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制定保障人民群众参与、促进、监督法治建设的制度措施;指导人民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支持法治社会建设工作;指导推进司法所建设;组织、指导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组织、指导人民陪审员选任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基层法律工作者资格审批、注册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审批和年检的审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