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增强规范性文件出台的透明度,方便社会各界及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提高政策文件质量,现将《上饶市广丰区关于强化工业企业低效用地管理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下,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社会公众可对《上饶市广丰区关于强化工业企业低效用地管理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内容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或者提出与《上饶市广丰区关于强化工业企业低效用地管理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相关的其他意见建议。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6年2月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通信地址,上饶市广丰区上饶高新区管委会大楼四楼党政办公室,邮政编码:33460。并在信封上注明“上饶市广丰区关于强化工业企业低效用地管理的若干意见的征求意见”字样。
二、电子邮箱:srgxq123@163.com。
三、联系人:蒋岩13707036923。
特此公告!
上饶高新区管委会
2026年1月5日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优化我区土地资源配置,积极盘活低效用地,促进工业企业节约集约用地,根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2019年修正)、《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府厅字〔2015〕30号)、《关于做好全省开发区创新发展三年倍增行动(2020-2022年)体制机制改革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赣发改电〔2020〕114号)等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强化工业企业低效用地管理的若干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制度,通过盘活低效用地资源和转变土地利用方式,促进土地再利用,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度,体现土地管理水平与资源保障能力,确保工业产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本着“依法依规、实事求是、以用为先、循序渐进”的原则,按照低效用地的特性、产生原因等,实行“一地一策”“一企一策”分类处置。
二、清理范围和方法
(一)清理范围。
1、产业政策淘汰类:用地项目属于国家现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
2、安全环保不达标类:用地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或严重环境污染问题,经有关部门认定且无法通过整改达到现行标准。
3、擅自改变用途类:未经批准,擅自将工业用地用于非工业性质的经营活动,实施“退二进三”等类型的工业用地。
4、土地利用粗放类:已开发建设,但实际容积率、建筑密度、亩均固定资产投资、亩均税收等关键指标,均显著低于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标准,或低于省、市、区颁布的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最低标准。
5、企业失能停摆类:因企业资金链断裂、市场退出等原因,已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多年,成为“僵尸企业”或形成“烂尾”工程,且无近期复工投产可能。
6、合同严重违约类: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厂房进行生产,未达到招商引资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产出效益、就业贡献等核心条款。
7、其他依法认定类:法律、法规或国家、省、市、区政策文件明确规定的其他可认定为土地利用低效的情形。对此类情形的认定,应由工业企业低效用地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专题研究,并报领导小组审议。
(二)清理方法。通过查阅出让资料、实地核实、通知约谈等方式开展低效用地清理,彻底查清土地权益人、位置、范围、面积和批准用途、出让金缴纳额、开发利用现状、合同履约等情况,建立低效用地清理台账。对涉及租赁政府厂房的企业,应重点核查其招商引资合同履行情况、租金缴纳情况、生产经营状况及资产权属关系,并纳入清理台账统一管理。
三、认定标准和责任分工
(一)认定标准。认定低效用地以宗地为单位。项目用地分期供应开发的,按分期供地约定的开发日期、范围认定低效时间和面积。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低效用地:
1、未按期完成开发建设。虽未达到闲置土地认定标准,但在合同约定的建设工期内未按期完成全部开发建设,或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建筑系数、容积率等控制指标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或地方、国家最低标准的建设用地。
2、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以及存在安全生产或环保等要求且无法整改的工业用地。
3、厂房废弃布局散乱、用途不合理、设施落后,规划部门确定列入改造范围的工业企业用地。
4、因政策或企业自身原因,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时限未开工建设的工业企业。
5、经认定的其它情形。
(二)责任分工。工业企业低效用地管理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由上饶高新区管委会牵头开展,区自然资源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工信局、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区统计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商务局、区市管局、区人社局、区税务局、相关国有平台公司、各服务单位、乡镇(街道)为责任单位。
四、处置方式和程序
(一)处置方式。
1、自主改造。原出让或划拨的存量工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产业发展布局规划和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经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进行技术改造、通过建多层厂房或实施厂房改造加层增资扩产而增加建筑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2、依法转让。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且用地已经满足转让条件的企业,可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允许市场主体收购相邻多宗企业低效用地地块,办理土地使用权交易手续,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向区自然资源局申请集中开发利用。
3、共建重组。协助低效用地企业引入新的投资主体,通过合作共建、嫁接项目、兼并重组等方式,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对低效用地企业改造升级,提高土地利用集约化水平和经济社会效益。
