培训主体垫付的,由培训主体申请培训补贴并拨付培训主体。1.申请:个人或培训主体登录江西人社网上办事大厅或江西省职业培训管理平台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系统转入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理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信息及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如不符合要求,退回申请,由江西人社一体化综合信息系统予以告知退回原因,修改完善申请材料后可再次提出申请:3.审核:“受理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参训学员考勤情况、结业情况、学员身份等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审核通过审核不通过的,退回申请;4.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5.办结。
五、政策依据
1.《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社〔2019]1号);2.《江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赣人社发〔2019〕3号);3《江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发[2022]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