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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有效】区政府办公室关于上饶市广丰区运动员、教练员参加国内(外)综合运动会获奖的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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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上饶高新区管委会,区直各单位:

为促进我区体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调动广大运动员和教练员刻苦训练、奋勇拼搏、勇攀高峰的积极性,激励我区运动员在国内(外)综合运动会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为国争光,为广丰区赢得荣誉。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综合运动会,是指奥运会(夏季奥运会、冬季奥运会、残奥会)、青奥会、亚运会、全运会、省运会、百县运动会、市运会。本办法所称的广丰运动员,是指代表广丰区参加全市、全省或全国注册比赛和百县运动会、省运会(社会部、青少部、俱乐部组)和市运会(社会部、青少部、俱乐部组)比赛的运动员。

第二条奖励对象在上述国内(外)综合运动会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广丰区运动员及其教练员。

第三条在国内(外)综合性运动会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广丰区运动员,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一)青少年部

1.在青奥会、亚运会的比赛中,获一枚金牌奖励5万元;获一枚银牌奖励2万元;获一枚铜牌奖励0.6万元;累计给予奖励。

2.在全运会比赛中,获一枚金牌奖励3万元;获一枚银牌奖励1.2万元;获一枚铜牌奖励0.6万元;累计给予奖励。

3.在青运会比赛中,获一枚金牌奖励1.2万元;获一枚银牌奖励0.6万元;获一枚铜牌奖励0.3万元;累计给予奖励。

4.在省运会的比赛中,获一枚金牌奖励0.18万元;获一枚银牌奖励0.1万元;获一枚铜牌奖励0.07万元;第四名至第八名奖励0.03万元。足球、篮球、排球等集体项目奖励,按市级奖励的60%给予奖励。累计给予奖励。

5.在全省八个百县(田径、篮球、足球、乒乓球、啦啦操、羽毛球、跆拳道、快乐体操)比赛中,团体项目(田径团体、篮球、足球、啦啦操)比赛中分别按一等奖1万元,二等奖0.6万元,三等奖0.4万元,平均发放至每个运动员。个人项目:田径、乒乓球、羽毛球按第一名0.1万元,第二名0.06万元,第三名0.03万元,第四名至第八名0.02万元,第九名至第十六名0.01万元发放。

6.在市运会的比赛中,个人项目获一枚金牌奖励0.1万元,获一枚银牌奖励0.06万元,获一枚铜牌奖励0.03万元。足球、篮球、排球等集体项目奖励,按竞赛总则计分计牌标准给予奖励。累计给予奖励。

7.在比赛中破、超记录的运动员按总则规定以实际计入省运会金牌计算,每枚按0.18万元计发奖励。

8.向省专业队输送运动员政策性带入省运会金牌,每枚按0.18万元奖励输送运动员(以省体育局公布名单为准)。

9.凡我区运动员在省运会上获得金牌的均由区政府颁发“为区争光运动员”荣誉证书,获得银牌和铜牌的均由区政府颁发“优秀运动员”荣誉证书。

(二)社会部

1.个人项目:各单项比赛个人获得第一名奖励0.06万元,第二名奖励0.048万元,第三名奖励0.036万元,第四名奖励0.03万元,第五名至第八名奖励0.01万元。

2.团体、集体、双人项目:获得第一名奖励0.03万元,第二名奖励0.024万元,第三名奖励0.018万元,第四名至第八名奖励0.01万元,按参赛人数乘以相应奖励金额发放。

3.省运会青少年部俱乐部组参赛运动员奖励参照社会部发放。

第四条广丰区运动员在国内(外)综合性运动会中取得优异成绩,其带训教练员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一)青少年部

1.运动员在青奥会、亚运会比赛中,获一枚金牌,奖励带训教练员3万元,其中国家队带训教练员1.5万元,省队带训教练员0.9万元,输送教练0.6万元;获一枚银牌,奖励教练员1.8万元,其中国家队带训教练员0.9万元,省队带训教练员0.5万元,输送教练员0.4万元;获一枚铜牌,奖励教练员0.6万元,其中国家队带训教练员0.3万元,省队带训教练员0.2万元,输送教练员0.1万元;累计给予奖励。

2.运动员在全运会比赛中,获一枚金、银、铜牌,分别奖励带训教练员1.8万元,0.9万元、0.3万元,输送教练员0.6万元,0.3万元、0.18万元,累计给予奖励。

3.运动员在青运会比赛中获一枚金、银、铜牌,分别奖励带训教练员0.7万元,0.3万元、0.18万元,输送教练员0.24万元,0.12万元、0.06万元,累计给予奖励。

4.运动员在省运会比赛中,获一枚金牌,奖励省队带训的教练员和输送教练员各0.18万元;获一枚银牌,奖励省队带训的教练员和输送教练员各0.1万元;获一枚铜牌,奖励省队带训的教练员和输送教练员各0.07万元;第四名至第八名,奖励省队带训的教练员和输送教练员各0.03万元,累计给予奖励。

足球、篮球、排球等集体项目奖励按市级奖励的60%给予奖励,累计给予奖励。团体项目、接力项目按实际执教人数平均分配。

5.八个百县运动会(快乐体操、篮球、足球、啦啦操)比赛中荣获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教练员按0.3万元、0.24万元、0.18万元进行奖励。(田径、跆拳道、乒乓球、羽毛球)按所获单项运动员奖励总和的一半进行奖励。

6.运动员在市运会比赛中,获金、银、铜牌,教练员分别按0.1万元、0.06万元、0.04万元奖励,足球、篮球、排球等集体项目奖励按竞赛总则计分计牌标准给予奖励。累计给予奖励。

7.团体项目、接力项目按双倍计算,按照实际执教人数平均分配。

8.在比赛中破、超记录的运动员按总则规定以实际计入省运会金牌计算奖励教练员,每枚按0.18万元计发奖励。

9.向省专业队输送运动员政策性带入省运会金牌,每枚按0.18万元奖励输送教练员(以省体育局公布名单为准)。

10.凡所带运动员在省运会获得金牌的教练员由区政府颁发“为区争光教练员”荣誉证书,获得银牌和铜牌的均由市政府颁发“优秀教练员”荣誉证书。

(二)社会部

1.个人、双人、团体、集体项目按运动员奖励标准发放。

2.省运会青少年部俱乐部组教练员奖励参照社会部发放。

第五条各级锦标赛参照各级综合运动会发放,参加全国武术之乡比赛参照省综合运动会发放,奥运会奖励参照全省、周边城市及合作项目城市奖励标准另行研究确定。

第六条奖励程序为:凡广丰区运动员及其带训教练员在综合运动会获奖后,由获奖带训教练员汇总上报(附获奖证书或成绩册),经区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初审,区教体局复审,并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区教体局报区政府审定,奖金从相应的体育赛事经费总额中列支,由区教体局负责发放。

第七条相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体育竞赛奖励工作,及时收集上报竞赛材料及数据,并加大宣传力度,在全区形成良好的氛围。

第八条经确认,运动员因服用兴奋剂等情况被取消比赛成绩的,其运动员、教练员一律取消获奖资格,已发给个人的奖金予以追缴。运动员、教练员因政治思想、道德作风、遵纪守法、赛风赛纪等方面受到处分的,取消奖励,追回已发放奖金。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奖励经费从本级财政资金列支。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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