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上饶高新区管委会,区直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广丰区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2月2日
广丰区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一步放活林地经营权,拓宽林业经营权人的融资渠道,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进山入林”,激发全社会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促进乡村振兴和林农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23〕29号)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区建设方案〉的通知》(赣发〔2024〕9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经营收益权,是指由承包权、经营权中分置出来的林业经营主体在广丰区域范围林地上依法开展林下经济、经济林、林业碳汇、湿地环境、森林康养、森林旅游、公益林(天然商品林)等非木质经营和获得补偿及入股、托管、合作收益的权利。允许国有林地开展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是指经林业经营收益申请人申请,经乡镇(街道)、生态林场初审同意,报上饶市林业局广丰分局审核,区自然资源局备案,区人民政府批准,将林业经营收益权利和其他核实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并颁发证书的行为。
第四条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工作应当遵循改革创新、权能拓展、便民利民、自愿依法的原则。
第五条广丰区人民政府负责核发全区统一的林业经营收益权证书,具体登记缮证工作由林业部门负责办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区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工作。
第六条经营主体在本区范围内可凭林业经营收益权证办理流转交易、质押贷款、项目申报、示范评审和林业资产证明等事项。
第二章登记范围
第七条依法开展以下类型林业经营的,可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类型办理收益权登记:
1.林下空间种植、养殖经营的;
2.林果、马家柚(林地上)、花、叶、皮、脂、茎等采集经营的;
3.林业碳汇开发经营的;
4.公益林(天然商品林)补偿的;
5.森林旅游基地经营的;
6.森林康养基地经营的:
7.湿地资源开发经营的;
8.集体统一经营管理收益量化到户的;
9.受托管理经营林权的;
10.合作经营林权的;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办理收益权登记的其他类型。
第八条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应关联原林权证或颁发的林权类不动产权证书;同一经营主体多个宗地或单元连片的,可进行“一本分页”登记;同一宗地同一经营主体多种经营,经营内容登记进行叠加,只颁发一次经营收益权证;同一宗地不同经营主体不同经营类型,可分别颁发经营收益权证;原则上登记面积不少于1亩,权利期限不少于所需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周期。
第九条林业经营收益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证:
1.申请人已取得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
2.所在林地权属不清或者权属有争议的;
3.所在林地已抵(质)押且未取得抵(质)押权人同意的(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质)押权的除外);
4.所在林地被司法、公安、纪检监察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冻结的;
5.法律法规禁止开展林业经营活动的。
第十条林业经营收益权证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1.林业经营收益权所在林地的坐落、界址、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2.林业经营收益权的权利主体、登记类型、经营内容、权属来源、权利期限、经营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3.备注栏,主要记载林业经营收益权利被限制、应提示事项;
4.其他相关事项。权利期限以合同载明的期限为准,不得超过权属来源证书的权利期限。
第三章登记程序
第十一条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程序:
1.申请受理。林业经营收益权人向当地乡镇(街道)、生态林场提交申请材料,乡镇(街道)、生态林场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予以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予以退回,并一次性书面告知应当补齐补正的材料。
2.调查核实。对已受理的申请,乡镇(街道)、生态林场指派技术人员会同村(居、场)一同对所申请林业经营状况的真实性、经营落图情况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对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退回,并书面告知原因。
3.公示。乡镇(街道)、生态林场对调查核实后符合相关规定的,在当地乡镇(街道)村(居、场)公示栏进行公示七日。
4.审核备案。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乡镇(街道)、生态林场将申请材料报上饶市林业局广丰分局进行审核。林业局审核后,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告知原因;对符合相关规定的,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转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备案,出具备案意见。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备案意见后,林业局将申请材料以及审核、备案意见上报至区人民政府审批。
5.登簿发证。经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向申请人颁发林业经营收益权证。
6.上饶市林业局广丰分局建立林业经营收益权证登记档案。
第十二条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申请人应当是在本区域内依法开展林业经营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三条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含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质押登记、注销登记和其他登记。
第十四条登记经营方式为股份、托管、合作、租赁等流转类型;经营内容登记具体经营的品种、业态等。
第十五条申请林业经营收益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表。
2.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当提供身份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本人、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以合作社(或共同体)名义申请的,需要提供集体研究决议。
3.权属证明材料。租赁、托管、合作、入股等合同,林权权属证明。
4.在国有林地上申请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所需的相关材料,包括权属证明、政府批文或国资部门审批意见、合同等。
第十六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入应当向上饶市林业局广丰分局申请变更登记(登记变更)
1.权利人身份信息变更的;
2.收益权经营内容、经营类型等状况变更的;
3.收益权期限发生变化的;
4.其他不涉及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第十七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1.买卖、互换、赠与收益权的;
2.以收益权作价出资(入股)的;
3.收益权的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4.继承或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6.人民政府生效决定、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7.其他权利转移情形。
第十八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力部门依法办理有关注销登记:
1.承包、租赁、托管、合作等合同已终止的;
2.收益权所在林地被征占用等原因导致收益权灭失的;
3.权利人自愿放弃收益权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申请办理变更、转移、注销登记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表;
2.林业经营收益权证原件;
3.发生变更、转移、注销登记所列情形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四章质押登记
第二十条上饶市林业局广丰分局负责收益权质押登记工作。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的实现,依法以收益权设定质押的,质押双方当事人应共同书面向上饶市林业局广丰分局申请办理质押登记。
第二十一条申请收益权质押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上饶市林业局广丰分局提交下列材料:
1.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字或盖章的收益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2.收益权质押合同;
3.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当事人签署的相关承诺书;
4.委托代理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收益权经过资产评估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第二十二条以收益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与质押登记相关的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
2.收益权证主要信息;
3.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4.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5.质押担保的范围。
第二十三条上饶市林业局广丰分局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质押登记申请文件,应当予以受理,并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第二十四条收益权质押登记申请经审查合格的,上饶市林业局广丰分局在收益权证上予以登记。经审查发现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上饶市林业局广丰分局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用收益权证向银行机构申请质押贷款的,在上饶市林业局广丰分局办理质押登记之后,银行机构可以登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中登网)”对收益权及质押情况进行登记和公示。
第五章登记管理
第二十六条上饶市林业局广丰分局应当与区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建立协同和数据共享机制,实现林权流转审核、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和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数据推送共享、权利关联,防止一证多卖、一证多押。
第二十七条林业经营内容发生变化的,权利人应当及时申请变更登记,确保林业经营收益权证载明信息的准确性。对因未及时申请变更登记造成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的,由持证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林业经营收益权证及登记申请表等原始资料不得涂改,确需修改的,应加盖上饶市林业局广丰分局的更正章。
第二十九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查证属实,应予以注销登记:
1.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2.登记发证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发证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发证的;
4.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本条第1款情形的,林业经营收益权证自注销之日起两年内,区林业部门不得受理该权利人申请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工作经费由区财政统筹,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并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情况及时修订。
附件:林业经营收益权证申请表
林业经营收益权证申请表
地块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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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权证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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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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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类型 |
初始 |
变更 |
转移 |
质押 |
注销 |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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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图小班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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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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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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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地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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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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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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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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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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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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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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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 |
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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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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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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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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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核实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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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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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审批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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