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上饶高新区管委会,区直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广丰区林权收储担保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2月2日
广丰区林权收储担保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创新林权抵(质)押贷款代偿收储担保和碎片化林权收储整合模式,解决林权资源融资难、融资慢和林权市场供求结构性矛盾等问题,有效防范信贷风险,促进林业发展和林农增收,打通绿水青山与金山银山双向转化通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23〕29号)、《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国家林业局关于金融支持林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和《江西省林业局江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省银保监局关于开展林权收储担保体系建设的通知》(赣林规〔2022〕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权(含林业经营收益权)是指可抵(质)押林权,具体包括用材林、经济林(含林地上的马家柚)、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及相应的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含林地上的马家柚)、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林业经营收益权;国家规定可以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林权抵(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向银行提出申请,以其本人或者第三人依法享有并经有权部门登记的林权(含林业经营收益权)向经过相关规定认定的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抵押,并由担保公司向贷款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贷款。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或者其他与林业经济发展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农户、林业专业合作社、林业企业、林产品加工企业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
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在广丰区辖区内依法经营的、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批准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林权收储机构是指为其他林业经营主体以林权(经营收益权)为抵(质)押在银行融资贷款提供代偿收储担保和代偿收储担保逾期林权(经营收益权)的磋商性收储以及常态化开展碎片化林权收储整合,并在林权市场提供规模化供给业务,支持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山入林”的林业专业大户、家庭林场、林业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社及林业龙头企业等林业经营主体。
本办法所称碎片化林权收储整合是指林权收储机构对分散在千家万户的林农不愿经营、经营不善、地处偏僻的碎片化林权,以市场化手段、成片化整合及经营提升,形成规模化优质林权“资产池”的收储行为。
第三条林权抵押贷款主要用于满足借款人林业生产经营、森林资源培育、发展林下经济、林产品加工以及相关生产生活的资金需求。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林权(经营收益权)抵(质)押贷款代偿收储担保是指林权收储机构在林权(经营收益权)抵(质)押贷款债务人到期未履约时,对抵押人提供反担保的抵(质)押林权以市场价为参照进行磋商性收购,并以收购款代偿未偿还贷款本息的收储担保行为。
林权收储机构可通过协商转让、竞价交易、法院拍卖、林木采伐等途径对收储的林权变现,收回代偿资金。
第二章广丰区林权收储担保中心的设立及职责
第五条成立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区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广丰区金融监管支局、农文旅集团、工投集团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区林业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为成员的林权收储担保工作专班,工作专班下设林权收储担保中心,林权收储担保中心主任由区林业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成员由相关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组成。
第六条林权收储担保由经过相关规定认定的担保公司承担。
第七条林权收储担保工作专班的主要职责是:
定期召开工作专班会议审核林权(收益权)抵(质)押贷款担保和反担保项目,指导监督林权收储担保中心运行。
第八条区林权收储担保中心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林权融资收储担保工作机制。林权收储担保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1.协调林权收储担保业务受理;
2.协调依法组织开展森林资源调查、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监管和林权收储等相关工作;
3.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林权收储担保后的登记、档案管理,协同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贷款管理工作;
4.协调有效处置收储的林权;
5.进一步完善林权收储担保机制,维护林权融资各方合法权益。
第三章收储担保对象和范围
第九条收储担保对象
1.在广丰区辖区内经营并持有广丰区境内林权的林业企业,家庭林场、集体林场、联办林场、股份合作林场、林业专业合作社以及林农等林业经营主体;
2.经林业主管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企业、个人等其他经营主体;
第十条林权收储范围
贷款债务已到期但尚未偿还的,约定了林权收储担保的抵(质)押林权。
第十一条不得用于林权收储担保的森林资源资产包括:
1.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林权;
2.未经依法登记的林权;
3.无法处置变现的林权,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和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等防护林所有权、使用权及相应的林地使用权;
4.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等特种用途林所有权、使用权及相应的林地使用权;
5.区划为天然林保护区范围内的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及相应的林地使用权;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资源。
第四章林权收储担保程序
第十二条林权(收益权)抵(质)押贷款收储担保流程。
林权收储担保贷款程序:申请-受理-林权调查、估值-确定贷款额度(联调联审联批会签)一出具担保函-签订林权收储借款合同、林权收储担保合同、林权收储反担保抵(质)押合同等有关合同-抵押登记-银行发放贷款。
