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冬春救助申报审批流程
各地要在全面调查,深入摸底,分类造册的基础上,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的程序进行救助:
(一)户报。冬春救助申请人使用实名制账号登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资金管理系统),上传需救助人员身份证或户口簿,受灾,家庭困难佐证资料,家庭收支等情况,并注明身份信息(公职人员,种植大户,养殖大户,普通群众)。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他人代为提出申请,但需提供以上资料的复印件或照片。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发放冬春救助告知书(见附件1)。原则上申报时间截止至每年10月20日前。
(二)村评。村(居)民委员会收集好申报信息后,及时召开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对申请人冬春救助条件进行民主评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应由乡镇(街道)工作人员,驻村干部,村支两委成员,熟悉村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民代表,在村的乡贤代表等参加,人数应当为奇数且不得少于9人(人口数超过1000人的村可适当增加)。民主评议内容包括宣讲冬春救助政策,详细介绍申请人员的情况(受灾情况,身份信息,家庭困难情况),现场评议,形成结论,签字确认。
民主评议结果应在村(居)民委员会政务公开栏线下公示,或在属地政务网络平台线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信息应包括需救助对象姓名,家庭人数,需救助人数,家庭类型,身份信息,家庭住址,县乡两级监督举报电话等。公示中应当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申请无关的信息。公示有异议的,且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或者提出合理理由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公示结束后3日内,围绕争议的内容组织民主评议。公示结束并无异议的,村(居)民委员会通过资金管理系统上传会议照片,会议记录,阳光公示信息和盖章的汇总表等报乡镇(街道)审核。
(三)乡审。乡镇(街道)应当在村级阳光公示后,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不少于2名调查人员结合每次自然灾害过程建立的受灾台账,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比对等方式对申请人受灾情况,家庭情况,身份信息等开展实地全覆盖调查,并做好记录。乡镇(街道)根据调查情况及时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审核完成后,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并通过资金管理系统上传盖章的汇总表。
(四)县定。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严格审核冬春需救助台账,防止出现重复申报,错填漏填,救助不合理等问题。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纳入冬春救助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告知理由。同时,对列为冬春救助对象的公职人员,种植大户,养殖大户等,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乡镇(街道)到户核实,填写核查记录表,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驳回乡镇(街道)。审核完成后,通过资金管理系统上传盖章的汇总表,并同步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报送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