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统一执行112元/亩的补贴标准。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对国有农场耕地和村集体未发包到户的耕地,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国有农场和村集体。享受补贴的国有农场和村集体,要履行好保护耕地职责,按规定使用补贴资金,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要重点发展粮食生产,并积极推行双季稻种植。
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
对抛荒一年以上的,取消次年补贴资格,待复耕后重新纳入补贴范围。抛荒一年以上的耕地,由其所有权属的农场或村集体开展复耕复种,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