1.申请及受理
借款人凭本人或第三人的林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林地经营权流转证、林业经营收益权证向银行、担保公司提出林权(收益权)抵(质)押贷款担保申请。银行、担保公司进行独立审核并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核实、评估价值
区林权收储担保中心协调区林业局对林权(收益权)抵(质)押人提供的拟抵押林权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对抵押人是否有权处分等情况进行核实,协调区自然资源局对拟抵押林权登记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区林业局对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做出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的进行审核。
3.确定额度,提供担保
区林业局根据审核确认后的森林资源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提出贷款额度建议,经林权收储担保工作专班审核同意后,由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抵押人以林权(收益权)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
必要时担保公司可以对申请担保的借款人进行独立调查,核定放款额度及担保期限。
4.签订合同、抵押登记
(1)贷款额度
根据借款人及抵押人的抵押物价值、个人信用、贷款需求等确定担保贷款额度,单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资产评估价值的60%,贷款最高额度不高于500万元。
(2)贷款期限
鉴于林业收益周期长,结合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周期、信用状况和贷款用途等因素,林权抵押贷款期限应控制在5年以内(含5年),同时不得超过抵押人持有林权的剩余期限。贷款需要展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公司在对贷款用途、额度、期限与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以及抵押林权的实时状况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展期。
(3)贷款利率
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比照同类贷款给予利率优惠。
(4)抵押登记
林权(收益权)抵(质)押人与担保公司签订《林权收储反担保抵押(质押)合同》后,属于林权抵押登记的,由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共同向区自然资源局申请林权抵押登记;属于收益权质押登记的,由质押权人与质押人共同向区林业局申请收益权质押登记。
变更抵押林权种类、数额、抵押担保范围的,抵押权人、抵押人携带相关材料共同向区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抵押合同期满、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或者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同意提前解除抵押合同的,由抵押权人或抵押人向区自然资源局申请林权抵押注销登记。
(5)贷款发放
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林权(收益权)抵(质)押人提供的相关合同等材料,依照相关规定发放贷款。
涉及以下林权抵押担保贷款和收储的,抵押人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林权抵(质)押贷款和担保的,应提供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决议,以及该林权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并认定该决议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
②林业专业合作社申请林权抵(质)押贷款和担保的,应提供理事会通过的同意决议书;以共有林权申请林权抵(质)押贷款和担保的,应提供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意见书。
③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林权抵(质)押贷款和担保的,应提供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意见书。
④以其他方式承包经营或流转经营取得的林权申请林权抵押贷款和担保的,应提供发包方或转出方同意抵押意见书。
第十三条林权收储程序:发生违约-启动收储程序一代偿资金支付-林权抵(质)押注销登记-林权转移登记。
1.贷款违约
借款人未按期偿还贷款,债权人确实无法收回贷款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担保公司提出代偿申请,担保公司应当受理并履行担保责任,按照林权收储担保代偿比例(或林权收储担保合同)完成该笔贷款的代偿工作。
2.启动收储程序
担保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后,根据林权收储反担保抵(质)押合同和林权收储协议,书面通知林权抵(质)押人和广丰区林权收储担保中心,启动林权收储程序。
3.代偿资金支付
区林权收储担保中心在收到担保公司出具的启动林权收储程序书面通知后,根据林权收储协议约定,协调林权收储机构对抵(质)押林权进行磋商性收购,原则上应按照林权代偿金的数额进行等额收购,并负责将林权代偿金支付给担保公司。若抵押林权的收购价格高于未清偿的林权收储担保贷款金额(含所欠利息)的,收储机构应在扣除未清偿的林权收储担保贷款金额(含所欠利息)后,将剩余收储价款支付给抵押人。
4.林权交割
由区林权收储担保中心协调相关人员向区自然资源局申请林权抵押注销登记,向区林业局申请林权收益权抵押注销登记,同时按林权收储协议的有关约定办理林权转移登记。
5.其他处置方式
在获得区林业局或区林权收储担保中心书面同意下,林权抵押人可通过竞价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处置抵押林权。通过竞价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处置的,所得价款优先清偿林权收储担保贷款金额(含所欠利息)。
第五章林权收储资金及运作管理
第十四条林权抵押贷款违约收储工作由经过相关规定认定的林权收储机构承担,林业主管部门对林权收储进行全程指导和服务。
第十五条林权收储担保代偿比例及费率
1.林权收储担保风险分担比例
借款人与林权收储担保机构之间风险分担具体比例由双方在林权收储担保合同中约定。
2.代偿收储担保费率
由担保公司与借款人根据金融市场竞争状况、风险水平自主协商确定担保费率。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后,广丰区林权收储担保中心向区林业局出具林权抵押贷款告知函,由区林业局负责对所抵押的林权进行监管。
第十七条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经贷款人和担保人同意,不得为抵押林权办理变更登记,不得批准或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十八条第三方评估机构须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广丰区林业局加强对第三方评估机构的监管,建立失信名单,将不良信用记录推送给江西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
第十九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