4、异地安置。对因区域规划调整等原因导致不适宜在原址上继续生产经营,需要易地搬迁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发展潜力的项目,且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相关约定的,经区政府依法批准有偿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以异地依规供应企业生产用地,支持企业发展。
5、限期开发。对已供地的在建项目,凡投资强度、建设周期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加强监管督促企业限期开发建设;对已供地的竣工投产项目,其投资规模、建筑规模、产出效益达不到约定要求且尚有发展潜力和市场前景的,督促企业限期追加投资,到期仍未履约的,追究其违约责任。在限期内未完成整改提升且未达到相应指标,工业企业低效用地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可对照土地出让合同及招商引资合同条款,依法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收回土地。
6、有偿收回。应遵循“公平合理、平等协商”的原则,对符合优化区域产业布局、提升土地集约利用水平等服务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收回行为,可通过区政府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以协议方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低效用地工业企业自主向低效用地再利用领导小组提出申请进行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价格由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价格和范围内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的评估价格综合组成,评估机构应采用成本法对范围内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不含苗木)进行评估,按照重置价格并考虑折旧因素确定评估价格。原则上应由牵头单位摇选三家评估机构,取评估居中价报有关会议审定,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价格。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的应当重新评估国有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的补偿价格。若双方在协商过程中对补偿标准等核心事项存在重大分歧,无法达成协议的,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等方式进行处理。
(二)处置程序。
1、情况告知。根据《项目投资合作书》等相关协议、合同等的约定,对疑似工业企业低效用地开展调查核实,下达《调查通知书》,并对初步认定的低效用地,下达《土地处置告知书》,项目服务单位依法有效送达企业投资人。告知土地使用者低效用地事实、认定依据、拟采取的处置措施及其可以履行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2、依法认定。土地使用者收到《土地处置告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可提出听证申请,根据土地使用者陈述、申辩的情况,由工业企业低效用地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相关企业调查核实后的情况进行分类汇总,并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依法认定。
3、明确主体。对于土地、基础设施投资、设备设施收购等内容的收购中,语义重复:涉及指“关联到或牵涉到”;及指“至或到达”。下步需残值处置并拆除的项目,由区城乡规划研究中心为实施主体。对于土地、基础设施投资、设备设施收购等内容的收购中,不涉及残值处置或拆除的项目,由区工投集团为实施主体。对涉及租赁政府厂房并签订了招商引资合同有相关约定的企业退出相关的资产收购,以厂房资产所有权方为实施主体。各主体实施收购后如涉及残值处置,将残值处置方案报国资委审批后组织实施。其它项目的实施主体,由低效用地再利用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后决定。
4、拟定方案。各实施主体根据低效用地实际情况,提出处置工作可行性说明或委托有资质单位出具可行性报告并拟定初步处置方案,并进行合法性审查。明确收回标的、资金来源、土壤污染治理责任、抵押查封和租赁关系解除等事宜,报相关会议、领导小组研究。对因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的低效用地,应与土地使用者协商共同拟定处置方案。经认定低效用地原已设立抵押权的,应通知抵押权人参与处置方案的拟定工作。
5、依法处置。各实施主体依据相关会议、领导小组审定的方案,以自主改造、依法转让、共建重组、异地安置、限期开发、有偿收回等方式,“一地一策”“一企一策”开展工作。
6、决策审批。各实施主体向区政府提交最终处置方案,方案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完成处置工作。
五、预防和监管
(一)严格项目准入,强化履约监管。区商务局负责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制定建设项目准入标准、条件,涉及土地出让的项目,要在土地出让合同与招商引资合同的内容中明确约定项目需达到的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控制指标。对新增建设项目要严把项目准入关,实行项目准入论证制度。引进后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投资方履行合同情况进行检查,对严重违约的项目,应追究投资方相应的违约责任。项目服务单位负责跟踪引进项目,对没有完全履行投资合同的,应督促项目方尽快按合同履约,切实提高项目履约率与资金到位率。
(二)规范项目验收,加强开发利用。项目用地竣工后,用地单位须及时申请竣工验收。区自然资源局联合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内容逐项核验,验收合格者发放合格意见单,不合格者限期整改。要严格用地管理,严禁非工业项目占用工业用地。对涉嫌违法用地的,依法立案查处,确保土地开发利用合规有序。
(三)加强税收征管,依法清缴欠税。税务部门要全面核实认定为低效用地且未按期整改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情况,依法追缴企业相关税费及滞纳金。税务部门与自然资源部门应建立信息联动机制,定期交换低效用地认定与整改情况,确保税收政策精准执行。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工作部署。成立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低效用地再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区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于高新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统筹推进低效用地再利用工作。
(二)全面摸排统计,建立信息台账。各部门单位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系统开展低效用地清理,准确掌握底数,确保数据全面真实。对清理工作中履职不力、瞒报漏报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保障台账信息准确可靠。
(三)强化长效监管,落实协同治理。加强土地供后监管,督促企业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依法依规集约用地。建立健全部门协作与信息通报机制,及时共享低效用地信息。对涉及低效用地的企业,限制其项目立项与融资活动。工业企业闲置用地处置工作由区自然资源局牵头,各部门单位全力配合,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